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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2:02:17 | 移动端: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要求,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培养、吸引学科建设后备人才和在重要科研工作中使用好高层次优秀人才,学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岗位。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设置

第三条成立由分管校长领导的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制定本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划、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管委会由研究生院、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流动站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管委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站设站长一人,站长一般由分管领导或相关专家担任,负责本流动站的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设站及博士后招收

第六条在全国博管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本校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七条各流动站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招收博士后的计划。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提出本年度招收博士后计划方案,并上报上海市博管会办公室。

第八条对因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和承担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管委会批准可以依托相关流动站或项目招收博士后。

第九条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本校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跨学科做博士后的,也要严格控制。第十一条申请博士后岗位人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一式四份(含原件);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生培养单位出具答辩通过的证明);(3)本学科领域的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第十二条留学博士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受名额等限制,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资助。可以选择已设站学科或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被批准设站的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也可以依托国内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三条留学博士申请做博士后,需提交以下材料:(1)经驻外使领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式四份;(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十四条流动站站长组织有关专家本着“择优招收”的原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者的意向以及合作教授、课题组或有关院、系(所)对招收目的的说明,提出接收意见,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获准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进站手续。第十六条博士后进站后要与流动站、学校签定工作协议,其研究成果归属应按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年限一般为两年,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将会同流动站(工作站)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时应向所在流动站提交工作报告、学术论文(著作)、研究成果。所在流动站应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的使用意见,同时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对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需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2)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总结;

(3)流动站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考评意见;(4)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本市工作,由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出站手续。到外省(市)工作的,由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办理分配手续。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者;

(2)不能完成预定科研任务者;(3)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4)其他情况应予退站者。

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迁落手续由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五章经费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等开支的专项经费。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拨款和学校(包括院系、课题组)自筹经费。按目前国家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为6万元/2年,在此基础上,我校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定为9万元/2年,包括工资、奖金、家属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对属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中央和地方对学校博士后的专项拨款将由学校统筹使用,与学校自筹经费一起,作为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资助,学校不再区分计划内外的博士后指标。同时,为加强博士后的招收质量,增强博士后的工作责任感,对所招收的博士后,接受的院、系(所)应承担博士后总经费的三分之一(理科)或五分之一(文科),其余部分由学校(包括财政拨款)予以配套资助。根据博士后承担的任务不同,院、系(所)承担的经费可由接受博士后的教授、相关课题组或有关院、系(所)的自有经费支付。

第二十六条院、系(所)承担的经费,应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一个月凭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缴费单将经费缴付至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博士后发展基金。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博士后岗位提供的待遇为:工资、奖金等201*元/月、房租补贴1000元/月、家属生活补贴500元/月。由财务部门照此标准按月向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第二十八条对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学校不承担其工资等生活福利经费。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的日常经费须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将进行定期检查。第三十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发放。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工作,则从出站或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经费。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学校不负责为其家属办理工作借调,子女的入托(师大幼儿园)、入学(师大附小及就近其他小学)由学校联系落实。

第三十二条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带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的住房一套,收费标准按学校公布的市场价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专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的科研资助基金,包括全国和上海两种,博士后办公室负责办理申请事宜。

第三十四条本校博士后联谊会是博士后研究人员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其负责人由博士后研究人员选举产生。博士后联谊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应与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商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应以本办法为准

另:总学费:18000元,博士毕业后2年内提出申请联系人,人事处师资办:田老师021-622322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原设站学科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现设站学科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世界史(增设)数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地理学生物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理论经济学政治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公共管理统计学(增设)物理学化学地理学生物学生态学(增设)环境科学与工程理论经济学政治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公共管理应用经济学(新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新设)软件工程(新设)

扩展阅读: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人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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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1*114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1*149号)、《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原《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河海校人201*31号)进行修改,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二○一○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博士后管理办法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201*年9月4日印发录入:冯捷校对:李晓东

2

附件:

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为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加速培养和造就高水平高层次的年轻科技人才和新的学术带头人,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委员会,负责我校博士后工作重大问题的规划和决策。博士后工作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博管办”)负责全校的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该办公室行政上隶属校人事处管理。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名联系人,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日常事务。

2、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分工参与博士后管理工作(见附件1)。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申请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有重点科研任务、具备科研条件,均可招收博士后。

3、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科研课题负责人均可作为进站博士后的合作博士生导师(简称“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4、博士后名额优先向基础研究领域、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倾斜,并重点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的课题组。凡不具备科研条件或无科研经费的单位均不得招收博士后。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及身份

1、凡新近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者,均可以申请到我校相应的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为鼓励人才交流,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一般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跨学科的除外),但可以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工作。

3、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4、博士后研究人员系国家正式职工,为我校不入编的定期聘任的正式人员,享受在职教师的同等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我校的统一管理。

四、博士后人员招收类型

河海大学博士后招收分为四类:(一)经学校考核通过同意拟作为师资培养,本人申请,拟接收学院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二)经学

4

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暂时不具备引进条件,但具备培养潜力的,本人申请,学院推荐,所在流动站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三)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在四十岁以下,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全脱产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本人申请,所在流动站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申请程序及审批

(一)国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提前三个月向我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本人简历;(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证明;(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主要研究成果;(4)原单位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有关证明等;(5)填写《河海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委托、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现役军人必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并须注明对其出站后工作去向的意见。

3、根据申请材料,我校对符合招录条件的博士后申请人员组织面试考核,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择优录取。面试考核工作由流动站所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安排,由3~5位本学科相关专业的教授参加,面试考核小组在《河海大学博士后进站面试考核表》上做出书面考核意见并将结果报博管办初步审核。

4、初步审核通过后,申请者登陆中国博士后网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

下载打印相关表格上报博管办。经博管办审批通过后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5、批准后,博管办向本人发出录用通知书。

6、同意接收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与流动站及合作导师签订《河海大学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制定博士后期间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博士后期间的主要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与河海大学博管办签订《河海大学博士后进站协议书》。

(二)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外籍人员申请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申请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河海大学博管办、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索取《博士后申请表》等有关申请资料。

2、申请人应递交《博士后申请表》1份,由两位专家(其中一位最好是申请人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填写《专家推荐信》各1份,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并请我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上签署意见。上述申请材料,可以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申请人本人直接寄河海大学博管办审查。

3、经博管办审查后报省博后处审批。4、批准后,博管办向本人发出录用通知书。

5、留学博士已经回国,申请程序则按国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类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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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站报到

1、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月者,博管办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博管办请假。

2、被录用的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书和身份证到人事处博管办报到办理有关进站手续,博士后原所在单位必须在其报到前将其个人档案寄我校人事处,档案未到者,暂不办理正式报到手续。

七、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站。

2、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可提出延期申请,在同意延期的基础上最长在站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3、一般不受理提前出站申请。八、中途退站、离站

1、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承担教学工作,各流动站要关心和督促他们专心致志地进行研究工作,不可从事与研究工作无关的商务、工程工作。若其表现不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如考核不合格、受警告以上处分等),流动站可向博管办提出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要求,由博管办向上级部门提出退站报告。

2、博士后在站期间,若因病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则须终止博士后研究工作,并办理离站手续。若因工作需要短期出国,须经所在流动站同意并报博管办批准,如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退站处理。

3、未完成博士后研究项目而离、退站的博士后,自上级批准的下一

个月起停发一切经费,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不颁发博士后证书,户口、住房按有关规定退出。

4.对无故退站的博士后,应退还下达的所有经费,逾期(超过半年)不出站的博士后,取消博士后资格,退回原单位。

九、出站

1、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可由本人联系、流动站推荐或全国博管会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协助联系,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需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2、博士后期满离站或要求流动到下一站的博士后,需在期满前二个月到校博管办办理相关手续。

3、博士后进站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出站时应按协议办理出站分配。

4、博士后工作单位确定后,须取得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录用的函件,随同博士后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有关出站手续。

5、博士后凭已办完出站手续的离校清单,到校博管办领取报到证后,到录用单位报到。

6、博士后离站前应将博士后期间的《研究工作报告》、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等交人事处,作为博士后科研档案存档。

7、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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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经费

1、博士后经费由国家计划内指标拨款、江苏省资助、学校自筹等组成。为有效合理地使用好博士后经费,将不同渠道来源的经费合并为河海大学博士后总经费,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支付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科研经费、岗位津贴等。

2、博士后招收类型中前三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间其工资、各项补贴、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博士后总经费中支付。若博士后配偶为非南京户口且不随流,可以每月发放400元分居补贴。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一次性划拨博士后科研经费五万元,根据中期、出站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津贴。学校提供博士后廉租公寓。第四类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个月内一次性划拨科研经费五千元,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在原单位领取。

3、在站博士后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争取更多的经费支持。博士后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按《河海大学博士后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管理规定》(见附件2)管理。

4、博士后的校内岗位津贴和中期、出站考核奖励津贴由学校划拨。十一、工作考核与奖励

1、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应是学科领域的前沿问题,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前景。博士后研究课题应由本人提出,但力求结合其所在流动站的科研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参考合作导师的意见,共同商定。博士后进站后两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制订在站研究计划,由所在流动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包括合作导师在内的专家组(5名以上专家)评

议,经流动站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2、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由所在流动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河海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表》,报人事处博管办备案。

3、博士后工作期满前三个月就应着手总结研究工作,准备出站。博士后本人应提交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规定撰写的《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以及在站期间所发表的与研究报告有关的论文。由所在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合作导师组织专家组(5名以上专家,其中应有1名校外专家)对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给出评价意见。博管办根据博士后在站研究成果参照《河海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积分表》(见附件3)完成博士后出站考核评定工作。博士后出站申请留校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需经相关考核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第一类博士后人员考核与奖励标准

(一)根据出站考核积分发放奖励津贴;(二)出站考核达到“良”及以上可申请留校;(三)出站考核达到“优”,且至少发表1篇SCI(光盘版)或1篇SSCI文章或2篇CSSCI一流期刊,可以不受资历、学院指标限制参加“副研究员”特评(如在站期间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证可申请特评“副教授”)。

第二类博士后人员考核与奖励标准

(一)根据出站考核积分发放奖励津贴;(二)出站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留校:①出站考核达到“良”及以上;②获得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或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③理工学科至少1篇学术论文在期刊上发表并被SCI收录,管理学科至少1篇学术论文在期刊上发表并被SCI或SSCI

收录;(三)出站考核达到“特优”可以不受资历、学院指标限制参加“副研究员”特评(如在站期间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证可申请特评“副教授”)。

第三类博士后人员考核与奖励标准

(一)根据出站考核积分发放奖励津贴;(二)申请留校或参加特评参照第二类博士后人员标准,出站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并且需通过学院和学校新教师考核,学校人事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类博士后人员考核与奖励标准

在按时出站的前提下,出站考核为“优”奖励经费五千元,“特优”奖励经费一万元;出站考核达到“特优”可以不受资历、学院指标限制参加“副研究员”特评(如在站期间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证可申请特评“副教授”)。

说明:1、申请留校的出站人员,成果凭有效证明为准,其中文章以录用为准;拟申报晋级特聘出站人员,所有成果必须以出版或公布获得相关证书为准。

2、成果计算年限原则上按二年计,最长不超过三年。

3、出站申请留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出站总数的2/3,申请晋升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出站总数的1/3。如申报留校人员超过以上指标限制的,按考核积分由高到低排序,达指标数为止,以指标数为基准,上下分值相差5分内的人员,须经人事领导小组审定。

4、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1)违反学术纪律;(2)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3)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4)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5)不能履

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6)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7)其它。

十二、博士后住房

1、人事、工资关系均已迁入我校的博士后可申请入住博士后廉租公寓,入住前须与资产处签订有关住房租住协议。博士后公寓的房间适度装修,统一配家具。

2、博士后出站时,必须按时交还住房。对逾期不交还者,将严格按照住房租住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3、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进出站均应查验所有设施,离站时应主动通知资产处检查住房家具及一切设施,如有损坏按租住协议赔偿。

4、博士后公寓房租标准按有关规定从工资中扣除,水、电、网络等费用由博士后自行支付。

5、在学校博士后公寓紧张的情况下,允许博士后在外租房,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

十三、博士后户口、配偶及子女

1、博士后(统招)本人可以按规定把户口迁入学校。博士后进站时,可凭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在南京市公安局办理南京市户口准迁证。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本人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

2、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由后勤管理处安排在我校幼儿园,收费标准与本校职工相同。博士后子女入学,凭省厅介绍信由博士后本人与南京市教育局联系安排,工会协助办理,所需费用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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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若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在此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调资等,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附则

1、本规定由博管办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有冲突,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2、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年3月15日颁布的《河海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修订)》河海校人[201*]31号与201*年9月18日颁布的《河海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补充规定》河海人[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为加强我校的博士后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博士后工作委员会,负责我校博士后工作重大问题的规划和决策、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有关博士后工作的安排等。博士后工作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博管办”)负责全校的博士后日常工作,该办公室行政上隶属校人事处管理。各流动站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名联系人,负责流动站的日常事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分工参与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人事处

负责博管办的管理。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校内岗位津贴、岗位评聘、档案的保管和转送。

2、研究生院

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3、资产管理处

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及其它生活设施的管理4、财务处

负责博士后经费的调拨,所有博士后经费的报销、结帐清算等。5、科技处

协助各院、系(所)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为在站博士后提供各类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的申报和成果奖的申报等服务工作;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成果归属;参与博士后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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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际合作处

办理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事项等手续。7、工会

负责博士后的入会,协助联系、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等。8、保卫处

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移等手续。9、图书馆

负责办理博士后图书证和收集博士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10、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和合作导师

(1)根据科研工作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联系博士后人选,为其筹集科研启动费,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学术、工作环境和人际环境。

(3)博士后进站考核遴选、把关,代表学校与博士后签订目标责任书。(4)博士后是本学院不占编制的正式职工,其行政关系隶属学院,学院、学科及合作导师均应负责博士后在职期间研究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

(5)为博士后提供与本院正式职工同样标准待遇。(6)负责审议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等。

(7)学院、学科和合作导师均应从各方面关心博士后,使其尽快适应工作。加强与博士后的感情培养,吸引学术和整体素质水平高的博士后留校工作,为学科梯队培养和引进人才。

11、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正式教工在相关部门办理。

附件2:

河海大学博士后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1、博士后科研经费来自于博士后总经费。博士后进站后三个月内通过开题报告考核,拨给研究经费,从博士后总经费中支出。博士后研究课题若为合作导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除了学校拨给的研究经费外,其它所需研究费用应从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中支出。

2、在站博士后应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和其它各类科研基金,承接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经费支持。

3、对博士后申请者获得或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纳入校科技项目统一管理体系。项目经费使用按各类科技计划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博士后科研经费的使用及报销需经合作导师同意、审核、签字。5、博士后在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学校享有或持有其知识产权,成果署名第一单位为河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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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河海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积分表

序号内容评分备注河海为第一单位。提供科技处项目证明材料及排名证明材料。排名2~3评分*0.2。河海为第一单位,只计第一申请人。1.总分50分;2.各类基金只计第一申请人。1.河海大学为第一单位。第一作者满分;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后为第二作者评分*0.8。2.被多次检索,只计高分、不累计。3.期刊刊名见“河海大学文科学术期刊榜”排名第一满分;排名2~3,评分*0.33,其余排名*0.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基金)、80分“973”“86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撑计划二级子题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省部级基金40分1项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式基金项目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特别资助国家一等国家二等、省A等省B、C等15分50分40分30分15分160分/篇24分/篇12分/篇6分/篇Nature、Science刊发SCI(光盘版)、SSCI和A&HCISCI(网络版)检索、CSSCI一流期刊、ISSHP、2论文EI、CSSCI一流期刊扩展部分、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其他核心期刊2分/篇专著3著作译著、编著编写发专利申请获授权明专利专利申请获受理

40分/本25分/本6分/本20分/项5分/项4按数量计分,只计第一申请人。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排名1~5一等奖排名6~10排名11~15排名1~2二等奖排名3~6排名7~10排名1~2一等奖排名3~75获奖排名8~15省部级(省政府、教育部、水利部及其他国家奖励批准)排名1~2二等奖排名3~10排名1~2三等奖排名3~5国家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省级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国际性学术会议(国外召开)国际性学术会议(国内召开)160分80分40分120分60分30分30分/项20分/项10分/项20分/项6分/项10分/项5分/项90分10分10分3分2分按个人排名计分。按个人排名计分。6会议国内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参加会议并作大会发言评分*1.5(提供证明材料;不与学术论文重复计算)1.总分5分2.参会发言*1.578证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活筹备组织博士后学术活动动参加博士后学术活动5分3分2分18

附件4:

河海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积分与绩效奖励对照表

考核等级\\学科特优优中期考核良合格不合格特优优出站考核良合格不合格工科80分以上45分以上30分以上15分以上15分以下170分以上120分以上90分以上40分以上40以下经管文55分以上30分以上20分以上10分以上10分以下120以上80分以上50分以上25分以上25以下奖励津贴(元)3000025000201*01500050000350002500015000注:博士后人员奖励津贴包含已发放岗位津贴8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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