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摩托车购置税征收
浅谈当前摩托车
车购税征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谢冰
江西省龙南县国税局341700
0[摘要]
摩托车由于自身的特点及历史的原因,其车购税征收历来有很大的难度。过渡期征收主体的改变,内部管理职能、管理方式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摩托车车购税征收工作更是遇到新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摩托车车购税征收工作面临的几个主要的、具体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车购税摩托车问题对策1[前言]
自201*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由交通稽征部门代征改为由国税部门直接征收以来,各地车购税征收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基本做到了平稳过渡。但是,由于各地的内外因具体情况不同,存在征收不平衡的情况。尤其是摩托车车购税的征收,我市各县(市)差别很大,总体形势不容乐观。积极排除和解决那些不利因素,变被动为主动,是车购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2当前摩托车车购税征收的现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60号),从201*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就我市的情况,征收人员基本为原稽征部门划转人员。人员设置除市车购税征收分局外,各县(市)车购税征收人员人数13人不等,主要征收摩托车和农用车车购税。虽然各县(市)局都挂了“车购税征收分局”的牌子,但业务暂纳入办税大厅管理,工作范围主要是征收业务,工作环节大致为“征税核发完税凭证将税款存入专户”。据了解;各县(市)的摩托车车购税征收情况差别很大。如龙南县上半年征收摩托车达到2677辆,车购税达到74.11万元。而有的县至今尚未征收摩托车车购税。
3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由于摩托车车购税征收难度大、税额小的特点,不少县(市)积极性不高,不太重视这项工作,对征收情况不太理想有直接关系。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但现实情况是,除极少数县(市)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在办理摩托车登记注册手续时,能严格把关(如龙南县),大部分县(市)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没缴纳车购税的情况下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导致摩托车车购税的大量流失。
3.3执行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现行的最低计税价格是按照摩托车生产厂家的出厂价格确定的。众所周知,销售商是不可能按出厂价格销售的,实际价格往往要高得多。但为了争取更多的买主,销售商往往主动提出少开发票金额,以达到车主少缴车购税的目的。如5月30日,龙南某摩托车经销公司售出的林肯LK1255X摩托车,实际售价3700元,应征车购税316元。而发票所开金额才2500元,刚好是最低计税价格,车购税为250元。如此,少征了65元。现在很多经销商有专人帮办缴税手续,对自己经销的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很清楚,所开发票金额几乎都在最低计税价格左右。
3.4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登记注册,而未缴纳车购税的摩托车。此类摩托车的存在,不但本身流失了大量税源,更严重影响现在购车者缴纳车购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征收工作带来不良的影响。
3.5车购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后,业务上基本沿用过去稽征部门的管理办法。由于划转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过去并没有具体办理过车购税征收业务,而现行管理体制各县(市)车购税征收没有上一级业务指导部门,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范性管理办法,导致实际工作中遇到要解决的问题却不知道请示谁的尴尬。
4.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4.1涓涓细流可以汇成浩瀚大海。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摩托车车购税的征收工作,尽快把它列入年度考核内容,提高征收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应征不漏。
4.2继续加大车购税征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运用各种传播媒介,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把车购税征收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车主认识到购车缴税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提高他们自觉缴纳车购税的积极性,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征税环境。
4.3出台强有力的、操作性强的车购税征收实施细则。虽然从201*年1月1日起便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但实际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并不理想。可以采取由税务部门和公安车管部门联合下文的形式,严格规定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已经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未完税车辆,一律限期补缴,否则不予办理年审手续。
4.4由于实际工作中对销售商低开发票的行为实施惩罚和打击在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可把最低计时价格由根据出厂价格改为参照市场平均价格。这样,既符合《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4.5明确市局车购税分局为各县(市)局车购税分局业务指导部门。如此,有利于车购税征收工作的规范管理。
5结束语
车购税征收是国税部门的一项新的工作,过去稽征部门多年的工作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应加以总结,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只要我们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应对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摩托车车购税征收工作一定会有飞跃发展。
扩展阅读:摩托车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的几点思考及措施
摩托车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的几点思考及措施
摩托车是广大老百姓出行的重要工具之一。自车辆购置税开征以来,摩托车作为机动车辆的一种,也列入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应该说这对增加税收收入完善对行为税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对摩托车行业税收管理的情况来看,对摩托车购置者征收车辆购置税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从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上看,对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在征收环节上设计不尽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按条例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同时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现阶段,摩托车的消费群体主要还是个人,按规定,购买摩托车的个人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即上牌照)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实际情况是在县级城市或县下面的农村乡镇,摩托车购买者购车后一般是在本县或本乡镇使用,由于车辆管理部门的力量难以延伸到县以下乡镇一级,购买者不上牌(不到车辆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现象大量存在,要想在车辆登记注册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基本不可能,此时要税务机关去面对成千上万的摩托车购买者征税,其难度可想而知,而产生对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难到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车辆购置税征税环节设计不合理造成的。
二、从车辆购置税实际工作中,部门纳税人的信息共享尚不健全。由于国税机关与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机构还没有建立有效地信息共享机制,国税机关征收车辆购置税不全面,不彻底,导致车辆购置税税款大大的流失。公安交警部门由于受部门利益的影响,主动配合和协助的积极性不高。
三、车辆购置税的管理手段乏力,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目前,有的纳税人让交警检查时,由于没有上牌照,把车扣掉了,才来税务部门办理手续,纳税人有意逃避纳税。再一点就是纳税人购车时,销货方直接不开具发票给纳税人,纳税人更不去主动上牌照;纳税人游离于交警部门与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由于新征管法没有赋予国税机关上路检查权,导致国税部门眼睁睁看着车辆购置税流失而无可奈何。
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下措施: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提高购买摩托车车主的依法纳税意识。最好与交警部门联合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将车辆购置税的政策规定、纳税程序、纳税规程和税务处罚标准实行公开公示,同时,运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和宣传方式,去乡镇基层搞宣传。使车辆购置税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一样对待,切实加强纳税人的自觉主动纳税的意识。二是加强税源调研,掌握摩托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与实际销售额的变动规律。国税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影响摩托车销售价格变动的因素的调查收集,加强纳税评估,开展不同厂家、不同品牌的摩托车单台税负分析,掌握单台摩托车的税额,以指导基层国税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征管,严格监控,规范服务。使摩托车的销售数量与完税数量逐步接近。提高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的征管质量和水平。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现公安交警部门与国税部门的良性协税护税机制。成立专门的车辆购置税领导班子,把每一季度或者半年的纳税信息进行信息交流,研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协商解决。加强信息交换,对没有上牌照逃税的摩托车主采取扣车并强制移交到税务机关补税,领取完税证。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办公的形式,使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卓尼县国税局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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