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归纳总结
立法活动夏商“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王命”:誓,诰,命西周《九刑》;《吕刑》;“五礼”(吉,凶,宾,嘉,军)春秋战国《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一部地主阶级法典);商鞅改法为律秦朝《云梦秦简》(《封诊式》)汉朝《约法三章》(汉朝第一次立法活动)汉律60篇:《九章律》9(萧何);《傍律》18(叔孙通);《越宫律》27(张汤);《朝律》6(赵禹)魏晋南北朝《新律》(魏国《魏律》;在汉律基础上由9章变为18章;“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八议入律”);《晋律》(晋国《泰始律》;律令明确分开;引理入律,理律并重;简约;20条;“准五服以制罪”入律);《张杜律》注释(张斐,杜预);《北魏律》《大统式》(西魏,对隋唐有直接影响);《麟趾格》(东魏);《北齐律》(北齐;将刑,名结合为名例律,置于律首;12篇;“重罪十条”入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死,流,耐,鞭,仗)《陈律》(“官当”制度出现)隋朝《开皇律》(书中所指的“隋律”;12篇500条;确立封建五刑,改“重罪十条”为“十恶”,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和“官当”制度);《大业律》唐朝《武德律》(开端);《贞观律》(总成);《永徽律》及其《律疏》(我国现有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刑法法典,《唐律疏议》);《开元律》及其《疏律》(完结)五代十国《大周刑统》(《显德刑统》;以刑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形式法规。)宋朝《宋刑统》(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辽,金,西《咸雍重修条例》;夏《泰和律义》元朝“约孙”(蒙古部落的习惯法);《大扎撒》(蒙古部落时期的成文法)《条画五章》(蒙古国第一次立法)《至元新格》(元朝首部成文法律)《大远通制》(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经世大典》(仿照唐宋《会要》的体例,经济和法律)《元典章》明朝《大明律》(编制体例上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命名的法典)大诰(中国历史上最普及的法律)和榜文《大明会典》清朝《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雍正)《大清律例》(乾隆,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会典(不只一部);《理藩院则例》(“西藏通制”)晚清《宣示预备立宪谕》(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南京临时国民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正文“君上大权”14,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十九信条》《大清现行刑律》(作为指定新刑律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标志着清朝的灭亡)《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六法全书》(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宪法》(“薄记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修改1934,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井冈山土地法1928,兴国土地法192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
立法指导思想夏商西周“恭行天罚”;“天讨”“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礼治思想”春秋战国“礼制”(维护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缘法而治,保证法的实施”;“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赏罚必于民心”秦朝法,术,势结合;“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贯彻重刑主义原则”汉朝魏晋南北朝唐朝“黄老思想,无为而治”(汉初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武帝开始)“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主”;“严刑重禁,信赏必罚”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慎重行刑的思想宋朝“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强调慎法,法贵力行”;“义利并用,通商惠工”元朝“循旧礼,重纲常之教”;“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刑乱国用重典”;“礼法结合,明刑弼教”“全面继承明朝法制”;“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以刑弼教”;严惩思想犯罪(文字狱)明朝清朝刑事法律规范夏刑罚:“五刑”(大辟,宫,劓,墨,髌)商罪名:不孝;不从王命;危害社会,破坏秩序;贼杀;不事农业;弃灰于公道原则: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的恤刑;过失从轻西刑罚:死刑;肉刑;赎刑;鞭扑刑;拘役周罪名:不孝不友;违抗王命;暴乱;杀人;变更制度;寇攘奸宄;违背契约;群饮;失农时;淫乱);原则:矜老恤幼;区分故意与过失(非眚和眚),惯犯与偶犯;罪刑相当;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罪弗及嗣”罪不相及;同罪异罚;世轻世重;正当防卫秦刑罚:笞;徒;迁;肉(斩左趾);死刑(具五刑);经济刑(赀,赎,收);羞辱刑朝罪名:危害皇权;侵犯人身安全;侵犯财产;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妨害婚姻家庭秩序原则: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区别犯罪意识,故意与过失;从重从轻;数罪并罚和从一重处罚;计赃论罪;连坐;诬告反坐;同罪异罚;法律的效力范围(空间,时间)汉刑罚:废除肉刑(刑制改革);徒刑有期;“女徒顾山”朝罪名:危害政权(反逆,群盗,首匿,通行饮食,见知故纵);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危害中央集权罪(左官);思想言论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矜恤老幼妇残;自首减免刑罚;诬告反坐;法不追究既往魏刑罚:流刑重视与规范化;宫刑正式废除;缩小连坐范围;同意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晋罪名:侵犯皇帝;违反军法;官吏职务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其他(持质,左道等)南原则:八议制度入于律;“官当”制度的实施;重罪十条的确立;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矜老恤幼;缓刑免刑;发意北,再犯从重;疑狱以经义断决;重刑注意;区分故意与过失朝唐刑罚:笞;仗;徒;流;死;“十恶”朝罪名:侵犯皇权和国家政权;危害人身安全;侵犯官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封建礼教和管理秩序;职务犯罪;军事犯罪原则:“八议”;“上请”;减;赎;“官当”;其他(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更犯;“六赃”;自首;共犯;两罪从重处罚;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相犯;比附原则)宋刑罚:笞;仗(折杖法);徒;流;死;刺配;凌迟朝罪名: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盗剥桑柘之禁”)原则:“贼盗”加重;官吏从宽;自首放宽;限制“官当”;法外行刑;量刑新原则(设立重法地之制与加重对侵犯财产罪的量刑)元刑罚:笞杖(尾数为七);折杖与徒;流与死;刺字朝原则:禁止汉人与蒙古人斗殴(烧埋银);汉人犯盗要刺字,蒙古人不用;审理机关不同明刑罚:安置;迁徙;口外为民;充军;凌迟;刺字朝原则:等级不平等;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从重从轻;涉外属地;“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清刑罚:笞;仗;徒;流;死;充军;“发谴为奴”朝原则:旗人刑法上之特权;因俗制宜之少数民族刑法;文字狱法律形式秦朝汉朝唐朝五代十国宋朝律,令,程,式,法律答问,廷行事律,令,科,比(决事比)律,令,格,式,典律,律疏,格,式,令,敕,编敕及刑统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南宋)民事法律西周所有制制分封制,井度(土地,田制财产等)契约制度“质人”;“质”;“剂”;“傅别”汉朝唐朝均田制宋朝元朝“义庄”(族产,家族共有)明朝强调先占原则;典权(典,卖分离;典权正式入律;典权的范围扩大“契有两本,各提本。”“市券”(即在契约中盖有官印);“设身折酬”(只是男子);“备偿”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父母之命,结婚的年媒妁之言;龄;限制悔报婚书;私婚;离婚妁之言;法定婚龄;“六礼”;同姓,父母丧期不得嫁娶;不同等级不可通婚;“七出”;“三不去”;父权,夫权,妻妾地位悬殊继承制度“宗姚”,“地位”,财产继承:嫡长子王位嫡长子继承:“父子相传,汉之约约;聘财;(重视女同姓,亲子的离婚属,良贱不的结婚;与逃亡女,监临官与其部下之女不得结婚;“恐喝”或强娶的不得为婚;和离;义绝;身份继承(祭祀,封爵)只有嫡长子才能“命继子”,“立继子”,异姓养子,女儿入赘: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接脚夫(婿)”,“收继婚”权利)也。”财产:继承;一的财产继私有财产般,户绝,承;遗嘱继实行族内死商,女子承法规继承,父母的财产继在世时即承将家产均分人的身份君,官,民(百姓);“良人”;“贱民”(奴隶地位最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范围农业劳动者,家内服役者,手工劳动者与商人获得主体地位
蒙古贵族;地主;商人;农民;奴隶(驱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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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概述)a&Y&r/F;r
商朝的刑法总称“汤刑”。商朝的刑法总类繁多,极为残酷,除割鼻、断手、刖足等肉刑外,还有炮烙、剖腹、活埋、醢脯等酷刑。
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阶级所使用的思想武器,主要是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二者的支配。因此,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也就是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法思想和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大体可以概括为: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5C!m/l8L%S%D;W9?.S5[(w9_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W8@"d1y"O1[1O
相传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1^+s+]#^8A2N2^+t
第二节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O1^1C-gD6~$`-]一、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由于商朝灭亡这样的严酷的事实,迫使周公不得不另外寻求思想武器,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7h"X7G:q-l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一节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k;y#u4~!_0M2_2g4{9Z
二、礼治的基本特征1c7i*q2C%R
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5o;f2~!N4P:b第二节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3E3h!t&b0K!h一、“明德慎罚”
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M3b,u3p4i-B/j#~
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二、区别对待,罪止一身%t(r)^4w8d-|3F-c
周公“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是: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其二,反对族株连,主张罪止一身。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其四,刑罚适中。&q2U,}1i!|0h3D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奴隶主贵族的革新代表:管仲。
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新的封建贵族革新代表:子产。新兴的地方阶级革新代表:邓析。
第一节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8y!q:h-j5l.F6zS管仲的事迹和言论主要保留在《左传》、《国语》、《管子》以及《史记》之中。6E9R(|9l/_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6K/H"J4x1,4`,n5x~3D5`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二、“作内政而寄军令”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u2`.b7D6k管仲在相齐之初,就提出了自己治国的总方针:“作内政而寄军令”,富国强兵。0zJ6},I9P6?i6`7l
为实现这一主张,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分居定业论”的思想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度。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2w+k&s(M0U5_
管仲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断。
管仲的经济改革内容是:1.提出了“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的方针。2.大兴渔业、盐业和冶铸业;在农业方面,他主张“均地分力”,“与民分货”。3.提出了“相地而衰征”的租赋原则。第二节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h"T7h-[;C5^8O2L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随着奴隶制向封建制的演变和思想的发展,礼的实行范围、表现形式、内容实质较前都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在思想上的最早表现,一是晋国女叔齐明确地区分礼与仪,一是郑国子产强调礼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b$U)f$w(q.s+d2h
1.子产也是从改革行政编制和土地制度入手的。在他执政的第一年,便“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2.又“作丘赋”。3.还坚持“择能而使”的用人原则。4.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7|&AbV1N.x6d这便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
“刑书”是指刑法条文。“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f/f(M"],y1a"Y{+M-U:a
子产铸刑书及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这也正是叔向责难的主要依据。叔向说,过去先王们都是根据事情的轻重来定罪的,因为害怕百姓们有争执之心,所以不颁布刑法规定。如果百姓们知道了法律上的成文规定,就不恭敬长上了。显然,采取这种秘而不宣的刑法原则,主要目的是使人民经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态,以便于贵族们的独断专行。而新刑书的公布,也恰恰在于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体现了春秋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商人和劳动人民的保护私有财产、人身权利和热执法公平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的、统一的标准。因此,公布成文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的贡献,是在思想上使过去的礼、刑相分走向礼、刑统一,把公布成文法说成礼治的体现。同时,他与叔向的争论也表露出后来的礼治与法治的分歧。尽管子产自己坚持铸刑书合乎礼,但后来的法家都不约而同的将公布成文法作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因此交口称赞子产的政绩。这说明子产是法家的先驱人物。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四、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一)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X&J;[,T1i&}(二)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C&T"P#f"x+c/\\$F;[7v第三节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y*a&U6T!q$]%p
邓析的哲学逻辑思想十分丰富,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因此,与管仲、子产同时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一、对“先王之礼”的否定和批判)k)q:Q;d7D&e+q
《荀子.非十二子》中明确指出了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即“不法先王,不是礼义”。0i5RA2u1^-H
二、辩析法律概念,私自制定“竹刑”#u!_/H$q$E"U,F5h,g
邓析很重视法律,对法律也很有研究。由于他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的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方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竹刑”实施之后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即时在当时也受到了人们的称赞,在当时的影响很大。成文法的实施和诉讼的广泛,必然促使人们研究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运用,因而出现了一批“辩士”和讼师,邓析就是其中的主要代表。邓析之所以大受民众的欢迎,是因为他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与执政者的看法相反,同时也因为他运用逻辑推理的名辩方法,从而能够把握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有关名词概念以及案情事实,巧妙地加以推衍。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以孔丘、孟轲和荀况为主要代表。儒家这三位代表人物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如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而荀况反映了新兴地地主阶级的要求。*v"W#N!S1[,|/w-o@;\\0s第一节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演变1}+I3sm4c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Q)S.Ol4B
儒家对西周之礼的重要改造经历了三个阶段: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荀况沟通礼、法,使“礼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
(一)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二)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这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三)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q6B7Z4t/c0c/C(一)德刑并用,以刑辅德(二)注意教化,以德去刑
儒家教化的内容:1.“导之以德,齐之以礼”。2.以“重义轻利”为内容。(三)恤刑慎杀,先教后刑"{0d1m)s&j.L.z%o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一)圣贤决定礼法
荀况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论断。%T8x&V.[5U#P(二)“身正”则“令行”(三)法先王,顺人情
第二节孔丘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I!E*|$X)w)l7c孔丘(前551前479),字仲尼,出身于宋国贵族。此后一直从事教育。孔丘的法律思想也是以“仁”、“礼”为核心的。他主张以礼治国,旨在强调立法司法必须以“亲亲”、“尊尊”的等级名分作为指导;主张“导德齐礼”,认为道德教化的作用大于法律强制;主张“身正令行”,要求统治者必须以身作则;主张恤刑少杀,指出礼义以及刑罚都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总之,孔丘维护“礼治”,重视“德治”,提倡“人治”,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整个儒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起到了为封建制度立法立言和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孔丘的思想言行,见于《论语》、《左传》及《史记》。-d4B&N3w)z0_"K一、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
孔丘的仁者“爱人”虽然有“泛爱众”、“博施”的因素,但并不是平等地爱上一切人,它带着深刻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烙印,从而使孔丘的仁表现出明显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
其次,孔丘的“爱人”又是有等级的,等级不同,爱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其根本出发点,就是“尊尊”。
二、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P;_,\\3WB"|$G
具体表现在:第一,主张“正名”,以法律严格维护“君臣父子”的等级名分。第二,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第三,主张“父子相隐”。这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在判断是非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丘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这一主张,是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第四,反对“铸刑鼎”。三、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k4U8P9_(n8G;v0I&x-a,X(一)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
(二)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2h7F:P2~3|!}+C(D"Q4P(三)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第三节孟轲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3D4l3X#[2z$^8`3}#[孟轲(约前390前305),邹人。他忠实地继承和发展了孔丘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界其地位仅次于孔丘。孟轲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封建贵族利益的思想家,在政治上提倡“王道”,反对“霸道”;提倡“仁政”,反对暴政。在经济上,他主张恢复西周的井田制,反对土地兼并;主张轻徭薄赋,反对横征暴敛。在学术思想上,通过对法家、墨家的批判,发展了孔丘的思想,提出了系统的性善论和“民为贵”的思想,以及完整的“仁政”学说,从而形成了儒家的“道统”,即孔孟之道。孟轲的思想,包含着民本主义、限制君权等积极因素,同时对强化封建纲常起了很大的作用,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理论基础。4["e"g"u#l7t;`0x"D一、与政治法律结合的“仁政”说
孟轲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性善”理论,他认为人生来便具有为善的天性,即所谓“四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N*|#u7W)Y6z0r6y二、“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
“仁政”是孟轲思想的核心,是他针对战国时期的形势提出的治国之道,也是他对孔子“德治”的发展和对法家“法治”的否定。
孟轲论法就是以“仁政”作为指导,围绕着“省刑罚、薄税敛”这一中心而展开的。.x8Z5[3q/_#?:f7f5a
三、“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3f*I1I!?-o0e;u.y
孟轲对孔子仁治论的发展表现在:1.主张“尊贤使能”。2.“惟仁者宜在高位”。包括:(1)“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2)暴君可以“放”、“伐”和“民贵君轻”思想。%N-D%A*w4s&c"b6RZ
第四节荀况的礼法统一观二、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荀况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必要和合理。第二,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别等级。第三,突出了“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第四,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四、重视“法义”,严格执法
注重对法进行理论分析,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的作用和具体内容,是荀况论法的特点。0w;V%LY!},I1Z
五、“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第一,“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第二,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第三,法人靠人来掌握和执行。所谓“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第四,法律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要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2r1J,`?%|%Y-W/^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b)U6w$Fq0{];u$b墨家是战国时期以墨翟为创始人,反映小生产者利益和要求的学派,并且是唯一能与儒家相抗衡的学派。战国中后期,墨家学说仍很盛行,与儒家并列为“显学”。(b,p/L"n2?&H第一节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由于“天志”的集中要求表现为“爱人利人”,所以必然将“兼相爱、交相利”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客观标准。
一、“天志”是法律的来源6`4d2_)o%n"I
“以天为法”是说法律效力的基础:“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天之所欲”与“不欲”,说明天是有意志的。“以天为法”就是把这种“天志”确立为法律,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都要符合天的意志:凡是天所要求的,就坚决去做;而天所反对的,就坚决不做;违反了“天志”,“必得罚”。总之,要用“天志”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作为衡量人们言行的最高标准。由此可见,“法天”和“天志”,不仅是墨家构建自己思想体系的基础,而且是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了解“天志”,是把握墨家法律观的关键。
二、“天志”具有“赏善惩恶”的功能/`&z(aZ/We0C
为什么要“以天为法”,而“天志”能够成为法律的来源和基础呢?第一,“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第二,“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第三,“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第四,”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兼相爱,交相利”是“天志”的主要内容。“尚同”是“天志”的表现。“尚贤”虽然是古代圣王治国的成功经验,但墨翟也认为是“圣王”们“取法于天”的结果。“非攻”更直接来自“天志”。
三、“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5D7R4R;X*T1F+`(U*m6A四、“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g;a9n)w/T8M;C2}2~墨家不但以“兼相爱、交相利”为理想的社会,而且作为“天志”的主要要求,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令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和司法之中。第二节墨家的立法和司法思想
如果说,“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在思想形式上的表现,那么“义”则是他们关于法律的具体主张的概括用语。那么什么是“义”的主要内容呢?就是互惠互利。&c"~"j#V,e7e)b3@,c&l6c
一、“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一同天下之义”,就是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建立安定的秩序。墨翟认为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出于“统一思想”的需要。墨家提出这种“一同天下之义”的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爱”、“交利”能够上升为国策和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地贯彻,从而统一人们的思想,建立对劳动者有利的社会秩序。这个法律起源论的其特点是:1.表现出浓厚的神权色彩;2.表现出尊君集权的倾向;3.表达了劳动人民要求建立自己的政权和法律的愿望;4.总的来说,墨家的法律起源论是进步的。二、法律必须以“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
三、法律应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R:x8v1c(U/`/q!e)u
首先是生存权利,其次是财产的私有权利,再次是“农与工肆之人”参与政治的权利。
显然,“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是对周礼“亲亲”、“尊尊”的否定:举“农与工肆之人”在于要求把农工劳苦大众从贵族专政的桎梏之下解放出来;至于“官无常贵,民无终贱”的口号,则破天荒地表达了庶民阶级参加政权和提高社会地位的强烈要求。"B6Ia"r7w:Q9q"[/?四、君主集权的法律统一观点3S#L7V,t#b,N
他的“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天下之百姓皆上同于天子”的尚同主张,集中地反映出君主集权的法制观点。!T&f"r-X*r6BX五、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
相爱、互利、平等。!b0R+w3tG*\\9?*H7g第六章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是战国时期以老子和庄子为主要代表,反映一部分“隐士”的思想要求的学派。"r6z4y+j*t"r2e"m$n3e
第一节《老子》的法律哲学
一、崇尚自然,主张以道统法-T-o$t8s4y,l#~.\\:s4F中国思想史上,《老子》最先提出了“自然”概念。“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Q5J&Y2\\-z/|.e*]"S
道的涵义:1.常以“天道”相称;一是从统治方术方面,指统治都制驭天下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策略;2.又称“君人南面之术”。6I~1V6_8})|
它还从权威性、普遍性、客观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这种自然之道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人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提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的法律观念。1K7P;X-h9K%~0W,P0_
二、“无为而治”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无为”本来是一种人生观,将“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但孔子的“无为”旨在强调“礼治”。)X3J$u/m7C(c
真正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6i2p:w6]%l7w8j%r4~“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
“无为而治”的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d6j/@8i9J;C总观《老子》全书,作为政治原则的“无为而治”主要是指“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治”。){,?.J"d&_"O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无为而治”呢?首先,对于统治者,《老子》提出“去甚、去奢、去泰”作为总的原则。其总的原则是“三绝”:“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要求统治者做到“三去”,要求被统治者作到“三绝”。这也正是《老子》“无为而治”的总纲领。"z2C1\\6r!T7j
第二节《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8q7Q.w&s*Y《庄子》提出了中国最早的道德虚无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使道家思想中的消极方面更为消极。!t&n3A,l"U,],x*h0R8o7E
第七章法家的法律思想%{5_8Y5N$K&s7?&p2x&k
学术界一般将战国初期和中期的法家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有李俚、申不害、慎到、商鞅等;将战国末期的法家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是齐国法家、韩非和李斯。:o+}0?"G#E0^9|"V)c6O
在法家内部,又分为不同的流派,每个代表人物也独具特色。前期法家强调“变法”,并提出了明确的变法措施;而后期法家更注重“定法”,主张将现实的封建秩序用法律固定下来。从主要代表人物来看,前期法家中的慎到强调以权势行法,被称为重“势”派;申不害强调谋略、权术与法结合,被称为重“术”派;商鞅则强调“变法”,以刑行法。后期法家的韩非将法、势、术统一在一起,集法家思想之大成;以《管子》一书为代表的齐国法家兼论礼、法,既强调用法令加强君主的权力,又重视用宗法论理规范来巩固封建秩序。以上法家的主要代表,大都有著作传世。其中《商君书》、《韩非子》,多是本人所作,《管子》亦多为齐国法家所著,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史料。*t8@:`5V&Q4b第一节法家的法律观和“法治”学说(上)一、法的概念!~0s8c3@(D1L#m
“名分”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概念。一般说来,“名”指名称、概念、名位;“分”指界限、职责。有一定的名位就要享受一定的待遇,占有一定的财产和权力。因此古代的“名分”,在法律上则表现为权利的界限和范围。儒家主张用礼确定“名分”,法家则主张以法确定“名分”。)w4Q8j5@"y3F#\\;y!I9A
第二节法家的法律观和“法治”学说(下)一、“法治”的内容和实质
二、“法治”的理论根据:J(X1{4T.v(W8d1E
(一)“好利恶害”的人性论%l1x7k9N8W.T)b4_*f(二)发展变化的历史观
三、推行“法治”的方法2C(Q.T2y4f!B,V3c
(三)法、势、术的结合(x*D2h2z/e;K#@2e0h1\"z
1.以法为本;2.法与势的结合;3.法与术的结合。;O9D*I;F/R;B#L1^
法家提出了以权术加强和实现“法治”的方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无为”之术。第二,“循名责实”之术。第三,“潜御群臣”之术。
第三节商鞅的“变法”和“法治”思想4_)}*R8},l;j,s#v!U一、“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商鞅用来说明变法的必然性的理论依据,是历史进化观点。二、法、信、权相结合的“法治”1^(?0r/^/Y"P(二)“壹赏”、“壹刑”、“壹教”b-F+\\(d-`$zc
“壹赏”指只能赏赐那些有功农战和告奸的人。“壹刑”指统一刑罚的标准,适用刑罚时不分等级亲疏,同时实行重刑连坐。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提出平民与贵族平等地适用刑罚的第一人。“壹教”指统一教育的内容,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和言论。(x$l3a1e3a
三、“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M)u/l"b"f"[;F3T-e
在法家中,商鞅最先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人性“好利恶害”的观点。
商鞅“重刑”的特定的含义:其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强调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其二,“刑不善而不赏善”。其三,“轻罪重刑”。一方面,他提出“重刑爱民论”,另一方面,“以刑去刑”。商鞅的这种“以刑去刑”论,是针对儒家“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
第四节慎到的尚法和重势思想一、“立公弃私”的“公法”论
所谓以法“定分”,就是确定各种职责、行为和权利、义务的界限。把法与财产联系起来,这正是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世袭特权,要求论功行赏并保护其财产私有的表现,同时也初步地提示了封建法制的本质。1C)?)BJ1p二、尊君、贵势与尚法6`,T"a0G2d-c2E.o#u6X2.“君道无为”,反对“身治”的两层含义:1.惟道是从;2.君道无为,而臣道有为。第五节韩非的“法治”思想
一、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7D(L2N1o&D$m$q:g]6q(一)“明法制臣”,强于弱枝
(二)“治民无常,唯法为治”(e#H%B3Q.+7v$h"D(三)君主集权,以法“独制”+C+,"K-FW)}
二、君主专制的“法治”理论-F8m7y3t3k%m*q,M2O&M(一)“法治”的必然性(u,`)]"z:C3r0L3W
1.“法与时转”的历史进化观。6b"b*N#H"b5G!y$C&H2.“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
3.“欲利自为”的人性论。在人性问题上,韩非继承和发展了荀况以及前期法家的“性恶”论。0~4m5q&B!_-m9j
4.“人主挟大利”的利害观。
(二)“法治”的必要性*~1B&},y&t1V&R0P*d;O1.“禁奸”、“尊主”、“强国”。2.“法治”胜于“礼治”。
3.“法治”胜于“任贤任智”。*W7~+[f4^5{4.“法治”胜于“心治”。(三)“法治”的要求
1.“以法为本”,“唯法为治”。这是韩非“法治”的总纲。-A^#U7r;W.c#|2.“一其宪令”,“布之百姓”。
3.“法莫如一而固”,“不重变法”。这是韩非立法思想的重要特点。#u.c-M4i;Q:~%_4.“信赏必罚”、“法不阿贵”。这是执法的要求。6p5i,j9X"a1]
5.“严刑重罚”,“以刑去刑”。这是韩非刑法思想的特点。0h3D5~!W5B8@+|)H思考题:7q(^)J,e5@O
2.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1)宗法制中央集权;(2)务德务法(3)君智君法
“定分止争”的名词解释:先秦法家关于法的作用的观点。认为法有“定分止争”、“兴功禁暴”的作用。所谓“定分”,是指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商鞅认为,当事物的权利名分确定后,就可以禁止争夺。显然,这是要求用法来确认私有权。慎到几乎用同样的语言论述了法是“定分止争”的工具。“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愚鄙不争。”法家把法和财产关系直接联系起来,主张用法来确认私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地方阶级的经济利益。“定分止争”对儒家来说,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对法家来说,是维护私有财产。/U:?5{"T7m第三编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概述
东汉章帝时产生的《白虎通义》,将谶纬神学同儒家经典密切结合起来,并被确定为东汉王朝的“国宪”(根本大法)。3[+y"m4b9A&u)}
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B"C"r9A"j5d-^6c
大体说来,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经历了秦的“法治”,然后过渡到汉初黄老“无为”,再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这样一个曲折的过程。1W2H$O3d;O7z第一节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一、“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9H$e.P0x0Z0\\7G&N%^秦朝统治者“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的思想及根据这一思想而制定的法律,对巩固全国的统一,加强秦王朝中央集权,曾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它们残酷镇压人民的地主阶级本质。x2r5k$O:|%q5`,z4i*L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四、“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9Q8q-^!?5G%w1.以法为教。6I;x(},O1~)E5T/i+\\-_2.以吏为师。
3.严禁私学。3|-Z0h0`:C%D%\\4.焚书坑儒。
总的看来,秦统治者在实现统一,建立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的事业中,做出了伟大贡献。其“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巩固和加强秦王朝中央集权,也起过重要作用。然而,他们只迷信暴力,把人民只看作奴役和镇压的对象,单纯用严刑峻法进行统治,结果迅速灭亡。历史经验证明:“自古至于今,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而民必胜之。”(《新书.大政上》)秦王朝就是在人民的铁拳打击之下倒下去的。-y5j0M"i+H$a2v1Y第二节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o7r%l.X2x
西汉严王朝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并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去。
黄老之学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作为“黄老之言”的代表作《老子》外,还有《黄帝四经》、《文子》,经初步考证,它们都是早期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汉初黄老学说的发展,最终以刘安所辑《淮南子》一书的发表而达于顶峰。早期黄老之学具有明显的道法结合的性质。(c&h;q.l6C*f*M$Y*Q陆贾的《新语》最突出,他为汉初统治阶级提供了系统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治国理论。一、无为而治,“与民休息”*S!M8A(y-`"C+b*S,f二、文武并用,“德刑相济”8W&y*B:r5U
三、“罚不患薄”,约法省刑6s/S8T0T1_5x:V/y“约法省刑”名词解释:u3R(u.R$Oo1.汉初统治者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提出的约法省刑来针对秦朝的严刑苛法。秦王朝由于“专任刑罚”与民为仇,导致天下多事,人民群起反抗。汉初统治者认识都繁法苛刑不利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不利于缓和同被压迫阶级的矛盾,因而主张“罚不患薄”,约法省刑,积极改革秦朝遗留下来的严刑苛法。
2.汉初在“约法省刑”方面建树最突出的是文帝。其一,废除连坐收孥法。其二,废除诽谤妖言法。其三,废除肉刑。
3.汉初,由于统治者提出了“约法省刑”等一系列对人民让步的思想主张并付诸实施,使社会矛盾有所缓和,出现了“政宽人和”的局面。第三节《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
《淮南子》代表黄老思想的巅峰,但不是代表作。#?(@E%T8D3E3~一、“无为”是法的根本原理二、法与时变,“礼与俗化”
三、兼采儒法,注重“法治”(O3l:r-T+S四、贤人执法,“待圣而治”总的来看,《淮南子》一书是西汉初期文化的理论结晶,是汉初黄老学派政治法律思想的总结。
第四节贾谊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5Y*C9G,V&r-d,y一、以秦为鉴,“以民为本”
二、“立经陈纪”,刑不上大夫&E6b+Cd5^(X0z0a1I!U贾谊曾提出了“定制度,兴礼乐”的主张,其基本内容是要确立以尊君为中心的封建等级制度,人们各按其尊卑贵贱的等级名分行事。
贾谊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卑贱者”和“尊贵者”,使“卑贱者”承认“尊贵者”同他们在社会地位上有原则的不同。3j3l6y!vm1[
对于“尊贵者”触犯法律如何处理的问题,贾谊向文帝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第一,大臣犯有小罪者,就穿上丧服,表示服罪,但皇帝不叫人把大臣绑起来牵走。第二,大臣犯有中罪者,即自毁容貌表示认罪,但皇帝不叫人砍他的头。第三,在臣犯有大罪者,即朝北跪拜表示认罪,然后自杀,但皇帝不叫人按住大臣的脑袋行刑。4M3S"W9Y4O-w贾谊鼓吹“黥劓之罪不上大夫”。三、礼义为先,礼法结合
这是贾谊法律思想最有特色的。
贾谊根据时势的变迁,提出礼治和礼法结合的理论,并要求把它制度化,具体贯彻到实际政治中去。&^.Y&N3f)A,R$J"w:J四、主张削藩,维护中央集权
第五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7V!i,lx%B3t#O)^8h6Z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从社会思想发展的规律来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创始者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伦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战国中期的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I0O4|*v#O9j8U
到战国后期,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这种政治现实给予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子以强烈的影响。于是他抛弃儒家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荀子对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改造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这种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荀子思想的影响。
汉初统治者在提供黄老学说时,也兼采儒、法各家思想,以期更有效地统治天下。在由黄老过渡到董仲舒新儒学的过程中,贾谊是一位颇为重要的人物。
为“群儒之首”的董仲舒,是西汉中期儒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人称“汉代孔子”。他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完备而又最系统地神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的思想家。他所创造的新儒学已不同于先秦的儒学,它以儒为主,儒法合流,并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董仲舒新儒学的出现,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2T0O*s6f%u
二、封建正统法思想的基本内容4h$tR6q-~-v"l1U(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8K(s2r7?3n"O5M-x3X(二)应经合义,礼法融合(L*U"\\4\\2N-V2U(\\)C(三)“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有明显的继承关系。;C4@&^-e1e"j7p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4d3k-w*_!D6h4Q#F
第六节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
一、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e#H:m+_N&I
总的说来,由于西汉时期地主阶级还处于上升阶级,董仲舒为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的大一统思想,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大一统思想,也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立论的基础。
二、“君权神授”,法自君出8n7F+t4r2M#w#Y
评价:1.借天的力量加强君主权威,从而从统治思想上加强对人民的统治。2.主张对君权加强限制,要求君主不要过分残暴。6L*u1W;B/\\5w&q1Z6T(一)“天人感应”与天罚论3G%p2c1T"i7B2G7P9z;j董仲舒把天描绘成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神。
在他看来,君主的统治是天间的具体体现,因此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天对君主行为的好坏,都要有所表示,都要加以关注。其方法是通过降下“祥瑞”或“灾异”,来提醒统治者,要时刻注意自己所施行的政治,不要违反“天意”。"L-J8].|)^3T6_三、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b5S8}2R5J1x&u7r.L董仲舒编造的“三纲五常”论,其实都是围绕着维护和巩固君主的权利而展开。从其本质来看,它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而且,随着封建制的衰落和腐朽,进一步暴露出它的反人民的本质。四、“阳德阴刑”,德主刑辅%b/X)G*}-I6A
董仲舒认为,要根据人们不同的“性”而各有所侧重。他进一步发挥了儒家的人性论,创造了“性三品”说。2K*E!P,k6A"g(K,`2|;w
董仲舒除强调教化的功用外,实际上他还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他说:“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宵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
董仲舒在先秦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基础上,加以发展了“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思想武器,其影响至为深远。但是由于这种理论包含着重教化、省刑罚,反对统治者昏庸残暴和用繁法严刑来镇压人民等内容,因此它在历史上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8}*q6}-D)y五、《春秋决狱》,“原心论罪”(G-2-8e"`*K:-
自汉以来,儒家思想不仅渗透到法律内容中来,而且对断狱也有很大影响,董仲舒就是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面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它看重的是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凡是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如果违反《春秋》的精神就是“志恶”,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这样,狱吏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以机动的“善”或“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解释,虽然忽略了董仲舒也主张“本其事”的一面,但它在一定程序上揭露了《春秋》决狱、“原心论罪”是一种不要法律,单凭动机的动机论的实质。
综上所述,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完全适应和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因而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在汉代,中国封建社会还处于上升时期,地主阶级生机勃勃,积极进取,因此,董仲舒为之创造的维护和巩固封建大一统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虽然有控制和镇压人民的消极、反动的一面,但它所起的进步作用也是明显的。然而,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它的消极、反动的一面就日益显露出来,愈益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残酷镇压人民的思想武器。如他为封建政权、族权、夫权、神权所提供的一套理论,成为长期束缚中国人民思想的“四条极大绳索”。因此,清除董仲舒法律思想中的封建思想遗毒,仍是我们的一项任务。"e]*`+t+A;e
第七节王充、仲长统反神学的法律思想
汉章帝时,更进一步将谶纬之说和儒家经典结合起来。《白虎通义》是东汉王朝的“国宪”(即根本大法)。,I.c2A6j"Y*~4f(i#^3~$S
一些进步思想家如桓谭、王充、王符、仲长统等人却敢于坚持朴素的唯物主义,反对谶纬神权法思想,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古代唯物主义的优良传统。名词解释:“天人感应”:是关于天人关系的一种神秘学说。认为天能干预人事,人的行为也感应上天,自然界的灾异和祥瑞表示着天对人们的惩罚和嘉奖。西汉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作为他建立封建神学体系的基础,从而为汉武帝的政治意图提供了理论根据。第九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2]2w8q*`0t"Y:|:u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值得注意的有三大思潮:一是律学思潮,二是玄学思潮,三是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订汉法的法律思潮。第一节晋代律学和刘颂的法律思想&h+O7}:f;_3z+W,R(_%C3r律学原是经学的一个分支。汉代是经学统治学术的时代。汉儒根据儒家经书的中经义来研究、解释法律,形成律学,是正统儒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东汉时,律学已十分盛行,其中尤以郑玄的律注影响为大。
三国及曹魏时期,律学开始有了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倾向。&TY5L8n2F?8`晋代是律学鼎盛时代,表现为出现《泰始律》。
张斐《律表》和杜预《律本》作为注释晋律的专门著作的出现,表明律学已成为依据经义原则研究具体法律问题的独立学科,从面大大推进了对于法典体例、刑法原则、刑名诠释等古代法律理论研究的发展。5O)K$u$b3\\;i)c9~
二、张斐《律表》的法律观+I0j"r$h*S#Y:L,~/j.h(一)以礼率律
张斐认为,晋律的这种体例结构体现了“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东抚于中”的原则,这就是他所主张的以礼率律。(二)《刑名》的性质和作用%w.L)\\0U/q"g:A
晋律的《刑名》与现在刑法典的总则相似。将《刑名》置于篇首,始于《魏律》。张斐认为置《刑名》于篇首体现了“王政布于上”的原则。第二节魏晋玄学的法哲学思想和鲍敬言的无君论《老子》、《庄子》、《周易》三部书,号为“三玄”。.l0D*X"|#g+K1H6S
魏晋玄学内部依据对“自然”与“名教”关系的不同回答可大致分为三派:何晏、王弼认为“名教”本于“自然”,出于“自然”;阮籍,尤其是嵇康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郭象则竭力论证“名教”即“自然”。这三派中,一、三属于正统派玄学,阮、嵇属于非正统派玄学。9\\1T3U,U*|"n
一、王弼“名教出于自然”的法哲学观,{&\\&Y4z&V&q2q+Z(一)“名教出于自然”的法哲学观
王弼从“贵无”的宇宙本体论出发,主张“名教出于自然”。王弼的“自然”就是“无”,“无”也就是“道”。“道”,“无形无名”,但却为万物之宗,并“成济万物”,是贯通于一切事物的统一原则,是支配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生的基本规律和最高法则。由此,他认为,“自然”为本,“名教”为末,“自然”为母,“名教”出于“自然”,本于“自然”。王弼竭力证明,提倡名教与崇尚自然并不相悖,而是互为表里的,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名教”之治,确实出于无为的自然之“道”。曹魏政权后期,门阀族势力抬头,力图恢复名教的权威。王弼的“名教”出于“自然”说,正是为“名教”提供了新的哲学论证。
(二)无为而治的主张?3v:M,I!C-w/Y}%y4o-@王弼“无为而治”的主张主要包含以下一些内容:1.君主无为。
2.愚民政策。$T4_*^&Z+U#E8h
3.反对法烦刑酷。6s$l,L-F1u"b2F3U:R
二、嵇康、阮籍“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法哲学观在对待名教与自然的关系上,嵇康与王弼不同,强调名教与自然是对立的,名教不出于自然,而是当权者们“造立”出来的。他公开要求“越名教”,抉破名教、礼法的束缚。嵇康由反对名教,进一步菲薄名教圣人,在当时的礼法社会中,这确实是大无畏的呐喊。但是,嵇康仍没有摆脱名教的羁绊。首先,他所希望建立的“君静于上,臣顺于下”的理想社会,仍然是一个以封建礼法为标准,以君臣关系为核心的等级社会。其次,嵇康反对人为的仁义,但力图论证仁义出于自然本性。因此,他的“自然”中就包含着仁义,包含着名教。所以,嵇康在理论体系上是矛盾的,他那些反名教的激烈言论,主要是针对司马氏集团的虚伪“名教”而发的。!M#F0j*c#w([0Y,{$]9L%k
嵇康的政治法律哲学观以“任自然”为根本出发点。他把礼法仁义也塞进这种自然欲望之中,显然是错误的,他根本不了解世上不可能有出自人的共同的的自然本性的礼教。但嵇康对门阀士族专政的虚伪礼教和残酷法制的批判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g;W"F!Z.p"r6j嵇康否定了现实社会虚伪的礼法,希望建立“任自然”的理想法制。&D8g3s4u2l
嵇康的法律虚无主义色彩是很浓的,但其主张“简易”,颂扬“简易之教”,却有合理的一面。(二)阮籍抨击礼法和礼法君子.U)G/[:N8L+o:yN
阮籍的思想发展大致有三个阶段。就其政治法律观点而言,正始以前,基本上遵循和维护儒家正统的德礼刑罚相辅相成论。1x%k(]9y;{+{:k"H1f.J
阮籍的后期言论是惊世骇俗的,在法律观方面,他首先抨击礼法和礼法君子。同时,阮籍还宣扬“无君论”。阮籍由否定现实社会的礼法、君臣制度,进而提出了恢复自然本来状态的反本归朴的社会理想。这种无君无臣的主张已不同于一般玄学家提倡的无为而治,它推动着玄学向左的方面发展。"\\6m7oW#y#@
阮籍的上述言论虽也是针对司马氏篡代而发的,但其理论意义远不仅如此,特别是他的无君论,为后来的无君思想提供了借鉴,鲍敬言则是其中的一个直接受启迪者。三、鲍敬言的“无君论”6E#h%I+u4X"h5e.@9_$M$\\%F
鲍敬言是我国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政府主张思想家。其法律观的内容特点是:(一)否定“君权神授”论,提出暴力征服说0q8l-r-d6M8h"S7}(m1@
(二)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恶3h+}1q7N;}%f(三)建立“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放弃任何国家和法制第三节拓跋宏政治改革中的法律思想
一、“齐之以法,示之以礼”3M)i7x/b8x1L8O5r!G6W7}
“存留养亲”制度:按儒家孝的伦理观念,子孙必须尽养老送终义务。孝文帝特制令格,曲法伸情,对于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陷入绝嗣和无人赡养者,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这就是后世遵行的犯罪存留养亲制度。!X/n+~8[:p&H*{第十章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成熟,礼法(律)结合基本定局。;G*C,I*j+@6Z!?$h2~"w第一节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一、抑制兼并,“轻徭薄赋”二、更定新律,“以轻代重”0~6N&R/A7M
开皇三年,杨坚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这两次所修订的新律,就是《开皇律》。,J1]!_!K&zx8Bt
(一)“以轻代重”,废除苛惨之法.s;s"i$_;z2f2e,T
《开皇律》规定,刑名有五:一为死刑,分绞、斩二等;二为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三为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四为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五等;五为笞刑,自十到五十五等。9u6P3f!j.k;^W8w&K(二)慎断死罪+G;n8m0t7b5L9T)j%x(三)行罚不避亲贵
(四)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4J7|-f%@,M*o
第二节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5q"~9p3k%A#R:b9U&E一、以隋为鉴,“安人定国”
二、立法公平,务求宽简3d3N.^3z+])}:S2a三、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九卿议刑制度:李世民明确规定:“在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由此首创了“九卿议刑”制度,这对于慎重地使用死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4n8v&J;y&W四、明正赏罚,“一断以律”五、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论述题:谈谈唐太宗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及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的表现1.以“安人宁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J.D!T"C-`B-Q(h2.立法公平,务求宽简#v1w$N%C2\\#{&d!W#Q(C其一,既制礼,又立刑。8T)T"`7c"E,]-k*s其二,立法必须公平。
其三,立法须稳定,“不可数变”。!|1?:b+]!m.B+l其四、“国家法令,惟须简约”。3.慎狱恤刑,务求其“实”其一,慎狱恤刑。
其二,创立九卿议刑制度。0~7H6N*{6q2L)g,f其三,完善死刑审批程序。其四,反对严讯,务求其实。
4.明正赏罚,一断于律+k!~!E$L,A"v2L5.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第四节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一、君权至上与“道统论”,We;a,M$^1n
为什么韩愈要提出“道统论”呢?因为为了反对佛教,同佛教的传统世系的宗教法统相对抗,韩愈杜撰出一套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至孔、孟的传授谱系。他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E/E6I(c8r7N%~!R.Q0Q"\\)c
韩愈“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一向所倡导的仁义道德。
第四编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w5U/]0R+w9m/i7v/\\/B第十一章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节理学兴起及其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2I;M1n%d9E7o
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学术思想。二、理学对封建思想的影响%uE%m3P"M封建道德伦理观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通过封建政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强制性政策才取得正宗地位的,它虽然被涂了阴阳五行、天人合一的神秘油彩。但在理论上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儒家的纲常名教尚缺乏系统的本位论做基石。儒家思想体系本身的虚弱,使它无法抵御其他思想的侵袭。
总之,自汉武帝即位时起至宋初期的近一千三百年间,儒家思想并未取得牢固的独尊地位。五代纷争之后建立起来的封建专制主义的赵宋王朝,为适应高度集权的政治需要,要求统一思想,统一学术。而儒、佛、道三家之间息息相通的内部联系,和汉魏以来三教的相互渗透与融合,又为统一思想和学术创造了条件。北宋王安石曾进行过统一思想、统一学术的尝试,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于是,这个任务最终便由朱熹承担了起来。由朱熹集前人思想之大成而创立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
在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中,“理”成了创造和主宰自然界、人类社会的最高精神主体。这样,在“理”的理论外衣下面,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弥补了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具备了更缜密、系统、思辩的色彩,这样,便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化。2@3v*c2v"Q/L$a6}:?7r
第二节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Z)U9C;j0I#{:h3S朱熹(11301200),是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学的集大成者。他继承了二程(程颢、程颐)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思想,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探讨,在总结先秦以来各种唯心主义思想因素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建立了比较完备、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从而把二程的理学发展到空前的高度。朱熹著作极多,主要有《四书集注》和其门人辑录的《朱子语类》、清李光第编的《朱子全书》等。朱熹作为封建阶级的思想家,对后世的贡献是把包括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内的封建正统思想,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一、因事制宜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7@"[,\\1z*DI(t"z二、“德礼政刑”,“相为始终”
在“政刑”与“德礼”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都进行统治的方法和工具,而目的又都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两者在本质和目的上是一致的、无差别的。然后,“德礼”、“政刑”毕竟不是同一物,两者是有差别的。首先,它们本身的特征不同。其次,它们在治理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政刑”必须以“德礼”为指导,并且以“政刑”的实施来保证“德礼”的贯彻。+n3c.S9r"L
朱熹认为,“政刑”是必要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欲”,使“天下之人耸然不敢肆意于为恶”,从而为德治、教化创造条件。
这样,经过“德”、“礼”、“政”三个阶段之后对“不率教”者施以刑罚,是理所当然,又是仁至义尽。刑罚不仅直接辅助“政”,也间接辅助“礼”,最终为“德”创造条件。这样,便构成了由“德”中经“礼”而“刑”,又由“刑”而至“德”的“相为终始”的循环运动。三、“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这是朱熹的司法原则。
出于镇压农民起义和整顿统治阶级内部秩序的实际需要,基于“刑罚”是“德”、“礼”、“政”、“刑”循环运动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的见解,朱熹强烈要求执法从严,以提高统治效率。4Q7O(B"_%A4C7p
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的要求,因此,它被奉为官方御用哲学,并进面成为封建社会政治、法律、道德、艺术等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指导思想。而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又为统治阶级提供了达到上述目标的方法和手段,这正是朱熹被后世封建统治阶级所推崇的主要原因。Yl8x-I&M4m论述题:试述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法律思想
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说,是其哲学的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r8C2C#w#@(p6J
朱熹指出天理和人欲是完全对立而不可并存的,他主张“革尽人欲,复尽天理”。
什么是人欲?不消说是指“饮食男女”。首先是饮食。朱熹说:“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由此可见,朱熹并不排斥人们生存的合理的物质需要,并不象有些论著所说的那样,朱熹“不让人们有任何物质欲望,欺骗人民放弃正当的生活要求”。(H%x.c#j9\\1l8R什么是天理?朱熹没有任何新见解。他重复前人的说法,把三纲五常作为理或天理的主要内容。在朱熹看来,“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其实,他假借圣人之言,提出“存天理、灭人欲”说,是针对当时思想斗争中以陈亮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他还攻击那些主张恢复国土的爱国者是想立功,是为了自私的目的,动机不好。第十二章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8T.`0A"p!b%w-U
第一节范仲淹“革故鼎新”的法律思想(j6M8V,F2i/A:m#S7}0K$V一、改革官制,“革故鼎新”
二、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B1K3C8`/g0t三、“审刑名”的司法原则,V4x1x#M0p5w-t(一)“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
他认为,审理案件最重要的是弄清情理,正确适用罪名。这样做,既可避免发生冤案错案,又可提高审判的准确性。(二)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
第二节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w1R0Z.r5C6E4t
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他立意变法,崇尚法治。他的法律思想和他的变法实践是融为一体的。8A/A,w!}!?E6j
一、“三不足”的变法理论/\\$L%E#v6J-U2I.F9J8S(一)天人了不相关,“天变不足畏”5z9S-R8A%z;i!g(二)贵乎权时之变,“祖宗不足法”
(三)摒弃流俗异论,“人言不足恤”%j0t&K&H*Y3,二、“大明法度,众建贤才”
王安石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B9{#I:w-n#e:H
这种法治、人治统一论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运用法制手段选拨和任使人才。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L3y7E#{0y"q.o.z(一)“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二)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三、“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王安石重视法律的作用,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这一思想包括以下几点:(一)君主应当知法、守法
(二)执法应“刑平而公”6Y1e8b3s*v4L.~9Q要做到“刑平而公”,关键在于严厉制裁违法犯罪的贵威、大臣,有法律手段抑制权贵的特权,使他们象寻常百姓一样循法守令,这就是“刑平而公”。-`7e6D"i#V.F6x第十三章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5Ec1n6J5I4V"O一、建立封建法制以取代落后的习惯法(一)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耶律楚材“颁大札撒”(即大法令),还建议制定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是统一全国的符印,其次是实行军政分治,再次,“布递传,明驿券”,统一驿站制度。为了统一全国的政事,耶律楚材起草了《便宜一十八事》,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的形式“颁行天下”,成了当时的临时法典。
(二)开文治,使用汉族儒臣0s,P"U&L,I(H(三)统一司法,禁止滥杀#R4|"j$g!^F9y耶律楚材“议请肆宥”,始定赦宥之制。
太宗经过耶律楚材的劝说,在攻汴京时,首次打破了传统的“屠城”旧制。,J/H0p!v2I&[第十四章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y&s%o7A6A;\\-?
代表是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唐甄等人,其中黄宗羲的贡献最大。第一节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M)h"F"j:F;?8e"P4^黄宗羲的著作有《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等。+~,w3y)j*B一、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9q%Om(Q.v"k
“一家之法”:黄宗羲认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家天下”的法制是“一家之法”。因此,它所体现的意志是君主个人的私意,所维护的是皇帝及皇室一姓的利益。黄宗羲认为,法律应维护天下之公利,以兴公利、除公害为原则。所以“一家之法”根本不能称为法,它是“非法之法”。而“非法之法”置民于水火之中,将天下之利归于君主,天下人得不到任何合理的保护。黄宗羲还深刻指出“一家之法”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认为“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黄宗羲对“一家之法”的批判,清算了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法治”的罪恶,吹响了控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号角。
二、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y2o,u7G"\\*^6L"O
(一)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2D*V"U*z"w1R,j0R#h*?黄宗羲国家法律起源论的核心是“公利”说。
(二)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
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权一样,因此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三)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力(四)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
黄宗羲总结了前代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打破了正统儒学的“人治”传统,站在新的立场上给予“法治”以新的解释。他认为,从为民兴利除害的作用上比较,“法”的作用要大于“人”的作用,更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他的“法治”,是指与“一家之法”对立的“天下之法”,即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平等的法律。)S%@$v3l(M&W(g6c"N.a(c第二节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封建法律思想三、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王夫之认为:6K4U7]"R!M
(一)立法“必循天下之公”*e.L7P3g!p"a
他认为,法律为“公”为“民”,是千古立法的“精意”之所在;以“大公”之法取代“大私”之法,是法制发展演变的必然趋势。
(二)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
(三)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王夫之既主张尊君卑臣,又强调分权而治;既要求用法治维护君主的至尊地位,又反对君主的个人独裁。可见他所向往的是一种中央集权的开明君主政体。%z(r,{(P.k!W;m-E,P/h第五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p!X&|2O3H5m8v6{"d3?
第十五章近代地方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7?%b8Y2`,t&|7L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是其代表人物。
第一节龚自珍的“更法改图”思想5H)e0i%n"Bh一、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
龚自珍认为,清王朝已经到了非加以改革不可的地步了。他提出了“事无不变”的观点,作为“更法”、“改图”的根据。.ZH/N5`4\\"u8D:v
怎样进行“更法”、“改图”呢?龚自珍主张仿古法而行之,“药方只贩古时丹”。
龚自珍虽然大声疾呼“更法”、“改图”,但它并不要求对清朝政治法律制度作根本性的改革。0Y5@5h+o#b;d8[
二、国家、刑法、礼东起源于“农”说:J1F2W+D(x
在《农宗篇》中,龚自珍首先提出了国家、刑法、礼东起源于“农”的理论。第二节魏源的“因势变法”理论魏源的著作很多,尤其是《海国图志》的编成,对中国近代思想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o8b-K/v"l2]:E.l;t"L
一、抨击封建君主专制,赞赏西方政治法律制度
在他看来,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M1H:-2F&x!ld
魏源在了解研究“夷情”时,也接触到西方各国的历史、地理和政治情况,很赞赏和向往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2[/a%B3J-J7C/w7N.X-D二、“变古愈今,便民愈甚”3*#v1p-m:hH7D
三、民主议政,广开言路4c,C9O4~.],\\0L2y/`9?四、广收人才,“治法在人”第十六章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一、“斩邪留正”,“除妖安良”&D1X2G*u%M7w&q
这一直是太平天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w)J#Nz9R!Y+~:A6T,z/B《天朝田亩制度》:洪秀全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内容是很丰富的,它不仅对土地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而且也规定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件。4|(DO!F4H"D但是,《天朝田亩制度》的核心是宣布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平分土地。这也是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从这个基本原则出发,《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分配土地的方案和办法。通过这种办法,以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这是《天朝田亩制度》的核心。洪秀会提出的这种否定封建土地私有制,平均分配土地,有田同耕的思想,是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提出的“等贵贱、均贫富”、“均田、免赋”思想的继续和发展,它充分体现了广大贫苦农民的愿望,反映了千百年来在封建压迫下,广大贫苦农民希望能平分土地的要求。对于鼓舞农民群众积极参加革命斗争有很大的作用,其积极意义应充分肯定。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天朝田亩制度》所反映的小生产者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它不仅提出要按人口平分土地,而且要废除一切私有经济,取消商品流通,消费资料也一切平均分配。这种小生产者的绝对平均主义是行不通的。第二节洪仁及其《资政新篇》的法律思想洪仁的主要著作有《资政新篇》、《立法制喧谕》,此外还有《英杰归真》、《诛妖檄文》等。其显著特点就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H!Jp4W/O
第十七章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主张是要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变表不变里,以适应镇压农民革命和办洋务的需要。%OK%B9\\)D
第二节张之洞以“中体西用”为核心的法律思想"s,S"B"W2q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V1n3f5{%z.b1E
张之洞所谓的“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也就是曾国藩、李鸿章等所说的“道”。3p9F8A;_5v(D4m(Y2t:z
因此,他在强调“中学为体”的同时又提出西学为用,即“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第十八章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康有为的“变法维新”论-u/v5A0A5]2\\6F
康有为的变法思想主要反映在他所著的《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大同书》、《春秋董氏学》等著作及他向皇帝所上书奏中。5aL5}#m!j6L$o1n:@1f一、“时移法亦移”,倡“变法维新”"F-a/L/y$V!q6o二、“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三、坚持保皇立宪,鼓吹复古&[%u&D:I,i3J四、“太平之世不立刑”3B8W%r#y1q#R8j:l)K
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康有为在书中剖析了犯罪原因和不立刑的理论根据。他认为:“私”正是危害“公理”,阻碍社会进化,使人犯罪致刑的根源。他认为,要消除犯罪,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去“九界”。这就是: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0`$\\&r*w.[/D;i.l
评价:康有为的大同世界“治至刑措”的法律思想,在一定的程度上表达了他对封建专制制度及其法律的批判,反映出他对人权、民主的强烈要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这种“万年乐土”的乌托邦,只不过是他的唯心主义的幻想而已。*m-]0f;}"F-q+R"f,\\
第二节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u%J;Y0e2Q*B1Y*C#X一、法律起源于人的“良知”和“契约”Y,L#L+C1m1^"t二、变法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三、“三权之体皆莞于君”的三权分立说
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从改革中国社会本身入手,即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Y)[(G#j:B,s,r首先,学法“必先变人”。2|2e%^8M/_#[&c0A6}其次,变法“必兴民权”。,C%c-O;Y/v1f&\\-P
再次,变法必须变专制政体为立宪政体。第一,设立民选议会。第二,制定宪法。第三,实行“三权分立”。
四、法治、人治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第十九章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
第一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Y2n-V#I;f7?-f/P1\\一、清末的修律与指导方针
沈家本确定了修律的基本原则,即“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
1910年,清政府还公布了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的《大清新刑律》。这是旧中国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这部刑法典使用许多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采取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体系,它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刑名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此外,它还采用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主义、犹豫制度(缓刑)和假释制度等。3Q4a,[+X/k,h!p2{.O5k二、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Q&|4k.z#b!n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后,触发了“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激烈斗争。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后者以沈家本为代表。显然,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这清楚地说明礼法两派争论的实质,即要不要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国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的问题。U7O5a(sR4lT8Y第二节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一、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
沈家本认为,实行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举行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就能使国家强盛。他论述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甚多,而且还夹杂着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今举其要者分述于后。5])`(~)|8y!r.|0p(一)论法的性质和作用
沈家本沿袭先秦法家的说法,来阐释法的概念。然而,沈家本在阐释法律的性质和意义时,又把它和儒家的民本思想揉和在一起。沈家本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仅管由于时代的局限,沈家本还不能揭示法律的阶级本质,但是,他的思想已经超过历史上封建法学家所能达到的境界。
(二)法随时变,“会通中外”
沈家本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三)法须统一、平等
沈家本针对清末制定新律之后,旧律并未废除,新旧参差,轻重互异,提出断罪之律必须统一的主张。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贯彻统一、平等的原则。此外,沈家本还主张打破良贱界限,废除买卖奴婢的制度。毫无疑问,沈家本的法须统一、平等的思想,在当时是一种进步的思想。5_)j+?$j%f9[,TX,F#D5x
(四)教化为先,以刑辅之&u$c7}1]2l.I
沈家本继承了儒家的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并结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阐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辅的思想。沈家本在总结中外法制的经验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立法、司法都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做到情法两尽,法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社会作用。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资产阶级新法学,是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为基础的法学,它和封建专制时代的旧法学,乃是两种法律思潮,两类性质不同的法统,不能混为一谈。二、“平恕”为审断之本!v3W4g;~*F,a/U
三、“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I-G5_.V9j9y7h!r四、法学盛衰说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律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学的,是具有一定人民性的,特别是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与法学的进步思想性质。
第二十章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3n5F!i!L7s1C$z"K2@第一节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学说2[-s#P2e$t9~a孙中山的的法律思想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也是三民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法律思想与近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反映孙中山法律思想的主要著作有《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等。一、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B8w*R$d,x$w"@;]旧三民主义与新三民主义的区别: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革命三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第一,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中的首要问题,其基本任何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即推翻清朝政府,光复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国家”。旧民族主义视满族为异族,包含着某些大汉族主义色彩,又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任务。辛亥革命后,孙中山认识到帝国主义才是民族革命的最大敌人,民族主义的任务远未完成。经过重新解释的新三民主义和民族主义,基本上克服了旧民族主义的不足,把反帝当作了首要任务。#?4m1O1J"X/W/x第二,民权主义。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其中心内容是“反对帝制,建立民国”,实质是要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孙中山的旧民权主义,从思想体系的性质上说,基本没有超出“天赋人权”的范畴,新三民主义则对民权主义作了重大修改,赋予了民权主义以新内容。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主权在民”。二是主张“直接民权”。孙中山的新民权主义,不但突出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而且批判了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制度的虚伪性。j$^!X%f4h6X
第三,民生主义。民生主义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最富有特色的部分,是三民主义政纲中的社会革命纲领。孙中山把民生主义归纳为解决“土地”和“资本”两大问题。在旧民生主义阶段,解决土地问题的方针为“平均地权”。土地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旧民生主义也把“平均地权”作为主要内容。旧民生主义并没有解决农民所迫切要求解决的土地问题。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将“耕者有其田”和“节制资本”规定为新民生主义的主要原则。二、“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孙中山曾将他的“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三、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学说._!n3A5W*n3Q,r“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T%a4]4^!I5z1X
第二节章太炎的法律思潮
一、建立总统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章太炎是“中华民国”一词的发明者和解释者,他赞成民主共和国制,坚决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章太炎设计的“中华民国”的方案,从宪法思想上看,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n;d7[3O)e7w第二,否定代议制。第三,主张直接民权。
二、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C1h*R!y5|%C+q1l*z(一)“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
(二)“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具体内容为:1.“均配土地”。2.“官办工厂”。3.限制继承权。4.统一货币。5.稳定赋税。;a#D;_9y.q4y
(三)“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1H$S3@4E;j$y%o三、“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O$P3\\7N-}"y%W:m&M-X
章太炎设计的总统制共和国是“专以法律为治”的法治国。*Y"j7o6w(f6l4|)y/I章太炎重视法律,但不轻道德。他提出的道德要求主要有:1.知耻。2.重厚。3.耿介。4.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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