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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基础知识》总结——第三章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2:58:43 | 移动端: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基础知识》总结——第三章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基础知识》总结——第三章

第三章债券

第一节债券的特征与类型

债券的定义: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务债权凭证。含义:发行人(借入资金的经济主体)、投资者(借出资金的经济主体)、利用资金的条件(在约定时期还本付息)、法律关系(反映两者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律凭证)。

债券的票面要素:票面价值;到期期限:债券发行之日起到最后一笔本息偿清之日的时间;票面利率:利息与债券票面价值的比值,用百分数表示。形式有单利、复利和贴现。发行单位名称。所有要素不一定都体现在票面上,可能以公告等形式公布利率、偿还期限等重要因素。但票面可能包括其他因素,如还本付息方式。

影响债券偿还期限的因素:资金的用途:临时周转使用发行短期债券,而长期资金需要则发行长期债券。期限的长短主要考虑利息负担。市场利率的变化:利率看涨发行长期债券,否则发行短期债券。债券变现能力:债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发达市场可以发行相对长期的债券,而不发达的债券市场则发行短期债券。

债券的特征:偿还性:到偿还期限还本付息,债权债务关系随之结束,而股东和股份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公司存续期内是永久的,另外,英美国家历史上发行过无期公债或永久性公债。流动性:持有者的转让,取决于市场转让的便利程度以及转让过程中是否产生价值损失。安全性:收益相对稳定,不但可以转换为货币,而且有稳定的转让价格。债券投资不能收回的两种情况:发债人不能充分和按时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约定,流通市场面临的风险。收益性:获得相对稳定的利息收入以及转让差价。

债券的分类:按照发行主体: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按照计息与付息方式:单利、附息、贴现、零息、累进利率。按风险程度(利率是否变动):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按债券形态: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计账式债券。

1.政府发行债券的目的:用于公共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在有的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规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2.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目的:用于特定用途以及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金融机构发债使其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3.公司债券一般由上市公司发行,但有的国家也允许非上市的企业也可以发行债券。4.附息债券:息票债券,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定期分次付息。

5.贴现债券:票面不规定利率,折价发行,到期按面额偿还本金。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的差价构成利息,期限短于1年。

6.零息债券:存续期不支付利息,投资者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购买,购买价格是票面值的现值,投资收益是两者的差价。期限长于1年。

7.实物债券: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债券面的债券。例如,无记名国债是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面值等。实物债券的特点: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8.凭证式债券:债权人认购债券的收款凭证;券面无金额,填写认购人缴款的实际数额。可记名、挂失、不能上市流通;类似于储蓄存单。

9.计账式债券:在电脑账户中做记录;计账式债券买卖,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无纸化。

债券与股票的比较:相同点:有价证券;筹措资金的手段;收益率相互影响。区别:权

利不同;目的不同;期限不同;收益不同;风险不同。第二节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国家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凭证。广义的公债是指公共部门的债券;狭义的公债是指政府举借的债。性质:具有债券的一般特点;功能上最初是弥补政府财政赤字,后来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用事业开支的重要手段,具有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特征: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稳定、免税待遇。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短期国债-国库券: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或一年的国债;政府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我国发行过的国库券有期限超过一年。中期债券:偿还期限在1-10年,筹集资金的目的是弥补赤字或者投资,但不用于临时周转。长期债券:期限在10年以上,作为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曾经发行过无期国债,持有者按期索取利息,无权要求清偿,但政府可以随时注销。

赤字、战争、建设、特种国债:赤字国债:弥补财政赤字;其他方式也可以弥补财政赤字,但发行国债有优势(增加税收、银行增加货币发行量)。建设债券:用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战争国债:弥补军费开支。特种债券:用于特种目的的国债。

流通国债和非流通国债:流通国债是能够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流通国债的特征:自由认购、自由转让,通常不记名,转让发生在证券市场上,如交易所或柜台市场,转让价格取决于市场国债的供求

非流通国债:不允许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非流通国债的特征:不能自由转让,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投资对象为个人或特殊的机构。以个人为目标的国债,吸收的是个人小额储蓄资金,又被称为“储蓄债券”。

实物国债和货币国债:实物国债:某种商品实物为本位而发行的国债。发行原因:一是实物交易占主导地位;二是在货币经济为主的年代,由于币值不稳当,为增强国债的吸引力而发行。实物国债与实物债券的区别:后者是指具有实物票券的债券。货币国债:以某种货币为本位发行的国债。货币国债的种类:本币国债和外币国债。我国发行的国债: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为“分”,而每分应折的金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1981年我国发行了国库券和国家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1980年代以来发行的国库券:我国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1981-1984年发行的是5-9年的国库券(宽限期为5年,偿还率为20%)。1994年发行了半年期国库券,1996年发行了3个月的国库券。我国国库券的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1-2%,其中利率最高的是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为15.86%1985年之前,国库券不能自由买卖;1985-1987年进行国库券贴现和抵押贷款的尝试;1988年分两批在全国60个城市进行国库券转让试点;1990年转让市场全面放开。

1980年代以来发行的国家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7年,一次,54亿,个人认购10%,单位认购90%,期利率分别为10-5%和6%,期限3年;满足建设需要。国家建设债券:1988年,一次筹集资金30-54亿元,期限2年,利率为9.5%,发行对象为城市居民、基金会组织以及金融机构。财政债券:多次发行,首次发行是1988年,可记名挂失,但不能流通转让。特种债券:发行3次,1989-1991年,5年期债券,利率分别为15%-15%-9%,采用收款单形式,可记名挂失,但不流通。保值债券:1989年发行1次,3年期,债券利率为银行3年期存款利率保值补贴率1%。基本建设债券:1988-1989年发行2次,是政府机构债券,利率与报纸债券相同。基本建设:非标准化国债,政府机构债,两次,88-89年,分别80、55亿元,期限5年、3年,利率7.5%,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加1个点同时加保值贴补率。长期建设债券:1999年开始发行。

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发行,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地方兴建大型项目。种类: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地方政府兴建大型项目发行所采用的是企业债券,以政府作为担保,例如1999年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5亿元浦东建设债券,用于上海地铁建设。第三节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

金融债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用于特定用途、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特征:与吸纳的储蓄存款进行比较。专用性:用于定向的特别贷款;一般性贷款。集中性:并不经常发行,具有间断性、主动性;经常的连续性业务,主动性在存款者方面。高利性:高于相同期限的存款利率。流动性:不记名、不挂失、可以抵押,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我国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次级债务;财务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公司发行的定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种类:信用公司债;不动产抵押公司债;保证公司债;收益公司债;可转债;附新股认购权债;信用公司债、不动产;抵押公司债、保证公司债。

信用公司债:不以资产而是以信誉作为抵押的债券。也称无担保债券;不动产抵押公司债:以不动产的契约为抵押而发行的债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价值很大时,可以用作多次抵押,从而产生抵押顺序。

保证公司债:由第三者对发行的债券提供还本付息担保。一般由政府、金融机构或信誉良好的企业,也常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收益公司债:公司债券的利息只有在公司盈利时才支付;若利息不能足额支付,未付利息可以累加;公司只有在利息付清后,公司股东才能分红。

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转换成为股份的公司债券。需要约定的条件是规定转换期限和转换价格。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有利于债券人公司未来的增长利益。

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发行的债券附新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S30;附加条件未购买价格、认购比例以及认购期限(认股权与债券之间可以分离)。

我国的企业债券:1987年我国出台《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范企业债券发行;1993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进行的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需要采取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符合一定条件,进行审批,并按照审批用途使用资金。我国企业债券的种类:重点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住宅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调整投资结构,保证重点建设,种类有电力建设、重点钢铁企业、有色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企业四种债券。

第四节国际债券

国际债券:发行人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向外国投资者发行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投资者范围广泛: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基金会、工商财团和自然人。特征:资金来源范围广、发行规模大、存在汇率风险、由国家主权保证以及以自由兑换货币为计量单位。国际债券的类型:外国债券:是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市场上发行以该国币种为面值的债券。如杨基债券,是美国以外的发行人在美国市场上发行的以美元为面值的债券;在日本发行的武士债券。欧洲债券:是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国市场的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由于发行人、发行市场以及发行货币三者不一,因此,也称为无国籍债券。例如,亚洲的龙债券。

我国发行的国际债券:1982年,中信在东京资本市场上以私募方式发行、利率8.7%,100亿日元,发行100多次。主要债券品种: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扩展阅读: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基础知识》总结——第二章

股票

第一节股票的特征与类型

股票的定义:股份公司发行、证明股东的身份和权益、获取红利和股息的凭证。股票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获得股息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权力;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股票应载明的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以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董事长的签名。

股票的性质:有价证券:财产价值和财产权利的统一表现形式,一方面代表一定量的财产;另一方面可以行使所代表的权利。要式证券:真实全面载明法律规定内容。证权证券:权利的载体,是已经存在的权利的物化表现形式。而设权证券是权利随证券的制作而产生,以证券的制作存在为条件。资本证券:股票是投入股份公司资本份额的证券化,独立于真实资本之外,是虚拟资本。综合权利证券:股票既不是物权证券,也不是债权证券,而是综合权利证券,因为,股东的权利是综合的。

股票的特征: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公司的红利和股息大小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股票流通中的差价收入,又称资本利得。风险性:持有股票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损失特性。股票的风险和利益不仅并存,而且对称。流动性:股票可自由地交易,由于其流动性高的特点,在会计上又称为流动资产。永久性:股票所载明的权利始终有效,与股份公司的持续期相关联。对股东而言,是长期投资,对公司而言,是稳定的自有资本。参与性:股东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的特征,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来实现参与性。

股票的类型:按股东享有的权利不同: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记载方式上的差别):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是否用票面金额表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普通股票:最常见的股票,持有者享有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其权利大小随公司盈利水平的高低变化,股东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相应地风险也高。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比,股东在权利义务中附加某些特别的条件:股息固定,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于普通股东。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在股票票面和公司股东名册上记名。名称规定:自然人姓名,以及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法人名称;更换姓名或名称,应进行变更手续。我国的规定:发起人、授权投资机构以及法人都为记名股票;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记名股票出需要股东名册之外,还需要登载以下事项:股东姓名、名称以及住所;所持有的股份数、股票编号;取得股票的日期。

记名股票的特点: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以及代理人。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缴足。记名股东与股份公司之间形成了特定关系。转让相对复杂,或者受到限制。转让必须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程序,必须将受让人的信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便于挂失,相对安全。遗失股票后,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关系并不消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公司挂失,要求补发新的股票(我国需要经过法院公示环节)。不记名股票:不记名股票一般留有存根联,包括股票主体(即公司名称、股票代表的股份数)和股息票(用来进行股息结算以及行使增资权利)。《公司法》规定还要登载股票编号以及日期。

特点:第一,权利归属股票持有人或占有人,以占有事实为依据;第二,认购股票需要缴足款项;第三,转让相对简单,持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第四,安全性差,不能办理挂失手续。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票面记载金额,这个金额又称之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以及股票面值。票面金额一般可以用资本总额除以股份数得到,而很多国家对此直接规定,一般限定最低票面金额,要求同次发行的股票票面金额等同。票面金额以国家主币为单位。特点:明确每一股代表的股权比例;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为票面金额。

无面额股票:票面不登载金额,只记载股数以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又被称为比例股票或股份股票。股票仍然有价值,价值的高低取决于股份公司资产的价值。相当多国家仍然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特点:第一,发行或转让价格灵活,更加注重股票的实际价值;第二,便于股票分割。

与股票相关的部分概念:股利政策:派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分割与合并;增发、配股、转增股本与股份回购。

第二节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票面价值:又称面值,即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

账面价值:又称股票净值或每股净资产:每股股票所代表的实际资产的价值,公司净资产/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清算价值: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理论上应该与账面价值一致,前提是清算时的资产实际销售额与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一致。实际上往往低于前者,一是清算时压价出售,二是发生清算成本。

内在价值:也称理论价值,是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取决于股息收入和市场利率。股票的价格由价值决定,但股票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因为能够给持有者带来收益(股息和资本利得)。股票交易实际上是对股票未来收益权的转让,价格是对未来收益的评定。购买股票的动机是由于能够给持有者带来预期收益,即期值,包括股票的未来股息收入、资本利的以及股本增值收益——现值理论。

股票市场价格=预期股息/市场利率。股票市场价格:由价值决定,同时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供求关系是最直接的因素,其它因素都是通过作用于供求关系而影响价格。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公司经营状况;宏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心理因素。证券主管部门的政策与措施:认为操纵因素;公司经营状况;公司资产净值;盈利水平;公司派息政策;股票分割;增资和减资;销售收入;原材料供应及价格变化;主要经营者更替;公司改组或合并;意外灾害;宏观经济因素;经济增资;经济周期循环;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市场利率;通货膨胀;汇率变化;国际收支状况。

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参加股东大会;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其他权利:优先认股权;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分配权。权力表现形式:从公司经营利润中分配股息和红利;获得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分配股息红利的条件:从法律上讲,只能用留存利润支付,不能减少注册资本;无力偿还债务时不能支付股利。从公司的分配决策上讲,对现金的需要、面临的经济环境以及获取资金的能力等。分配顺序是:经营收入—纳所得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优先股股利—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后分配股息等。分配剩余资产的条件:公司解散清算;分配之前必须支付下列费用:拨付清算费用-支付员工工资-银行贷款-公司债务和其它住债务。

第三节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

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普通股票股东的其他权利: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转让股票以及优先认股权。优先认股权:股份公司增发新股时,原股东按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价格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目的是保证股东的持股比例、利益和持股价值。对权利的处理方式:行使、转让和放弃。股东是否拥有权利取决于股票购买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

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按照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交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退股;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优先股票: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的股票(优先分配股息和财产)。优先股票的内涵:代表着公司的所有权(与普通股票相同)和取得相对固定的股息收入(与债权定期取得债息相同)。就权利而言,优先股票具有的权利与普通股票具有的基本权利不同,有些权利是优先的,这是指分配权利;有些权利受到限制,如投票表决权等。

优先股票的意义:对公司而言,一是可以获取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同时因为其股息固定,又可以减轻利润分配的负担。二是由于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减少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对投资者而言,从积极意义上讲,收入稳定,而且在清偿财产时顺序也靠前,安全性高;从消极意义上讲,在公司利润高时,不能获得利润分配,收入会低于普通股东。优先股票的优先条件: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顺序和定额;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股份的条件等。

优先股票的特征:股息固定:股息在发行股票时就预先确定,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股息分配优先:股息支付发生在普通股票之前。对公司盈利先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其次才是优先股东股息;最后是普通股东股息。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公司破产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配处在债权人和普通股东之间。一般表决权:一般情况下不行使表决权,只有在涉及到股东权益的议案时才能行使表决权。

优先股票的种类:按照优先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配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分为:累积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分类的角度);按照能否参与或部分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享分为:参与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按照在一定条件下能否转换成为其他品种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按照能否由原发行公司赎回分为:可赎回优先股与可赎回优先股;按照股息是否变动分为: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历年股息可累积发放。由于公司亏损等原因不能正常发放优先股股息,可以累积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发放。有的国家规定,公司在分派当年盈利时,必须首先将当年和往年累积的优先股股息付清,在没有补足优先股股息之前,不能发放普通股股利。在实践中,有时累积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也并不一定必然补足,如果公司积累了优先股股息,又打算发放普通股股息,则允许前者转换成为普通股,这有利于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利益。

非累积优先股是指股息以营业年度进行结清,不累积。特点:股息发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若公司本年度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时,所欠缺的部分不予累积计算,股东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营业年度补发。对公司而言,不负担以往营业年度优先股股息负担,不加重公司付息分红的负担。而对于股东而言,收入的不稳定性差,因为公司盈利时才能获取固定的利息,公司盈利少时则得不到固定的股息。大多数优先股为累积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除了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与普通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前提:足够的盈余、普通股东分得的股利不少于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分类:全部优先股票与部分参与优先股票。全部参与优先股票:公司盈利在分配完所有股东股息股利后,优先股东与普通股东一道平等分配剩余盈利(举例:容易考计算)。部分参与优先股票:公司对优先股东参与剩余盈利分配有上限(8-10%,其中,8%是固定利率,10%是上限)。

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剩余盈利的分配,以预先规定的利息率为上限。股东的优先体现在股息分配的顺序上,而不是股息分配的数量多少上。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发行后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持有者将其转换成为其他种类的股票。转换类型:转换成为普通股票。股权登记日后认购的普通股票称为除权股。转换条件:股东、行使转换请求权的条件、转换的起止时间、转换的类型、需要履行的手续。转换对公司的意义:一是发行困难时争取投资者;二是较低的利息可以减轻利息负担。对投资者的意义:多了选择投资种类的机会。公司盈利少时,不行使转换权利,相反则行使。

可赎回优先股票:在股票发行后一定时期(预先确定,一般高于票面价值)可按特定的赎买价格(发行时确定)收回的股票。要求:赎回的股票必须在短期内予以注销。种类:强制性赎回(赎回权在发行公司)和任意赎回(赎回权在股东),大多数为强制性赎回优先股股票。赎回的目的:减少股息负担。发行的不可赎回股票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赎回,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

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股票发行后股息率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优先股票,而一般股票的股息率预先确定而不可调整。调整的时机:随市场上其他证券价格和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与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状况无关。产生的背景: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有价证券价格经常波动、银行存款利率经常波动。

第四节我国现行的股票类型

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公司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就折算成国家股。法人股: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非上市流通的股份。法人持股形成的是所有权关系,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投资行为,但必须以法人登记。如果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股份,就属于国有法人股,它是国有股权的一部分(另一部分为国家股)。认购法人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通过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形式的资产出资,但这些资产必须进行估价。

社会公众股:社会公众依法用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在社会募集的情况下,除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其余股份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我国《公司法》规定,社会募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这一比例为15%以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公司向外国或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构成:H股、N股、S股、L股。

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者: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投资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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