立足职能 拓展领域 全力抓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立足职能拓展领域
全力抓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朱德良
201*年10月13日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的抽检权限下放到县级局,各级政府也加强了经费保障,工商部门的抽检数量增长很快。201*年,昆山市政府投资近4000万设立昆山市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中心,经过一年多的筹建,于201*年10月底正式启用。该中心由政府投资,财政保障,工商托管,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工商部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检测中心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技术力量雄厚,检测设备先进。现有工作人员三十四名,其中专业食品检测人员占七成以上。依托与南京工业大学的合作关系,检测中心从设立伊始就着力加强技术配备,现内设食品检测分析实验室包括仪器检测室、理化检测室、微生物检测室及快速检测室,检测的范围基本涵盖了当前工商部门食品监管所需,是全省首个由工商部门负责管理、能够出具法定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省局“筑牢红盾防线、维护食品安全”集中执法行动开展以来,我局依托检测中心这个平台,开展快检4.4万余批次(含批发市场的蔬菜快检),检测中心共开展法定抽检3441批次(其中昆山地区1755个批次),婴幼儿乳粉741个批次。通过法定抽检发现线索立案查办食品案件29件,涉案金额2.07万元,罚没入库8.52万元,较好的维护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点面结合,以重点工作的推进带动抽检工作体系建设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检是今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检的重中之重,也是全系统“筑牢红盾防线、维护食品安全”集中执法行动的重点工作,此项工作任务重、密度高、要求严,省财政为此还拨付了专项经费,我们一方面强调预算经费必须全部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检,确保完成目标抽检批次;另一方面,根据苏州局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制定了细化到每月的工作计划,明确了操作流程,使这项重点工作很快走上正轨。2月份起,我们就做到了定期抽检,每月抽检近100批次。在完成这项重点工作过程中,我们制定了委托合同、检验细则、工作流程及文书样式等一系列材料,加快了与检测中心的磨合,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在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的工作基础上,我们逐步建立了定期与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流通环节工作模式,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定期组织食品抽检,同时,根据社会关切、时令消费等因素,对肉制品、学校周边食品、月饼、冷饮等开展了不定期抽检,均取得了较好的监管和社会效果,也基本建立了抽检工作体系。
二、制度创新,以“三检联动”模式的推广实现监测效能的提升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快检+法检+经检”三检联动工作模式,利用快速检测进行初步筛查,对于快检不合格的食品,依法启动抽样检验程序,对同一批次食品进行抽检并根据抽检结果做出处置,对其中抽检不合格的情况予以立案查处。这一工作模式规范了快检、法检和办案的衔接,做到了“两个高效”。一是快检高效。充分简化取样程序,只要“一人一台帐”就行,基层不再觉得繁琐;合理设定快检分工,分散取样、集中快检的分工模式使检测工作专业化,更提高了效率。二是衔接高效。与检测中心确定了合作规范,快检发现不合格,检测中心必须派人在规定时间内陪同工商干部按法定程序再次取样,并进行法检;对内明确了各环节衔接的时限、程序以及在此期间可以采取的措施,使基层有章可依。“三检联动”模式的推广,使基层感受到快速检测实实在在的作用,也更加积极、认真的参与到这项工作中,今年以来,我们平均每月对各大超市实施200批次的快速检测,对批发市场农产品开展不低于5000批次/月的快速检测。这不仅弥补了法检数量有限的缺陷,更有效提高了食品监测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功能拓展,以专业机构的力量支持提升监管工作的水平“筑牢红盾防线、维护食品安全”集中执法行动开展以来,为了完成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含塑化剂食品清查、乳制品经营单独审核等多项重点工作,我们充分借助了昆山市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技术力量,提高工作水平。一是发挥检测中心的技术指导作用。在遇到涉及食品专业问题时,我们经常借助检测中心的力量寻求方法。比如在严打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中,基层同志一开始不知道如何识别食品添加剂,检测中心找到了根据生产许可证号编排规则识别的相关标准,一下就解决了问题。二是发挥检测中心的信息收集作用。检测中心在成立后每月定期自行开展调研性监测,针对重点品种组织抽检,并将抽检情况通报我们,使我们在开展抽样检验时做到有的放矢。下半年以来,检测中心还加强了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编辑了《食品安全咨讯》期刊,定期发给我们,拓宽了我们的信息采集渠道。三是发挥检测中心的应急辅助作用。在含塑化剂食品清查中,起初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极少,工商部门在发现涉嫌问题食品后不敢随意采取控制措施,影响了我们应急的效率,检测中心迅速上马塑化剂检验项目,及时帮助工商部门进行检验,使我们对相关食品含塑化剂情况有了基本的了解,不管是送检还是采取强制措施,都心中有底,很好的处置了上级通报的多个线索。
经过集中执法行动以来的工作实践,我们对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归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第一、能力建设是履职到位的根本出路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大,要管到位、树权威,工商部门自身的监管能力建设是根本。从内部来讲,就是要加强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打造一支有战斗力的队伍。要加强对基层一线监管干部的教育和培训,调配、充实一线监管力量,把作风顽强、业务扎实的干部选派到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要做好机关和基层、条线和条线的分工合作,形成分工明确、合作有序的工作机制。从外部来讲,就是要充分借助各种力量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要在各级食安委的统一协调下,主动作为、积极配合,与兄弟部门进一步形成执法合力,提高工作效能。要借助专业机构、社会监督等多方力量,广泛动员、取长补短,着力探索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效能,形成“行政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第二、制度规范是高效监管的重要基础
建立科学合理、贴近实际的制度体系,是提高监管执法效率、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选择。好的制度确实能极大减轻基层的工作压力,比如,我们在“三检联动”工作中规定,由于快检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快检取样只需要一个人,也不要填繁琐的工作单,可以只做台帐式的记录,快检发现问题再按法定程序取样抽检,一下子使快检取样变得非常简单,基层反响很好。目前,我们在规范准入、抽检、快检等工作的基础上,正在着力探索试点基层工商分局(所)日常监管履职尽责的具体操作规范,目标是明确操作步骤、确定责任底线,让基层在责任明确的前提下积极履职尽责,真正做到“管什么有内容、怎么管有方向、管到哪一步有底线”。
三、技术支撑是监管执法的有效助力
在“筑牢红盾防线、维护食品安全”集中执法行动中,我们立足自身,依托检测中心的技术力量,开展了较有成效的工作,使我们对技术支撑的作用有了更深的理解。工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时间不长,经验还不够,特别是专业知识方面非常缺乏,要完成繁重、艰巨的监管任务,我们必须善于利用外部资源,借助外部的技术力量协助工商部门完成监管任务。我们要拓宽思路,除了抽样检验外,可以在更多领域寻找服务外包的有效方法。当然,我们也必须从自己做起,引进人才、加强培训、探索研究,逐步提升工商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化水平。各位领导,以上是我们昆山工商局在食品质量监测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体会,我们深感离上级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第十一届党代会精神以及上级局对下一步工作的指示,以奋发有为的斗志、求真务实的作风进一步抓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
扩展阅读:如何把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工作中的五个关键环节
如何把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工作中的五个关键环节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工商部门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法律赋予了县级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新的权限,进一步强化了监管手段。当前,如何把握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工作,有五个环节是我们从事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关键。
关键环节一:验证检验机构资质,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计量法》第2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是计量认证的依据。
工商机关在选择承担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时,要做到“三查”:一查计量认证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二查所检商品是否在计量认证证书批准的项目中;三查检测指标是否经过计量认证批准。如果检测机构在制作检测方案中把没有检验能力的检测项目也填报在了方案中,而工商部门又疏忽了对其计量认证证书具体检测项目的审核,等检测结果出来后,一但有生产企业或被监测人提出该家检验机构没有该单项的检验能力,就会使我们的监测抽样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所以,在向检测机构提出检测需求之前,一定要做好以上“三查”,确保检验项目在检验机构的承检范围之内。否则,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一经确认,不但该次质检报告不具法律效力,工商部门还有可能成为被控诉方。因此,在确定监测检验机构时必须仔细、详查其资质。
关键环节二:依法履职,准确掌握流通领域监测商品品种。工商机关按照国务院机构职能分工的要求,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但并不是流通领域所有商品的质量,工商部门都有权进行监管和监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部分领域上市销售的商品质量,工商机关按职能分工就不能进行监测。诸如: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兽药检验工作由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饲料及其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但是,不得重复抽查。种子。《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棉花。《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因此,工商机关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机构职能分工的要求,依法履职,到位但不越位。否则,花了财力、物力组织的监测工作,就会因越权监测而无法律效力,甚至成为被告。
关键环节三:计划周全,严格审查质检单位制定的监测抽查方案。
监测抽查方案是检测机构根据工商机关的要求,对某次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所作的具体工作方案。检测机构所作方案,一经组织开展监测的工商机关确认,则应以公文文书格式存档备案,并以此作为开展检测工作的法律依据文书。
监测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取样品基数(总数)、检测用样品数量和备份用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指标、判定原则、监测场所、异议处理和监测经费等。
一、抽取样品基数、检测用样品数量和备份用样品数量。样品的三个数量由检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检测方案中确定。在抽样中,应确保抽样基数、检测样品数和备份样品数量符合方案中的规定数。实际抽取样品基数未达到方案中的规定抽样基数,不得实施现场抽样。二、检测标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监测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当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工商机关在核审检测机构的方案时,要严格审查其使用标准的顺序: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指标、企业明示标准、推荐性标准。检测机构在制定检测方案时,对被检商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的应作特别说明(应当向企业索要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告知企业逾期不提供企业标准,将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其后果由企业自负)。
三、检测项目指标。检测机构根据工商部门监测计划,按照要求对所需检测商品的监测项目的具体指标罗列,经与工商部门协商,达成一致的标准确定。
四、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是由检测机构根据检测标准确定的。工商部门在质检机构判定商品是否合格工作中,要重点撑握其判定规则。如:按照企业标准判定不合格,但按照强制性标准又判定为合格的商品,应当判定该商品质量合格,除外只能判定该商品标签不合格,甚至判定标签欺诈。
所以,工商部门在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核监测方案,否则,由于方案制定的不完善、不规范,可能导致质检报告被质疑。
关键环节四:确保监测信息保密,有目的地开展监测商品的信息采集。
在监测抽样工作中,监测信息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当组织单位下达监测抽样任务后,被监测抽样地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被监测商品信息的采集工作,认真摸清辖区内的被监测商品的经销商和商品的数量等,为监测抽样工作节时做好铺垫。同时,被监测地工商部门要对监测的商品、抽样的时间做好保密工作。但在个别工商部门辖区监测抽样时,却出现了经销商“异常”关门的现象和在现场监测抽样时无目的的到处寻样。因此,保密工作和信息采集不力,必将导致有计划的监测抽样工作落空、监测抽样时间延长、增加监测成本等不良后果。关键环节五:充分利用监测信息,依法公布监测结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公布监测信息。开展监测工作的部门应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在辖区内进行公示,以达到警示经营者,提示消费者,进而达到震慑违法的作用。工商部门开展监测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净化流通领域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对那些屡教不改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加大曝光力度,以案例的形式开展点评。同时,在公布监测结果的措辞上一定要严谨,是全项检验还是部分项目检验,
什么规格、型号和批次及被公布企业的不合格指标一定要写清楚。从对消费者负责的角度,还应当把不合格的指标值和标准值同时公布,让消费者知悉。在把握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五个关键环节的同时,还应注意监测具体抽样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是出现跨监管区域进行监测抽样。国家工商总局职能配置中明确了工商部门只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但在实际监测抽样中,个别工商局却将其延伸到了生产领域,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测抽样。
二是出现被监测抽样主体不合法。对于无照经营者,其经营行为本身就违法,但在实际监测抽样中,个别工商局却对无照经营户经销的商品进行监测抽样。三是出现对监测抽样的商品库存量数量清点不清。有的工商局为了省事对库存商品的数量不进行盘点,在现场抽样笔录上任由当事人报数。四是出现现场抽样笔录与抽样工作单上的数据不符。个别工商局不认真核实抽样工作单上的产品抽样基数、库存数量是否与现场抽样笔录记载等情况是否一致。如:有工商局在监测抽样的磁砖商品库存量抽样单上的统计是300块,而实际笔录却是300件;还有则出现了抽样工作单被监测人一栏填写的是营业执照号。虽然存在这些粗疏,工商执法人员却未核实就在抽样工作单上签字进行了确认。
五是出现监测抽样工作单无工商执法人员签字等现象。
上述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解决,都将造成监测工作的被动,对监测抽样判定的结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具体的监测抽样过程中,对监测抽样的区域、被监测抽样经营者的确定要准确掌握。对抽样工作单的确认、被监测库存商品的数量清点、抽样现场笔录等等,一律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谨慎履职,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去认真并负责地完成,不能因工作的疏忽,导致监测工作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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