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情况汇报
一、现有征收补偿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21)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7号(201*.6.3)
3、《张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01*.5.7)
4.《张家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张政办发[201*]11号
5、《张家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试行)》张政办发[201*]12号
(二)新条例内容重大变化
1、新旧条例主要区别。一是主体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的主体是政府。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原条例适用于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新条例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三是法律关系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的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
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行政裁决。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四是程序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程序是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五是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主体和执行依据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执行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新条例不再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2、基本原则。一是公平补偿原则。一方面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然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应让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二是决策民主原则。新条例强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公众参与。三是程序正当原则。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救济权等。四是结果公开原则。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
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
3、管理体制。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国土资源管理、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税务、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应当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工作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分为十个步骤:①项目申报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②项目初审符合四个规划(计划、总规、专规、年度计划);③制定补偿方案;④组织论证方案并征求意见;⑤修改完善方案;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⑦公告征收决定;⑧签订补偿协议;⑨做出补偿决定;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张家界市相关文件适用解读
1、《张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属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慈利县须依照执行。
2、《张家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已明确慈利县为参照执行。
3、《张家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试行)》只适用于张家界市城区范围,慈利县需另行制定。
二、我县征收补偿工作基本现状及主要问题
1、人员机构未完全到位。县房管局在201*年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上作了专题汇报,政府同意县房管局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随后,又向县编委提出成立机构的请示。目前机构正在申办中,我局人员己到位,正准备开展此项工作。
2、征收工作程序不规范。我县目前征收工作的基本操作程序还是按己废止《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模式操作:政府提出启动项目,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如县体育局负责人民广场的征收工作,县建设局负责笔架西路、白云滨河路的征收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大世界市场的征收工作,甚至还存在开发商直接参与等现象。不同单位组织不同项目的实施,不同工作人员队伍负责征收工作,由于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化培训,导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操作程序政出多头,导至发生暴力拆迁可能。这与新《条例》规定相违背,与规范行政工作程序相违背。
三、下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1、思想认识先行。建议聘请专家教授讲课,组织县级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学习新条例主要精神。
2、落实人员、机构、经费。建议尽快完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简称征收办),充实工作人员队伍,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实施机构,建议成立征收事务所,或者将益民房地产开发公司注销,成立县城建开发公司,与征收事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3、出台配套政策。根据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比张界市城
区的发展状况及物价指数与慈利县有差异,为便于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尽快出台《慈利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含《城区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货币补偿标准》、《城区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试行)》和《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办法》等配套政策。
4、进一步规范征收工作。根据新《条例》规定,改变目前我县征收工作政出多头的局面。建议政府行文,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把征收工作程序规范为:县征收办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配合工作;县征收办为征收执法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征收实施责任主体。
5、加大宣传力度。将国务院590号令图解版编印成册,分发给有关单位和征收对象;印发国务院590号令,做到一线工作人员人手一册。
6、加强司法配合。建议县人民法院增设非诉执行局,对涉及司法强征案件依法快诉快审快执行,明确司法强征诉讼费全额返还法院。执行司法执行程序,停止行政强拆,严禁拆迁公司代表政府实施房屋征收。
7、强化指挥协调。较大的征收项目应成立征拆指挥部,协助做好了解民情、矛盾调解和法律维权服务等工作。
8、做好住房安置保障。针对房屋被征收中的困难家庭,区分不同情况优先安排经适房、廉租房和公租房。
9、组织拆违专项活动。借鉴外地征拆工作成功经验,做到拆迁必先拆违,建议组织一次大范围的拆违专项活动。
10、制定征收规划。重点落实明年征收补偿项目,并按规定要求将有关项目列入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扩展阅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落实情况汇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于20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施行《征收条例》,推动征收工作有序开展,解决《征收条例》施行后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做好《征收条例》实施以后的宣传贯彻落实等相关工作。
一是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领会《征收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准确理解和把握《征收条例》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二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尤其在《征收条例》对今后征收工作产生的影响、征收机构的设置、“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的解决机制等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三是组织住建系统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就如何贯彻施行《征收条例》进行了深入地讨论和研究,通过召开此次专题会议,统一了思想,理清了工作思路,大家明确表示将严格按照新条例要求履行职责,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我县城市建设顺利实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贯彻新《条例》为契机,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做好房屋征迁工作的具体要求,加强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宣传力度,修订完善好相关配套政策,严格按照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征迁工作环境。
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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