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人民调解上半年总结
201*年通化矿业集团公司人民调解工作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通化矿业集团公司按照吉煤集团及市司法局的有关部署,根据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企业经济发展这一中心,以化解矛盾为主线,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以维护矿区稳定为目标,推进“覆盖立体化、衔接机制化、建设规范化、调解人本化”的人民调解“四化”建设,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为企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矿区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与服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队伍建设,增强整体实力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发挥调解网络作用,构筑人民调解组织坚实工作平台,年初,我们及时调整、完善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让一批政治可靠,有威信,有业务基础的同志充实到调委会及基层调委会队伍中来,做好矛盾纠纷调处日常中心工作,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覆盖面,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集团公司现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21个,人民调解工作人员135名(全部为兼职)。
2、完善制度,规范运行。为进一步使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等工作规程,严格执行纠纷受理、调查、移送等工作程序;继续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阵地建设;坚持执行学习、例会、回访、考评、统计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以制度建设促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加强培训学习,提高调解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为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我们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政策法规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学习,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政策法规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能力和水平。除此之外,还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经验介绍、业务交流等形式丰富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三、结合矿区实际,强化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作用1、紧紧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年初,我们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到了“和谐通矿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针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管理体制、组织形式、用工机制和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解决随着变化而出现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方面的纠纷。强化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的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准确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做到了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
2、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三项功能。一是突出矛盾纠纷调处重点,强化化解功能。在积极做好传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基础上,主动调解因经济运行引发的企业改制改革、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医患医疗等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的化解,努力实现“四防”(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事件、群体性上访)和“四无”(无因调解不及时而导致的自杀、凶杀、集体性械斗或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的工作目标,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缓解利益冲突,实现矿区的和谐稳定。
二是综合运用矛盾纠纷调处手段,强化预防功能。以化解诉讼外矛盾纠纷为主线,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梳理,分类处理,限期办理,运用法制、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类纠纷信息做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并建立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快速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将人民调解工作与“五五”普法工作相结合,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我们以宣传教育为切入点,引导广大调解员在个案调解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安全生产结合起来。安全工作是煤炭企业的头等大事,我们及时化解职工家属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让职工心情舒畅地上岗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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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度三灶镇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201*年,三灶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在金湾区司法局、三灶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以健全调解机构为重点;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为突破口;以建章立制、规范操作为手段;以构建“大调解”格局为目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三灶司法所通过健全人民调解网络、扎实构筑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长期稳定的目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三灶镇的社会稳定做出了较大贡献。
一、强化人员管理,健全机制,调解工作成绩显著。首先,三灶司法所以队伍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人员素质。201*年初,三灶司法所对全镇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进行了调整,各调委会及调解室充实了一批事业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调解队伍中来,并且落实了工作责任。目前,全镇共建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8个,其中村民调委会4个、居民调委会3个、镇调委会1个,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共92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8人,基本形成完善的调解网络。
其次,充分发挥镇调处中心在调解纠纷中的龙头作用,提高调解人员服务意识。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确保国庆、中秋双节社会和谐稳定,三灶司法所实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国庆值班制度。国庆期间及时化解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43起,为三灶镇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双节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由镇调处中心带头,在调解工作中做到“有受必有理、有理必有果”,全镇调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再次,在全镇调解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201*年调解工作成绩显著。201*年全镇共排查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541宗,(比201*年同期上升36.62%,比201*年同期上升87.85%),调处率100%,成功调处530起,成功率高达97.97%。其中,司法所专职调解员调处纠纷460件(与去年同比上升49.35%),成功调处457件,成功率达99.3%,涉及人数达2153人,挽回经济损失约193万元人民币,为创建平安和谐三灶做了大量工作;村居兼职调解员共调处81宗,成功73宗,成功率为90.12%。截止今日,参与解决疑难重大复杂矛盾纠纷35宗涉及人数5000多人,防止自杀3宗3人,防止群体性上访8宗涉及人数150多人。纵观全镇1至12月纠纷分类情况,赔偿类纠纷(主要是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居首共232件,占纠纷总数的42.88%;其次是其它类纠纷(主要是感情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共100件占纠纷总数的18.48%;第三是劳动类纠纷(主要是劳务纠纷和劳资纠纷等)共53件占纠纷总数的9.8%。
二、坚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常态化,矛盾排查与人民调解接轨,加强部门间联系。
司法所在201*年五月份开始,重点开展社会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工作,实行专职调解员包干负责,每人承担一个村居的排查责任,落实每月一排查一上报,重大活动期间及主要节日进行专项排查调处,切实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早排查、早控制、早化解。201*年7月,司法所起草了《三灶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实施意见》,得到了镇党委的高度重视,并以党委的名义下发了文件,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活动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专门指导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并且坚持排查出的矛盾第一时间介入调解,以最快的速度在基层化解社会矛盾。
人民调解工作室进驻镇内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及公安派出所,实行了公调对接,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全镇实现了“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的“三不”工作目标。201*年共防止民转刑案件2起,制止群体性械斗事件1起(涉案人数12人),化解了6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2起因村居管理、人身伤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劝止群体性上访3起(涉案人数人)。
三、注重创新方法,切实完善措施,构建工作新机制1、三灶司法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坚持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调解在先的原则,建立了村(居)每半月一次、镇乡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在经常性排查的同时,还根据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围绕重点人、重点事、重点时期开展集中排查,确保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如201*年1012月,为确保“珠海航展”及“广州亚运会”期间全镇社会稳定,针对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对象的专项重点排查,共排查出我镇重点管控对象5人,去向不明7人,为镇有关部门制定温控方案提供有力的依据。
2、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建立台帐,落实了牵头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第一时间介入调解,明确调处要求和调结时限,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加大对特殊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的专题调处力度,围绕全镇中心工作,确定开展专题调处,防止因纠纷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发生。
3、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注重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结合起来,完善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多方参与、互相配合、协同作战的方法,对纠纷进行综合治理,形成社会化联动“大调解”格局。构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公安、劳动、民政、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领导重视、建立网络、上下联动、多方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4、建立调解队伍教育培训机制。建立调解员学习制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分批分级培训两次,重点学习《珠海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调解工作常用法律法规、现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四、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所全体政法干警、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广大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今年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个别问题。一是部分调解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矛盾发展的需要;二是人民调解的效力和社会公信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还十分有限,没有将它纳入视线,纳入日常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渠道,百姓还没有掌握正确选择化解矛盾纠纷渠道的技巧;人民调解的服务水平与质量还跟不上工作发展的要求,尤其在依法调解方面还有较大的差距,直接影响到调解的效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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