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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税务处理知识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2:05:38 | 移动端:20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税务处理知识总结

20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税务处理知识总结

20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税务处理知识总结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物品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1*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1*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0号:(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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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核心知识点归纳总结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评估价格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评估价格的使用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上述所说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

1.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纳税主体: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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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在我国,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法定增值额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其征税范围不仅涉及生产环节销售货物的领域,而且在流通环节销售货物也需缴纳增值税。

(3)税率: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17%、13%、零税率三档税率。其中17%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3%为低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2.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和所具有的国籍,也不分所处的地区,均是消费税的纳税人。(2)征税客体和税目:消费税征税客体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消费税共有11个税目,如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3)税率:消费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共设置25个不同档次的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45%。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3.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关税的特点:

(1)关税是统一的国境征税;

(2)关税是以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为征收范围;

(3)海关是关税征收管理机关。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都是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在商品流转中商品销售收入额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业务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之间存在着配合关系:

一般说来,出口商品大都免征关税,与此同时,出口商品也大都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或者将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退还。反之,进口商品大都征收进口关税,同时,也大都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见,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的联系是很密切的。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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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X增值税率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X消费税率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1.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

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3.二者都属于流转税;4.二者都具有转嫁性;

5.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两者范围不同:增值税对货物普遍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货物征收。2.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3.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4.两者的计税方法不同:增值税是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

增值税与关税的最大区别为:增值税可以抵扣,关税不可以抵扣。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年金征税问题

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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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举例说明】201*年3月份,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甲某所在的企业201*年1月份建立了年金制度,但企业为甲某所缴纳的年金均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其中甲某201*年1月至12月的企业为其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为78000元,企业为其缴纳年金合计为3120元;201*年1月至2月的企业为其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为201*0元,企业为其一次性缴纳本年两个月的年金为800元;上述年度企业均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计算甲某年金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先计算甲某201*年月平均工资额:78000÷12=6500,6500-201*=45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企业为甲某缴纳的201*年度企业年金312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120×15%-125=343(元)。甲某201*年月平均工资额:201*0÷2=10000,10000-201*=80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企业为甲某缴纳的201*年度企业年金8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00×20%-375=-215小于0元,那其适用税率则调整为5%,据此计算老王缴纳的201*年度企业年金800元应补缴税款=800×5%=40(元)。那甲某201*年1月到201*年2月取得的年金应补缴税款=343+40=383(元)。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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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装物押金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的整理

货物条件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酒类不受逾期或12个月的限制并入销售额并入销售额酒类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12个月以内且未不并入销售啤酒并入销售额确定税率逾期啤酒、黄酒额级次合同逾期或12个月以上并入销售额不并入销售额单独核算12个月以内且未不并入销售不并入销售额其他货物押金逾期额合同逾期或12个月以上并入销售额并入销售额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提前退休与内部退养的税务处理

一、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3、本公告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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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售后回购、以物易物与以旧换新

一、售后回购售后回购(还本付息)还本销售(还本不付息)

会计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不论回购价格是多少,均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所得税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二、以物易物

会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问题包括换出资产收益确认与换入资产价值的确认两方面。

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确认收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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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换入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成本,换出的资产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自产的按照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的可按照购入价格。增值税:确认收入,按照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消费税: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三、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认计税依据征税。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

1.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纳税主体: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在我国,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法定增值额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其征税范围不仅涉及生产环节销售货物的领域,而且在流通环节销售货物也需缴纳增值税。

(3)税率: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17%、13%、零税率三档税率。其中17%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3%为低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2.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和所具有的国籍,也不分所处的地区,均是消费税的纳税人。(2)征税客体和税目:消费税征税客体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消费税共有11个税目,如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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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率:消费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共设置25个不同档次的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45%。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3.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关税的特点:

(1)关税是统一的国境征税;

(2)关税是以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为征收范围;

(3)海关是关税征收管理机关。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都是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在商品流转中商品销售收入额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业务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之间存在着配合关系:

一般说来,出口商品大都免征关税,与此同时,出口商品也大都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或者将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退还。反之,进口商品大都征收进口关税,同时,也大都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见,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的联系是很密切的。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X增值税率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X消费税率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1.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

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3.二者都属于流转税;4.二者都具有转嫁性;

5.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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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范围不同:增值税对货物普遍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货物征收。2.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3.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4.两者的计税方法不同:增值税是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

增值税与关税的最大区别为:增值税可以抵扣,关税不可以抵扣。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房屋赠与和房屋继承契税政策

房产无偿赠与行为、继承行为和遗赠行为在法律上是有一定区别的,对应的税收规定也是有差异的。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是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是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人。《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036号)规定,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由此可见,对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房产,不属于国税发[201*]144号文件规定的“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范围,应当按国税函[201*]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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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免征契税。但对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的赠与行为以及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单位或人的遗赠行为,应当征收契税。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所得税处理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1)商业折扣

①概念: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②税务处理: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2)现金折扣

①概念: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②税务处理: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3)销售折让

①概念: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①税务处理: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4)销售退回

①概念: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②税务处理: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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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是企业根据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会计的核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2)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税法的核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分为以下两种:①直接计算法

在直接计算法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②间接计算法

在间接计算法下,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联系:

(1)会计利润总额是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2)使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预习:年金征税问题

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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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举例说明】201*年3月份,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甲某所在的企业201*年1月份建立了年金制度,但企业为甲某所缴纳的年金均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其中甲某201*年1月至12月的企业为其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为78000元,企业为其缴纳年金合计为3120元;201*年1月至2月的企业为其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为201*0元,企业为其一次性缴纳本年两个月的年金为800元;上述年度企业均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计算甲某年金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先计算甲某201*年月平均工资额:78000÷12=6500,6500-201*=45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企业为甲某缴纳的201*年度企业年金312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120×15%-125=343(元)。甲某201*年月平均工资额:201*0÷2=10000,10000-201*=80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企业为甲某缴纳的201*年度企业年金8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00×20%-375=-215小于0元,那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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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则调整为5%,据此计算老王缴纳的201*年度企业年金800元应补缴税款=800×5%=40(元)。那甲某201*年1月到201*年2月取得的年金应补缴税款=343+40=383(元)。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预习: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销售烟酒饮料,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销售烟酒饮料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销售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3、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从事建筑业并销售自产货物比较特殊)

4、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①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预习: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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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

(1)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是企业根据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会计的核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2)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税法的核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分为以下两种:①直接计算法

在直接计算法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②间接计算法

在间接计算法下,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联系:

(1)会计利润总额是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2)使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

2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预习:所得税处理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1)商业折扣

①概念: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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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税务处理: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2)现金折扣

①概念: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②税务处理: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3)销售折让

①概念: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①税务处理: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4)销售退回

①概念: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②税务处理: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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