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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心得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2:05:05 | 移动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心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心得

1.结合“王海”现象,谈谈“消费者”的概念

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及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买主及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俄罗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的交易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非从事商业并且也不能使人认为其专门从事商事活动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下的定义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的人,即亦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消费者的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使用、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则可以将消费者的标准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根据消费者的概念,王海这一类人不属于消费者,他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他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而是为了通过打假,获得赔偿,因此他以及这一类人不应属于消费者。2.消费者的特征

(1)消费者是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

(2)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

(3)消费者的行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是消费者区

别于经营者的重要特征。

经营者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表现并无本质区别,但本质区别在于购买的目的和购买以后的行为。经营者购买商品后,他不是用于消费而将其消耗掉,即商品到他这里还没有流转到终点,商品还要通过进一步交易而继续流通,从而使其获得经济利益。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却不是用于继续交易,即使他要继续转让与人,也不是为了获利。

(4)消费者是众多的、广泛的、处于弱者地位的分散的个体。由于生活消费本身性

质决定,消费是消费者的个人行为。在其消费过程中,他所面对的是经营者,

而经营者无论是在组织形式方面,还是在经济实力方面,以及在产品知识方面相对于消费者都占有绝对优势。这就使得两个法律主体处于实质的不平等地位,

处于弱者地位的当然就是消费者。

6.消费者的权利如何理解?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依法所享有的权能。消费者的权利的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权利主体是消费者,即进行生活消费的自然人2.权利的内容表现为消费者有权自己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3.消费者的权利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消费者不能随意为自己创设权利。

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1.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费者的就是消费安全权。

7条规定:“消费

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规定赋予消

2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

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

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

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及民族风俗习

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

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正确理解:消费者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消费者权利涵盖的

范围更广,内容更广泛。它不仅包括一般民事权利,也包括众多的政治权利内容。特别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较其他国家更多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容囊括消费者权利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年10月第二版吴景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7.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16条至第25条全面规定了经营者的十项义务。(1)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参考文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年10月第二版《美国消费者保护法》张为华中国法制出版社201*年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张严方法律出版社201*年版

《消费生活论消费者政策》[日]铃木深雪张倩、高重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年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拉尔卡姜伊群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泰国消费者保护法》

《俄罗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扩展阅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以致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这样不但能普及我国的法律,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懂得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力,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侵害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时,应该勇于站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记得去年8月份时,我在学校里的中国电信促销活动点买了一部华为的手机,当时销售人员只跟我介绍了很多的优惠的政策,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却只字不提,比如必须在网两年等。没回来有我才发现里面的很多强制性的附加条款,实际使用费用比促销人员所说的要高出很多。当时就有种被欺骗了的感觉。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我才明白中国电信的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应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们的违法行为。

其实不单是我一个人有这样的遭遇,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过。电信问题一直都是近些年的投诉热点。电信企业在竞争中,因竞争需要,为了拉拢消费人群,在做宣传时,往往对消费者承诺较多,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承诺不能兑现,甚至存在很多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例如有的电信运营商在消费者没有申请开通某项短信服务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开通短信服务,同时告知消费者某月某日之前此项服务免费赠送,如果消费者到期既不取消也不续订,运营商就一律视为消费者续订,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这是典型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合同延续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电信运营商是没有权力单方面认定合同延续的,经营者的以上行为属于强制订阅,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

电信问题之所以会一直成为投诉热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由于短信息市场潜力巨大,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少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他们不惜以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为代价,缺乏诚信。(2)电信市场良性竞争不充分,从而导致运营商缺乏客户至上的意识。运营商对违约、服务质量无保证的不能主动承担责任。如网络因技术或升级改造、人为原因导致通信中断,仅以一纸通知告知消费者,而没有足额、到位的补偿。

在此,我也对电信运营商提出以下建议:(1)运营商在处理用户投诉时,态度要诚恳,加强与客户沟通力度。有条件解决问题的,要坚决为消费者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不能单纯以“有关规定”为由生硬地回绝用户,更不能互相踢皮球,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2)运营商在推出五花八门的资费套餐时,要尽到告知义务,不要让消费者“雾里看花”,掉进各种套餐陷阱。(3)电信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大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力度。(4)尽快建立SP服务商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但它的颁布终究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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