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纠纷调处程序
“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
先把申请书和申请书副本递交到职能单位(或由职能单位做权属纠纷申请笔录),由职能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受理
职能单位在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好受理审批表交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名后正式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并书面通知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职能单位提出答辨意见,并提供有关权属纠纷的证据材料。
职能单位应当将另一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告知申请当事人,如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答辩意见和有关权属纠纷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
三、现场勘验
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后,应当到权属争议现场勘验,通知村委、当事人到场,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并由勘验人、当事人、村委会代表签名或盖章。
四、调查取证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过调查核实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职能单位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复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情况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至少包括当事人询问笔录和第三方证人调查笔录。
五、组织调解
职能单位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权属纠纷进行调解。1、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调解,要制作调解记录,调解记录上要有当事人签名。2、如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和权属界线图。由当事人、调解人签名,并加盖主持调解单位的印章,送达当事人后后效。
3、属镇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权属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职能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意见交镇政府;属镇内单位之间的权属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镇政府要应当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写出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意见,报由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决定。
政府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要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要有送达回证。(由镇政府作处理决定的,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四个月内要作出处理决定。)
七、将本案涉及的资料归档,形成案卷。(所有书面资料要用A4规格)
注:以上所有书面通知书均要有回执或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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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纠纷”调处程序
一、受理申请
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权属纠纷有直接复利害关系;(二)有具体的权属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四)属于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五)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经依法确定权属,或者虽经
依法确定权属,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确定的权属确有错误的。
二、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调处权属纠纷,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争议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写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
职业、住址;争议当事人是集体的,应当写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说主要负责人和姓名、职责。
(二)权属争议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土地、山林、水利的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三、被申请人答辩和提交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交答辩意见和权属纠纷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
四、调查取证
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属争议,进行相关材料的核实。五、调解
(一)调解记录应写清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姓名。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记录人。调解结束所有参加调解会的人签字按印。(二)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和解协议,应及时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清双方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阐述权属纠纷情况,协议内容(应当写清争议的地点、界限、划分的范围,文字一定要准确,不得有歧义),双方当事人签字按印,在场人签字按印,最后落款年月日。
(三)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是集体与集体的权属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同一集体内的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权属争议,由乡人民政府确权。六、归档
主要是把每一起楷属纠纷的所有材料进行分类归档,一案一卷,并提交相关部门保管,以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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