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维权总结
大荔县法院执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总结
大荔县地处关中平原东部,是一个有着七十三万人口的人口大县、农业大县,受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老年问题相对比较突出,涉及老年人的赡养、抚养、收养、继承、财产案件时有发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大荔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强化服务为宗旨、司法救助为补充、三调联动为依托、案结事了为目的,紧扣司法为民指导方针,不断加强诉前诉讼调解工作,审结了大批涉老案件。据统计,自201*年以来,我院先后审理涉老案件195件,其中赡养纠纷143件,抚养纠纷17件,涉老继承纠纷18件,解除收养纠纷5件,其它涉老财产纠纷12件,调解结案率达83%。有效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从细节体现关爱,减轻老年维权“诉累”针对老年人诉讼能力较弱的特点,我们从细节入手,引导老人正确表达诉求,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效减轻了老年维权的“诉累”。一是设立“老年维权绿色通道”。在立案大厅落实专人负责接待老年维权立案和信访工作,实
行涉老案件“电话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接受口诉”等制度,方便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完善设施,为老年维权提供便利。在立案大厅和各审判庭安装饮水机、坐椅,准备老花镜等老人用品,设立导诉台为老人到法院维权提供便利。三是积极为老年维权提供法律帮助。工作人员接待时运用通俗易懂的“询问、告知、说明、解惑”等语言,充分做好关于诉讼请求、证据要求、诉讼标的等诉讼准备工作的释明工作。如针对诉请或抗辩中不清楚、矛盾的部分采用询问式,引导老年当事人准确表达其意愿;对于一些相关法律及有关诉讼事务性的问题,则采用告知、说明、解惑的方式加以释明,确保审理的全面性与公正性,降低因老人所处的种种弱势而有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四是实行贫困老人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为了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老年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我院对涉老案件中确实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和确实无力支付案件诉讼费的老年人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使那些有合理诉讼请求但无经济能力的老年人也能打得起官司。近三年共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诉讼费用10万多元。
二、依托联调平台,确保老年维权取得实效
涉老案件多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表现为赡养、抚养、继承纠纷居多,占到80%以上,审理中既要维护老年人的合
法权益,又要尽可能修复家庭关系,避免“案结情断”,为此,我们坚持依托“三调联动”平台,在诉前调解、诉讼调解上狠下功夫,确保老年维权取得实效。一是配强涉老案件审判力量。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在诉前调解中心和每个人民法庭都落实一名骨干审判员负责涉老案件的审理工作,将涉及老年维权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平时业务学习的重点。在案件审理中,突出“快捷、高效”,做到涉老案件优先审理。二是以“案结事了、修复关系”为目标,加大涉老案件调解工作力度。涉老案件的被告多是老年人的亲属,他们之间虽有矛盾,但都有血缘或者亲情关系,我们把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作为化解涉老纠纷的首选方式。在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中,要求案件承办人必须首先做到“三走访”,即“走访当事人、走访当地基层组织、走访左邻右舍”,充分了解案情,调解时要及时启动“三调联动”机制,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基层干部及当地有名望的人士,召集老人与诉讼相对方及其他亲属进行“圆桌会谈”,让纠纷双方充分阐述事实和各自的观点、理由,而后从情、理、法等方面入手,耐心做好思想疏通工作,消除对立情绪,营造轻松的氛围,促使双方达成都愿意接受的协议,从而较好的化解纠纷。三是扎实开展涉老案件巡回审判工作。对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活动的老人,或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我院坚持巡回审判,把法庭搬到老年当事人床前、家中、村居委会,既方便了老年
人维权,又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我院审理的冯村镇八旬老人董玉霞赡养纠纷,法庭工作人员发现老人长时间在法庭门外徘徊后,主动向老人了解情况,当得知老人因四个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流浪街头时,及时接受了老人的口诉,当即奔赴老人家中了解事情的原委,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先后三次邀请村组干部参与调解,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老人得到了妥善安置,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交口称赞,该案先后被渭南电视台、大荔电视台报道,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四是强化案件回访,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于已审结的涉老案件,我们坚持案件回访制度,及时了解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解决未了事宜,防止案了事未了情况的发生,确保涉老案件的社会效果。在督促义务人为老人提供物质生活资料赡养老人的同时,还注重提醒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多陪老人聊天,真正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对于在受理案件中发现被赡养人具备低保条件,又未办理低保手续的,审判人员及时与乡、村干部及民政部门协调,解决被执行人的低保问题。如我院诉前调解中心审理的张某诉其子赡养纠纷一案,案件调解终结后,承办法官在回访中发现张某的儿媳王某因为嫌弃张某起诉了丈夫,心存不满,仍然有辱骂张某的行为,承办法官当即采取换位思维的方法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促使王某认识了
自己的错误,当即向婆婆道歉,有效防止了“案结情断”的发生,促进了家庭的和睦。
三、延伸审判工作,积极参与构建老年维权长效机制为注重社会效果,我们确立了“跳出审判抓审判,跳出维权抓维权”的工作思路,通过延伸审判工作,变被动为老年人维权为主动为老年人维权。一是积极建立老年维权“诉调对接”机制。在涉老案件的审理中,注重与工会、妇联、老龄、村镇调解组织等单位的联系,注重发挥村居委干部、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在处理老年维权案件方面的能动作用,多方借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力争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注重发挥涉老典型案件示范作用。在审判中选择有一定社会影响或审理上有一定难度的典型案件作为突破口,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案件旁听,就地开庭调解、审理,突出“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示范效应,由过去的被动维权转变为现在的主动维权。三是加大老年维权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将《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我院参与社会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通过解答法律咨询、送法到基层、讲法制课和媒体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提高辖区人民群众法律素质,营造有利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
二0一一年五月七日
扩展阅读:老年维权工作总结
宜宾县司法局柏溪司法所老年维权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总结
201*年以来,在县司法局、柏溪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所高度重视老年维权工作,把老年维权工作摆上所务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工作措施,切实维护了辖区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真正为辖区老年人帮困解难。现将老年维权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总结如下:
一、明确新时期老年维权工作指导思想
新时期的老年维权工作是: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央《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为纲领,以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线,以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和实现“六个老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推动老年人既参与三个文明的建设,又共享三个文明建设的成果。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老年维权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老年维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了柏溪镇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主任由镇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担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司法所,由司法所其余两名司法助理员负责日常工
作,并由司法局和乡镇为其工作配有微机两台、打印机一台、电话机一部等必要的办公设施,为更好地开展老年维权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障。
三、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健全
为使老年维权工作更为规范明了,我们制定了《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老年法律援助范围及条件》、《首问负责制》、《办理法律援助的方法》、《接待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认真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1、广泛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宣传活动。201*年以来,每年利用3月19日法律法规宣传契机,大力开展好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法律援助街头宣传活动。一是开展了“二进入”活动,即进入老年人集中的敬老院宣传法律、进入老年人居住的社区宣传法律;二是利用开展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援助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三是开展助老活动与签订《敬老保证书》;四是通过广播、媒体大力宣传“老年人法律援助项目”,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2、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一是坚持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三优先”原则,即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优先解答法律咨询、优先受理、审查、办理援助手续,优先给予其他法律援助;二是积极放宽了老年人受援标准,老年人不受经济状况的限制,对条例所规定的六种行政、民
事和刑事案件给予法律援助使更多的老年人得到法律援助。三是充分利用电话法律咨询的功能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四是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与镇老龄工作部门联合举办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为老年人解答法律问题。五是对部分案件实行案件跟踪回访。六是对各村、社区主管老年人工作的人员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深入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重点列入“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做到教材、师资落实。201*年以来,我所开展街头宣传、咨询3次,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普及力度。201*年以来,举办骨干培训班3期,专题讲座2场次,书写宣传标语100余条,在每年的“9月9日”,我们都要举办系列宣传活动。
3、充分发挥我镇老年人的特长。在每年开展街头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同时,镇新街社区老年腰鼓队积极响应,走上街头利用表演文艺节目配合开展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4、着力营造浓厚的宣传贯彻氛围。通过书写宣传标语,逢会“插一脚”,“遇事说一声”等方式,让干部群众感受
到学习贯彻该法的重要性、必要性,从而使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成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六、及时调处涉老纠纷,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1、将涉老矛盾纠纷列入矛盾纠纷排查的重点。近年来,我所坚持开展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要求各镇、村、社区调委会将涉老矛盾纠纷作为重点,认真排查,及时上报,尽可能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2、认真及时调处涉老纠纷,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凡涉及老人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生活无着落,生病无人问的纠纷,我们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立即会同镇有关部门,共同前往调处。向当事人宣传讲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内容,教育他们赡养老人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必须无条件履行,使老年人安度晚年。如本辖区革坪村油房组刘兴和(64岁)之妻李泽银(53岁)于201*年3月13日入住县医院妇产科,经检患子宫脱垂症,入院后3月16日进行了手术,17日出现术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县医院抢救后,于3月20日转入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于4月6日死亡,医院告知是因患多器官衰竭而死亡。当日下午,死者家属就找到县医院,认为该院在治疗过程中有不当,要求该院赔偿叁拾柒万陆仟壹佰元整,而该院则认为对李泽银的死亡表示同情,可以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可以给予死者李泽银家属12万元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无果。后经柏溪司法所工作人员介入,通过多次耐心细
致的思想工作,双方终于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死者方获得了一次性死亡补偿金184200元整,事态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平息。据统计201*年以来,镇、村(社区)两级共调处涉老纠纷15起,其中司法所直接调处2起,调处成功率100%。有效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镇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5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老年维权总结》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老年维权总结: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