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总结
1、分权理论:重要人物:○1分权理论可追溯至亚里斯多德。○2近代分权学说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3美国的汉密尔顿、杰弗逊等人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并发展了“分权理论”(如联邦与州的分权、设两院制的国会)。议会至上模式(以英国为典型):议会的立法权代表了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超越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控制。议会至上模式存在的问题:谁来监督立法者?三权制衡模式;三权制衡模式(以美国为典型)○1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2美国三权制衡的表现:国会可弹劾总统,总统可否决国会立法议案;联邦最高法院可通过违宪审查限制国会和总统的权力;总统和国会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享有一定的控制权。议会制起源:○1现代议会制度起源于英国,议会职权:○1立法权:联邦制国家的中央议会只享有有限的立法权;单一制国家中央议会的立法权通常不受限制○2人事任免权:英国(责任内阁制)人事任免权主要表现在责任内阁的产生和罢免上;美国(总统共和制)主要的人事任免权由总统掌握,但议会对人事任免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如美国宪法规定,总统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及其他联邦官员,必须经过“参议院的建议与同意”(但宪法并未规定参议院是否有权控制官员的罢免)。○3监督权(主要指对其他部门官员的监督)主要监督方法包括:1)质询:议会对某行政决定提出疑问,并要求政府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2)调查: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官员受指控的违法或渎职行为进行调查3)听证:议员在接到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后,召集有关当事人并采取准司法程序进行调查,为调查的一种形式4)不信任表决(内阁制国家采用):议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阁的施政方针或阁员、部长的行为表示信任与否,不信任投票如获议会多数通过,或者内阁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或者由内阁首相(总理)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如新选出的议会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5)弹劾:议会对被指控违法或渎职的官员进行审查,如发现证据确凿将罢免其职务(如需进一步判罪,须经司法程序)
2、我国国家主席职权,法院审级制度:○1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2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4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违宪审查制度概念,内涵;基本模式;违宪审查存在的问题:产生标志: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内涵:指由特定的机构基于宪法,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行为(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是否合宪进行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审查。旨在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基本模式○1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美国○2宪法法院审查模式:德国(审理总统弹劾案)○3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法国(事前及事后审查,总统选举结果的确认)○4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英国。我国违宪审查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问题:○1关于宪法可否进入诉讼存在争议○2违宪审查主体不明○3欠缺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有效机制
4、全国人大主要职权:○1立法权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2人事任免权选举国家正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并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所有以上官员,并决定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3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质询国务院及各部委○4决定国家重大政策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5、修宪机关:全国人大;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6、政党制度类型,特点;一党制:新加坡;两党制:美、英、加、澳、新西兰;多党制:德、法、日、意、俄;我国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八大民主党派(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选举原则(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秘密投票)
1)地区代表制:又称首位代表制、胜者全赢制、单一成员选举制,指在某个选区赢得多数选票的政党可以获得该选区全部的议会席位
适用于两党制适用于多党制
例:德国基本法规定,一半众议院议员由比例代表制选出,另一半则由地区代表制选出,外加5%规则限制
及选区划分;城乡选票(1:8-1:5-1:4-1:1)
7、宪法总论:为什么说宪法是最高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基本关系的根本法。宪法的形式:○1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2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内容:○1规定国家最基本的原则、制度和组织机构○2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表决程序:制宪一般要获得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赞成才能通过,有的国家还规定须全民公投。
8、宪政基本概念与基本要素,与宪法的关系;概念: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到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实现宪法精神的制度保障及过程(依宪治国)。宪政的基本要素:制宪(成文不成文)、民主、法治、人权.
9、宪法史;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1215年《自由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美国: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由7条正文和27个宪法修正案组成--序言、第一条(立法权)、第二条(行政权)、第三条(司法权)、第四条(州际合作等)、第五条(修正)、第六条(效力)、第七条(生效)。确立了如下基本原则--三权分立、联邦体制、宪法至上、人人平等。中国:○149年共同纲领:第一部宪法性文件○254年宪法:第一部宪法--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宪机关○375年宪法○478年宪法○582年宪法及四次修正案。修正:88年、93年、99年、04年
10、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区别及代表性国家:不:英国;成文:美国。宪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是否制宪。11、宪法的七种渊源:○1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5宪法解释○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权威性宪法著作。注:大陆法系不包括4和7
12、形式平等是近代宪法确立的平等理念。它将社会中的“人”抽象化,全然不顾现实中的“人”由于先天与后天的因素而导致的强弱之分,只是保障人们在自由竞争中的机会平等。实质平等是二十世纪兴起的新型平等观念。它从人人生而不同的个体差异出发,对弱者给予差别对待和特别保护,从而实现事实上平等。关系:实质平等以形式平等为基础,对形式平等的缺陷和不足予以完善与补足,因而是形式平等的一种发展形态。
13、生命权与生存权的区别:生命权是自然人按照自然规律,安全地存在于世界上,其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并不受各种危险的威胁以及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下,可以放弃生命的权利。其内容包括:防御权、享受生命的权利和生命保护请求权。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生存权的保护标准因国而异。关系:生命权是生存权的前提;生存权是生命权延续的保障。14、隐私权的产生,相关内容:隐私权的萌芽:人类的隐私意识;隐私权诞生的标志:【美】沃伦、布兰迪斯:《论隐私权》1890年。隐私权的内容(私人信息保密权--我国一般认为,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的秘密、通信、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档案材料等均属个人隐私;私人生活免受干扰权--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在公共场所及住宅内的个人活动不受非法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
15、财产权的保护状况;征收征用的条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201*年1月前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农村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现行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45-50条)及实施条例(第25-26条)
16、表达自由权的种类○1言论自由○2新闻与出版自由○3集会与游行示威自由○4结社自由。表达自由(2)比例代表制:指政党在议会中所占的席位数取决于其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的选票占总选票的比例(3)混合代表制:在比例代表制基础上进行改良,吸收地区代表制。的规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侵害言论自由的本质内容;在确实需要限制言论自由的情况下,限制应在“最小范围内”进行(应尽可能采取损害较小的限制手段;限制言论自由的程度应与言论自由可能造成的损害成比例)---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
17、知情权:201*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只是选择题),官员财产公开问题
18、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联邦制特征的比较;含义: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何种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它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与政体同属国家形式的范畴。包括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其中复合制又分为联邦与邦联。比较:(一)法律体系○1单一制:只有一部宪法○2联邦制:联邦和各成员各自制定宪法○3邦联制:一般只存在各成员国宪法,邦联无统一宪法(二)国家机构体系○1单一制: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地方机构为中央的派出或分支机构○2联邦制:联邦与各成员各自拥有独立的机关○3邦联制:成员国有独立的国家机关,邦联没有完整的一套机构(三)整体与部分的权力划分○1单一制:地方权力为中央和宪法所授予○2联邦制:联邦的权力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但联邦权力高于成员国权力。○3邦联制:邦联权力为成员国所授予(四)公民国籍○1单一制:一个(主权国家)○2联邦制:具有成员国和联邦的双重国籍○3邦联制:一个(成员国)(五)对外关系○1单一制:国家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2联邦制:通常以联邦作为外交主体,成员无外交权,但也有例外。○3邦联: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独立。
19、民族区域自治:2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明确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1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分为三级: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多个○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2变通执行权3财政经济自主权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5组织公安部队权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20、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适用范围,代表国家,选举的方法;直接选举:相对多数决(简单多数决):无论多少人参加选举,以每人得票多少为准,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台湾、菲律宾、冰岛、韩国及墨西哥等采用。绝对多数决(二轮多数选举):在第一轮选举中采用绝对多数制,候选人须获得本选区有效票的过半数才能当选,否则进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采用相对多数制,得票多着当选。葡萄牙、法国等采用。间接选举:美国选举人制度
人大选举的完善:应扩大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应以地域代表制为主,应增强代表选举的竞争性,应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使之专职化,并完善罢免机制
我国人大代表: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直接选举(选举法第2条)
21、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特点;一国两制:基本法的性质是宪法的特别法,宪法通过其特别法即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发生效力。
关系:○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央权力包括:防务、外交、政府组织权和有关政治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决定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权力、对特别行政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基本法解释权。○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财政与税收权、其他经授权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特行区政体特点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体制(包括:行政长官、行政会议、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香港在201*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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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二、新宪法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提供了宪法保障。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十一届三中金会以来,我们党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
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应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应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坚持党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在加快经济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进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全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四、我们要把学习新宪法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同认真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结合起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
五、充分认识了宪法的重要地位和这次修宪的重大意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国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律保障。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声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次修宪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与讲法制的统一,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修改后的宪法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总之,我们要严格依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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