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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人民调解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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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人民调解法总结

七甲坪司法所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工作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20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支持,充分体现了对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的关心爱护。

人民调解法,是司法工作中的重点,是司法所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人民调解法是201*年更好的顺利的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好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调解法,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才能把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到实处,使人民调解法真正发挥其切实为人民解决矛盾纠纷,解决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作用。针对该法的重要性,我所对今年上半年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总结如下:一、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年初计划通过后,司法所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加强配套制度和组织队伍建设,有效营造了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良好氛围,极大调动了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力推进了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所在此基础上以从思想高度重视为契机,以思想带动行动,认真学习对待该法,把人民调解法做为我们进行调解

的工具。要想实践,先选好工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收获成果,为百姓切实服务。

二、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

分期分步骤对人民调解法进行诠释、解剖。并集中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知道、运用人民调解法,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我所在上半年举行2次大型的集中培训。培训取得了很好的学习效果。三、加强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

通过宣传栏、广播、印发传单、走访等多种形式,对人民调解法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了解,知道人民调解法,并会运用人民调解法为自身解决实际问题。达到贯彻人民调解法的目的。在全年进行1次大的宣传活动,宣传面达到1600多人。并切实走访七甲坪镇部分村民。

四、巩固学习宣传成果、加大人民调解法功效

组织2次小规模的测试,竞猜活动,使调解员和群众都积极参加,不断巩固学习宣传成果。人民调解法是新法,有许多人看过之后,没有运用,事不关己,又忽略了。等到真的可以运用的时候,反而忘了该法的存在。所以,继续巩固学习宣传使人民调解员和群众都对人民

调解法耳听能熟,才能真正发挥人民调解法的功效,才是我们工作的目的所在。

沅陵县司法局七甲坪司法所

201*年11月

扩展阅读:学习人民调解法心得

学习人民调解法心得

3月19日,我参加区司法局组织《人民调解法》培训班,系统地学习人民调解法,了解人民调解概念、内涵和实质。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学习人民调解法体会如下:

一、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主要三个属性

人民调解精华是法治的自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在党和国家法治精神的阳光普照下,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人民调解基础是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

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内在是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招商引资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

二、掌握了人民调解工作遵循的四个准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

严格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

等等。调解平等原则源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严格遵循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严格遵循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严格遵循人民调解不收费规范。与人民调解三项原则一样,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调解有着广泛而深厚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选择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

三、立足岗位化解矛盾

学习《人民调解法》,作为社区治保主任,我们一要立足岗位,树立工

作责任心,在全社区开展一次以《人民调解法》为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六五”普法读本,营造良好法制宣传教育环境,不断提高社区居民法律意识和素质,形成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二要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认真开展纠纷隐患的排查,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平安社区,和谐杨桥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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