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方案
吉林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方案
根据水利部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水明发(201*)12号]以及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补充通知》(吉安委办明电[201*]4号)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水利(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促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进一步促进企业和水利(渔业)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全面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水利设施各项安全措施,提高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进一步减少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保持水利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主要内容
安全检查要以安全度汛、病险水库、在建工程、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渔业生产为重点,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隧洞施工、围堰、高边坡、起重机、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水库大坝、水电站、闸门、启闭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打击、整治违规建设和违章作业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救援演练情况;落实水利工程各项安全度汛
措施,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职工(包括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从4月初开始,到五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份,各企事业单位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第二阶段:5月份,各级水(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领域进行重点检查。省水利厅将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一)自查整改阶段
各建设项目法人,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渔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要求,结合汛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全面治理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列入整改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对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各建设项目法人,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渔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于201*年4月30日前按隶属关系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督促检查阶段
各级水(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所管辖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单位自查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督查时,要听取被督查单位工作汇报,检查被督查单位自查整改总结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深入施工和生产作业现场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核查被督查单位自查整改情况;督查结束时要向被督查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查完成后要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督查报告于5月30日前报省水利厅。在各级水(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督查的同时,省水利厅将组成督察组对各地安全生产生产大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对全省水利(渔业)安全生产及汛前安全生产检查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及水利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分析水利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将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水利“安全生产年”的重要任务和减少隐患、防范事故的重要举措,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立即行动,全面开展水利(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要制订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认真检查水利(渔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执行、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等。
(三)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水库、水电站要层层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严格按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运行,严禁超标准蓄水,进一步完善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要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并抓紧整治,建立严格的监测巡查制度,制定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控。小型水库要逐一落实安全责任、管护措施、看护人员、养护经费、日常巡查和应急预案,严防垮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故。要做好水文测验、野外勘察和测量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各单位要全面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水利(渔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法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和建设项目自查,狠抓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扩展阅读: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的通知
201*-12-12
发布时间:
各市(州)、县(市)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监督,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充分发挥水利审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能作用,现将水利部下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工作是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招标投标审计工作既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又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手段,也是强化工程建设管理、预防违法违纪事件发生的重要保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工作。二、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要遵循“凡由同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的原则实施审计监督。
各级水利审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范围负责对同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省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由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三、规范审计程序,强化审计监督(一)规范招标投标审计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程序严密细致的工作,审计监督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的要求,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监督,严格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可以划分为招标准备、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执行3个主要阶段。招标准备阶段实行审计审查制度,开标评标定标阶段实行现场监督审计制度,合同执行阶段实行定期审计制度,使招标投标审计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定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
(二)加强招标投标事前审计监督
水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事前审计监督,在招标准备阶段对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准备阶段审计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项目招标前,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报告书时,必须同时向同级水利审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进行招标投标事前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报送的招标报告书和相关资料后,对招标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肢解建设项目、是否履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审批程序、是否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计划、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等进行事前审计审查,并出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准备阶段审计审查意见书》。(三)强化招标投标事中审计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招标投标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工程开标前,应及时通知同级水利审计部门参加开标评标活动,水利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水利审计部门对工程开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标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定标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进行事中现场审计监督。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按开标评标相关规定对开标评标的审计监督进行签字或出具审计意见。开标、评标、定标结束后,项目法人应将评标总结报告报送同级水利审计部门备案,其中,概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以国家和省财政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总结报告报省水利审计部门备案。
(四)认真做好招标投标事后审计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在加强对招标投标事前、事中审计监督的基础上,要认真抓好事后审计监督。
全省各级水利审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结合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在抓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竣工决算审计等常规工作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招标投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和合同执行专项审计,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纪行为,为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要求各级水利审计部门每年12月将全年招标审计监督情况汇总上报省水利审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准备阶段审计审查意见书可在省水利厅网站(slt.jl.gov.cn)下载。
附件:1、吉林省水利工程招标准备阶段审计审查意见书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的通知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水利部文件
水审计〔201*〕560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馈。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代理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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