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建立由政府主导,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有效做法,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的沟通协商,积极推进企业、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部分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和停产关闭,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企业用工需求减少,规模裁员和职工歇业现象逐步增多,欠薪、断保甚至欠薪逃匿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案件数量上升,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进一步加强三方机制建设,促进三方对话和共同行动,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在宏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有利于指导、帮助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职代会等规范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共同支持和配合下,更好地履行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节、监管、管理职能。
二、切实加强对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组织领导
要把建立和规范三方机制建设作为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方机制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明确和落实政府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同级三方协商会议活动的制度,每年不少于一次或定期听取三方机制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劳资关系三方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遇到重大劳动关系问题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三方协调工作的计划,负责筹备召开三方会议等工作,
(二)健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工作制度。为保证三方机制的顺利运行,必须建立相关的制度,明确三方的职责、任务、运行程序及工作规则。各地要成立(调整)劳动关系三方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办公室成员由三方派出,于每周二上午定期到办公室集中,负责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确定各方在下一步工作中需要注意解决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请和筹备召开协调会议等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组织工作检查,促进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三)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网络建设。在完善市和县级市(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组织和活动建设,强化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力求把劳动关系的预警预防和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三、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的职责
各地要从实地出发,研究本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制度和规程,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研究分析新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二)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三)对制定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四)对社区、乡镇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意见建议。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四、更好地发挥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各级三方机制要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为主题,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和社区”为载体,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备案制度为抓手,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扎实做好新形势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
(一)积极鼓励和帮助企业稳定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职工权益有机结合,支持、鼓励和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合作,共渡难关。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服务企业“十项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困难企业尽量稳定用工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各市(区)经贸委、企业家联合会要会同有关企业组织,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通过积极调整生产经营方式,确保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保持生产运转平稳,不让职工因暂时性困难失业。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坚持依法推进、互利共赢、共同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大力推进企业与职工的“双保共约”行动,引导职工理解并支持企业采取弹性工时、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措施,动员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评比活动,进一步理顺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地三方要推动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搞好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培训,提升职工的技能素质,为企业走出困境和实现新发展储备技能人才。(二)推动企业加快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集体协商作为职工与企业凝聚合力、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制度保障,大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尽快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广泛开展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要约行动,进一步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三)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监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企业裁员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提前与工会沟通,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减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分期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经济补偿。做好被裁减员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泰政传发[201*]7号)精神,抓紧制定和实施好企业欠薪报告、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各项制度,切实推动企业欠薪问题的解决。要进一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各市(区)总工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依法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调解或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五)建立健全解决重大劳动关系事件的沟通协调制度。
各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既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应急机制,认真总结近年来处理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三方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因企业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注意共同分析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对重大劳动关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掌握协调劳动关系的主动权。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劳动关系问题,三方要统一研究应对措施,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及时妥善化解矛盾。当协调劳动关系有关工作涉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或三方协商遇到重大分歧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市政府统一协调,及时分析、研究、协调和处置重大劳动关系事件。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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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
意见
建立由政府主导,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有效做法,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的沟通协商,积极推进企业、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部分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和停产关闭,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企业用工需求减少,规模裁员和职工歇业现象逐步增多,欠薪、断保甚至欠薪逃匿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案件数量上升,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进一步加强三方机制建设,促进三方对话和共同行动,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在宏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有利于指导、帮助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职代会等规范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共同支持和配合下,更好地履行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节、监管、管理职能。
二、切实加强对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组织领导
要把建立和规范三方机制建设作为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方机制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明确和落实政府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同级三方协商会议活动的制度,每年不少于一次或定期听取三方机制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劳资关系三方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遇到重大劳动关系问题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三方协调工作的计划,负责筹备召开三方会议等工作,
(二)健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工作制度。为保证三方机制的顺利运行,必须建立相关的制度,明确三方的职责、任务、运行程序及工作规则。各地要成立(调整)劳动关系三方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办公室成员由三方派出,于每周二上午定期到办公室集中,负责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确定各方在下一步工作中需要注意解决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请和筹备召开协调会议等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组织工作检查,促进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网络建设。在完善市和县级市(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组织和活动建设,强化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力求把劳动关系的预警预防和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三、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的职责
各地要从实地出发,研究本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制度和规程,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研究分析新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三)对制定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四)对社区、乡镇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意见建议。(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四、更好地发挥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各级三方机制要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为主题,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和社区”为载体,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备案制度为抓手,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扎实做好新形势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
(一)积极鼓励和帮助企业稳定就业。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职工权益有机结合,支持、鼓励和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合作,共渡难关。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服务企业“十项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困难企业尽量稳定用工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经贸局、企业家联合会要会同有关企业组织,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通过积极调整生产经营方式,确保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保持生产运转平稳,不让职工因暂时性困难失业。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坚持依法推进、互利共赢、共同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大力推进企业与职工的“双保共约”行动,引导职工理解并支持企业采取弹性工时、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措施,动员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评比活动,进一步理顺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地三方要推动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搞好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培训,提升职工的技能素质,为企业走出困境和实现新发展储备技能人才。(二)推动企业加快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集体协商作为职工与企业凝聚合力、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制度保障,大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尽快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广泛开展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要约行动,进一步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三)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监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企业裁员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提前与工会沟通,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减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分期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经济补偿。做好被裁减员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抓紧制定和实施好企业欠薪报告、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各项制度,切实推动企业欠薪问题的解决。要进一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各市(区)总工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依法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调解或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五)建立健全解决重大劳动关系事件的沟通协调制度。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既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应急机制,认真总结近年来处理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三方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因企业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注意共同分析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对重大劳动关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掌握协调劳动关系的主动权。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劳动关系问题,三方要统一研究应对措施,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及时妥善化解矛盾。当协调劳动关系有关工作涉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或三方协商遇到重大分歧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市政府统一协调,及时分析、研究、协调和处置重大劳动关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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