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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强化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2:06:42 | 移动端:完善和强化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

完善和强化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

完善和强化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

总预算会计工作是财政工作的基础,是国库管理和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对于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率、提升预算执行水平、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推进财政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县充分发挥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夯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有效地提高了财政预算管理水平。下面,谈谈我们的几点主要做法。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

为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内部管理,一是对会计岗位设置、拨款印鉴管理、资金拨付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总预算会计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落实做到“依岗定责、依责定人”,设置了会计主管、核算、拨款、稽核等岗位,明确了各岗位职责,保证了相互间既有配合,又有制约和监督。三是实行印鉴分离保管、使用、交接制度,防止了资金审核、拨付环节的越位和缺位。

二、加强财政内部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未成立国库科以前,财政部门存在银行账户开设过多、资金管理分散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的运行,也不符合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201*年成立国库科后,我局狠下决心,把局内部有关业务科室的银行账户全部收归国库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收付、统一核算”的“三统一”的管理方式。201*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又下发了《关于清理和规范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一是重新设置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范围,明确了各类账户功能;二是明确了财政、人行部门的职责,构建了共同管理单位账户的监督体系;三是确立了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建立了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和账户档案管理制度;四是完善了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和措施,形成了较为科学、严谨的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制度。我们充分利用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双集中”的特点,使国库集中支付职能和会计集中核算职能得到了有机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在总结资金统管和清理银行账户经验的基础上,取消了预算单位基本账户,全面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支付,并实现当日清算。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了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等顽症,为实行财政资金的集中支付提供了良好的运作环境。

三、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一是细化资金拨付流程。主要措施: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岗位分工和职责范围,加强会计监督;严格审核用款计划申请,坚持按预算、按用途、按进度审核、审批和拨付财政资金;对打单、稽核、盖章各环节实行专人负责,加强票据、印鉴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加强定期对账,包括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以及财政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对账,加快资金的到账时间。二是建立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充分利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透明度高、信息反馈快的优势,设立稽核、追踪岗位,加强对预算单位用款情况的查询、审核、跟踪和监督。四、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在实行四方志诚电子帐务系统后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设置总分类账簿,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设置明细分类账簿,确保各类账薄的相关记录完整,科目数据一致。为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及时,我们在工作中坚持四个“严把”关:一是严把拨款单据的金额、预算科目、款项用途。二是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严把会计分录的登记。三是严把会计科目和预算科目的使用。四是严把记账关,随时清理原始单据,及时登记账簿,定期对账。年终收支数据的清理做到“三核对”。一是与人民银行国库、税务部门核实分预算科目、分税种、分级次的预算收入数字,确保财、税、库三家数字一致。二是与各预算单位核实年度财政拨款数。三是及时与上下级财政部门核对好上下级往来款项。

五、注重总预算会计人员培养。多年来,我们牢固树立“总预算会计无小事”的观念,加强总预算会计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建设,培养和树立总预算会计爱岗敬业、勤政廉洁精神,确保总预算会计“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为此,在选人用人上,我们充分考虑总预算会计的工作特点,尽量把政策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自律意识强,严谨、诚信、可靠的优秀同志选拔到这一重要岗位。在能力培养上,尽量多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鼓励总预算会计开拓创新。正是在国库工作繁杂、工作时效性强、人力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总预算会计人员知难而进,锻炼成了国库管理工作中的“多面能手”。几点建议:一是将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引入到预算会计中来。现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除事业单位经营性收支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外,一般都是采用收付实现制。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在实际工作操作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它的一些不足之处。

二是加速推进总预算会计核算和管理的网络化进程。实现总预算会计核算和管理的电算化、网络化,是提高总预算会计信息时效性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加快推进总预算会计网络化进程。一是实行财政、税务、金库和代理银行之间税费收缴信息联网,实现资源和数据共享,增强总预算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是实行支付信息的网络化,将财政、预算单位、金库和代理银行之间进行网络连接,使预算编制、指标调整、用款报批、资金拨付、财务报表等实现网络化,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运作流程。

三是建议加强总预算会计交流学习的培训力度。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财政工作质量的优劣,只有提高整个财政系统各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才能保证预算执行工作和国库管理工作不断进步,为此,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定期举办一些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以适应当前财政国库管理改革事业发展的需要。

冠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201*年5月22日

扩展阅读: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1号)

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

财库[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

(一)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二)规范账户管理;

(三)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加强会计监督;

(四)及时组织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反映预算执行;

(五)规范印章、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六)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岗位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国库管理要求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需要,遵循制衡、高效原则,科学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岗位,岗位设置不得交叉、重复。

第七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岗位包括账户管理岗位、资金调度岗位、审核岗位、支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监督管理岗位等:

(一)账户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进行管理;(二)资金调度岗位,主要负责分析财政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财政资金流量,科学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三)审核岗位,主要负责依据预算对用款计划、支付申请等进行审核;

(四)支付岗位,主要负责对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要素进行复核,并开具支付凭证;

(五)会计核算岗位,主要负责对各类财政资金收支、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和上下级财政间结算等事项进行核算,并负责组织日常对账、编报会计报告;

(六)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收付管理和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实施会计监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足额配备相关人员,明确岗位人员职责分工:

(一)负责开具支付凭证人员不得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不得兼管财政总预算会计具体业务工作;

(四)其他需要相分离的工作,应当由不同人员负责。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设定总预算会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操作权限,加强密码和密码设备管理,禁止未经授权人员使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选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等有关知识。

会计核算岗位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也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风险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进行定期轮岗。

第十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任用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应当在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开设。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政专户,规范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工作:

(一)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服务水平等因素后确定,严格规范选择开户银行的审批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三)财政部门应当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财政专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进行备案;

(五)财政部门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撤销手续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账户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账户管理情况。

第四章财政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将所有财政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有效制衡。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和完整的系统操作日志。

第二十三条审核人员应当依据预算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依据预算、用款计划、收入缴库进度等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并提交支付人员。

第二十四条支付人员应当对审核后的支付申请等相关单据要素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并开具相应的支付凭证,禁止手工填制。

第二十五条支付凭证经复核无误后,由管理支付印章的人员加盖支付印章。支付印章包括支付业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法人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六条支付印章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单位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时更换预留印鉴。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立即失效。第二十七条支付印章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员均不得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银行交接支付凭证等原始单据,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确保原始单据及相关电子数据传递安全;与支付相关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应由专人传递给会计核算人员保管。单据传递应当实行交接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支付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留存联一并交由专人保管,定期销毁。

第三十条完全采用无纸化支付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系统安全控制机制,有关各方应当预先签订协议,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凭证的使用确认规范,无纸化支付程序及管理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管理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和凭证,重要票据和凭证应当实行专人专柜管理;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设备存放,并进行定期盘点。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调度管理,定期分析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严禁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调度和使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建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防控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第五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一)各类财政资金收支;

(二)财政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三)往来款项的发生和结算;

(四)上下级财政间的结算;

(五)其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用信息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会计核算人员收到财政资金收付凭证等原始单据(含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审核,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登记相应的会计账簿。

第三十九条会计核算人员不得直接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登记有误的账簿信息,应当采取冲销法或补充登记法,重新填制调账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登记会计账簿。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按月进行会计结账,具体结账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对账制度,采取网上对账、交叉对账、后台对账等方式,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国库机构要与业务管理机构核对资金账等;上下级财政部门要核对资金账;财政部门要与本级各预算单位核对资金账等,与征收机关核对资金账,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核对资金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通过后台对账方式核对专户资金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核对专户余额账。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编制和汇总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四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定期打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装订成册,并由制单人员、记账人员、复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做好日常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年度财政决算、部门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总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由专人妥善保管。总预算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信息系统存储的总预算会计原始数据应当由专人定期备份至机房专用存储设备。保存电子会计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当纳入容灾备份体系妥善保管。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严格监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情况和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的指导,定期检查下级财政部门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十一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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