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废证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一、要求
各级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二、登记
各级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统计上报
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于第二年年底前将上一年度逐级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应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四、销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销毁程序和要求,组织废证的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扩展阅读: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
填写单位(盖章):日期:单位出生证号码作废原因备注填报人签名: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名:日期:注:《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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