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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工作规程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2:54:16 | 移动端: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工作规程

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工作规程

SXGS01QD358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工作规程第1页共4页

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工作规程

1适用范围及工作职责1.1适用范围

适用于计划征收处(科)对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不含农用车、摩托车)的管理。1.2工作职责

一、负责总局无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价信息采集工作;二、负责总局无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型的计税价格暂定工作;三、负责暂定计税价格车价信息上报工作。

县(市)局计划征收科在征收过程中遇有总局无核定计税价格车型,负责采集该车型车价信息并上报市局计划征收处车购税征收科,负责将市局计划征收处车购税征收科暂定计税价格录入到本单位车购税征收系统车价信息模块中;市局计划征收处车购税征收科负责总局无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型的计税价格暂定工作及通知各单位执行,负责将暂定计税价格导入车购税网上预申报系统,负责将暂定计税价格车价信息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2作业流程及工作要求2.1车价信息采集

车价信息采集主要指征收过程中遇有总局无核定计税价格车型时,采集该车型车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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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车价信息采集的内容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车辆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2.1.2车价信息采集的方法

(1)境内购置的应税车辆,出厂价格根据生产厂家(销售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核定,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根据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核定。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向车辆生产地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向生产厂家(销售商)咨询、询问查验车辆的具体装置等方式了解并掌握车辆的出厂价。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a如系正常缴纳进口环节税车辆,计税价格由《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所列消费税完税价格(或增值税完税价格)得出。

b如系免缴进口环节税车辆,计税价格的计算如下:

计税价格=外币到岸价×纳税申报当日该种外币汇率×(1+适用关税税率)÷(1-适用消费税税率)

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根据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核定。2.1.3车价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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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局车购税征收部门采集到总局无核定计税价格车型信息,按统一表式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局计划征收处车购税征收科,上报途径为市局FTP计统征收处目录下车价信息报送。

2.2最低计税价格暂定

最低计税价格暂定指总局无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根据同类型、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2.2.1最低计税价格暂定方法

(1)境内购置的应税车辆,根据生产厂家(经销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格结合平均市场交易价暂定最低计税价格;如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根据《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所列消费税完税价格(或增值税完税价格)暂定最低计税价格;如不能提供《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2.2.2暂定最低计税价格下发

市局计划征收处车购税征收科根据采集的车价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暂定最低计税价格,通过市局FTP计统征收处目录下车价信息下发各县(市)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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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暂定最低计税价格录入

暂定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后,县(市)局通过车购税征收系统车价信息模块将该车型相关信息录入微机(录入信息包括产地、生产厂家、车辆类型、车型及备注、车辆出厂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最低计税额、车价信息来源等内容);市局计划征收处车购税征收科将暂定最低计税价格导入车购税网上预申报系统。

2.2.4暂定最低计税价格上报

市局计划征收处车购税征收科每月将暂定最低计税价格信息按要求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3修订或牵头修订责任部门

计划征收处4相关文件及表单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60号)

《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5工作流程图

县车价信息上报市(市局市局计)暂定计税价格备案流划局转暂定计税价格下发征计划征收科收处税处A版第0次修改201*年5月发布

扩展阅读: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采集业务范围的通知

特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穗国税发〔201*〕85号

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

采集业务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规范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采集工作,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车辆价格的监控,提高车价信息采集质量,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16号)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我市车价信息采集业务范围的划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业务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年4月1日起,国产机动车辆的车价信息采集工作由各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负责调整为车辆生产企业的经管税务分局负责。进口车辆的车价信息采集工作仍维持由市车购办负责。

二、各征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广州市车价信息采集工作规程(试行)》(见附件)开展车价信息采集工作,加强数据审核,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三、车价信息统一由各征管单位税政部门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录入上报。对初次开展车价信息采集的征管单位应于201*年3月25日前做好征管系统的相关配置及操作人员权限设置工作。相关系统设置及操作参见《车价信息采集电脑操作指引》(见附件)。

四、为保证业务范围调整后车价信息的数据衔接,各征管单位在201*年4月份开展新一期车价信息采集前,由税政部门统一从征管系统导出当期本单位可采集的已有车型信息下发基层税务分局,各基层税务分局根据已有车型信息开展当期车价信息采集。对征管系统已有车型信息只允许修改本期数,其他项目内容不得修改。

五、为做好我市车价信息采集工作,市局将于201*年3月下旬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各单位在采集工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附件:广州市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规程(试行)

主题词:车辆购置税信息采集范围调整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年3月23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处陈宇强(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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