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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选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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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选派制度

骨干医师培训选派制度

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精神,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卫生强基工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医院服务体制和理念,全面落实“三好一满意”活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医管发[201*]76号《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规范我院骨干医师选拔派出机制,并依据选派制度结合我院专科建设计划,按照分配的名额与条件,在与培训医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选送我院骨干医师参加培训。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筹,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为目的,适应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的需要,选派骨干医师进修培训是加强我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诊疗水平,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大举措,我院积极推进专科建设,在与培训医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分配的名额与条件,选送我院骨干医师参加培训。通过“一对一”的临床培训方式,因材施教,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临床医疗技术基本功扎实,掌握相关专科临床适宜技术和临床路径,保证医疗安全,能解决当地患者医疗服务需求的专业队伍。二、专科建设:

医院按照我院最近几年的就诊患者疾病病谱,当前就医人群的就医需求,在一定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形成专科特色的科室。以便完善科室管理,加强科室建设,加强专科专病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业务水平,在改善基本设施基础上,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加强科室综合实力,积极申报科研项目,通过人才培养和人才梯队的合理建设,提高临床业务水平和诊疗技术,扩大诊疗范围。三、选派条件:

1、选拔的骨干医师必须是主治医师或从事临床专业3年以上的注册执业医师,以及根据需要选派少量与专科建设相关的护理、医技人员。

2、骨干医师选拔标准,坚持德、智、体、技、能各个方面均表现良好的要求:政治素质高、品德优秀、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及管理水平,并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

3、骨干医师必须制定自己的专业学习计划,保证学有所成,学习期满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突显专科建设的水准。四、培训目标:

1、参加培训的骨干医师必须自觉遵守培训医院的管理,接受我院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培训医院的规章制度。

2、骨干医师应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学习计划,在培训医院的安排下,通过“一对一”的临床培训,勤学苦练,努力学习专业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骨干医师培训结束,依照培训医院的考核意见,我院将进行技术考评,组织专题讲座,对新业务开展进行评估审批,考核考察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对于具有突出成就的人员医院将给与奖励,在专科建设中有突出贡献,成为专业人才的,优先或者破格晋升专业职称。

201*年9月24日

扩展阅读: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精神,加强县级医院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骨干医师是指县级医院主治医师或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注册执业医师。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安排少量护理、医技人员。

第四条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任务是:对县级医院骨干医师进行培训,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临床医疗技术基本功扎实,掌握相关专科临床适宜技术和临床路径,保证医疗安全,满足当地患者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医疗队伍。

第五条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要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东西部医院省际对口支援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争取效益最大化。第二章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第六条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负责编制并下达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培训任务,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或协调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参与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工作的三级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选派骨干医师的县级医院(以下简称选派医院);部署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对参加培训的骨干医师(以下简称参训医师)培训结束后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可以和行业协(学)会合作,落实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任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选派医院确定培训方向,落实参训人员。

第七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工作实施前,将本年度工作安排或实施方案报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并通过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报送执行情况总结,包括实施情况、项目成效、存在问题和资金使用等。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培训医院提供的考核意见,为参训医师出具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章选派医院和培训医院职责

第十条选派医院和培训医院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确定负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选派医院应当建立骨干医师选派制度。根据当地的疾病谱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本院专科建设计划,按照分配的名额与条件,在与培训医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选送骨干医师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选派医院应当确保参训医师在培训期间的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选派医院应当把骨干医师培训考核意见和结业证书纳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培训医院应当制订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对参训医师开展岗前教育,介绍医院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教学计划等,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人文医学培训,负责参训医师的日常管理,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培训医院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医院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方案,包括带教师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目标等。培训期间每周至少安排6学时的理论授课时间,同时安排好临床培训,保证培训效果。

第十六条培训医院要针对性地制订各专业培训考核办法,对参训医师进行考勤、阶段考核和结业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十七条培训医院要为参训医师指定带教导师,原则上要求由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并为参训医师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章参训医师和带教导师的职责

第十八条参训医师应当按照所在医院的派遣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参训医师在培训期间由培训医院管理,选派医院协助管理。第二十条参训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培训医院和选派医院的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医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参训医师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培训医院的安排下努力学习,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带教导师应当采取“一对一”的临床培训方式,结合参训医师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

第二十三条带教导师要重点培养参训医师临床思维、临床技术操作能力和医患沟通技能,帮助参训医师熟练掌握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适宜诊疗技术,熟悉部分疑难重症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四条参训医师应当与选派医院签订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培训期满后,参训医师返回选派医院工作的最低年限。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开展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进行补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落实培训所需补助经费,及时将资金分配到实施单位,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实施。第二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加强培训资金的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医院的培训工作支出,以及改善参训医师培训期间的生活、住宿条件。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对各地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对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年度培训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中央财政在分配下年度补助资金时相应核减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培训医院规章制度的参训医师,由培训医院向选派医院提出处理意见,选派医院应当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省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开。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参训医师在培训期间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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