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局召开调解工作会议
合山市人民法院、合山市司法局
召开调解工作会议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和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诸多优势,实现人民调解和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4月5日上午,市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市法院副院长、司法局副局长,法院各业务庭及司法局各相关股室、司法所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市司法局副局长就司法局开展调解工作的情况作了简要介绍。他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积极参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要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手段和方法。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市法院副院长指出:法院和司法局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诉讼调解间的衔接配合。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应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法院、司法局各科室的负责人也作了相关发言。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后查看了北泗乡屯山村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此次会议旨在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这一非诉手段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特有的优势,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功能,减少人民法院的受案压力。会议收到了预期效果。
扩展阅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桂司通〔201*〕156号,201*年10月9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201*年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以来,我区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预防和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和能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今年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召开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针对面临的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任务和要求。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
1、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通过加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互相协调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根据实际,可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设立固定联络员以及发放联系卡等多种联系形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司法厅的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1*年11月建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分析研究我区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及时沟通和了解掌握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布置工作,确保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在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各市、县(市、区)原则上也要建立相应的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二、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2、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从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建立完善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正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以及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管理等方面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尽快实现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六统一”,切实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到201*年全区规范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100%,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50%,201*年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80%以上。
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全面完成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达标验收任务。自治区司法厅将对在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人民调解应当规范使用司法部201*年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该文书格式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印制下发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桂司通〔201*〕143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组成、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选任办法;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基本方法和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调解常见、多发或疑难民间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等。各地应因地制宜,既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培训目标是:一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了解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任务和要求,基本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知识,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三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民间矛盾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能够较熟练的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矛盾纠纷;五年内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地掌握调解民间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与方法,及时、优质、规范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坚持岗位培训与年度培训相结合,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对在岗的人民调解员每年都要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等业务培训。调解主任、调解委员每年度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15天,其他调解员一般不少于7天。从201*年开始全区要统一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今后凡未经过上岗培训和年度培训的不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自治区司法厅要加强对全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示范性培训。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制度,坚持重心下移,主要依靠县(市、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开展培训。县(市、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要切实负起培训责任。要把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情况和效果,作为考核县(市、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1*〕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29号)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85〕司发计字第384号)中关于人民调解培训经费的规定,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和增加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保障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努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逐步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为广大人民调解员参加培训和开展业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7、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参加指导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由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选派熟悉业务、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为人民调解员授课,重点讲授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并对如何制作人民调解谈话笔录、如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如何立卷等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指导。
8、旁听审判。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巡回法庭形式选择关于赡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对人民调解工作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件,邀请或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计划地组织人民调解员到现场旁听案件审理,争取每年在各乡镇开设一次巡回法庭。通过旁听观摩,使人民调解员从审判实务中学到法律知识和调解方法。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等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充分利用法庭巡回审理的机会,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官请教和交流,人民法官应当热情帮助和解答人民调解员提出的问题。四、建立推选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制度
9、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选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使他们直接从审判实践中学到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形成制度,认真研究,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抓紧抓好推选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
10、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负责地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推荐工作,各地应从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挑选作风正派、群众公认、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实践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主动向当地人民法院推荐,由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11、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人民调解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应自觉服从人民法院的领导,遵守纪律,虚心向人民法官学习,主动参加庭审前的一些辅助性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为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骨干作用。12、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曾经参与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不能随案担任人民陪审员。五、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诉讼工作的衔接
13、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形式。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各类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审理。
14、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几种司法实践应用。第一,对于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人民法院都应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作出裁判,依法予以维持。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将维持调解协议内容的情况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二,对于人民调解协议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可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情形的,依法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同时,对调解协议的受损害方进行司法救济。努力做到既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又注意保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将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的具体理由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调解的质量。对于调解协议被变更,或者被撤销、被确认为无效比例较高的,要主动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上级人民法院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加强指导。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第三,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四,关于确定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案由,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案由仍按案件纠纷性质确定,但在进行司法统计时,应当将每类案件中包含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数量单独立项进行统计,以便于更好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15、强化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强化调判并重、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以诉讼调解结案作为首选结案方式,尽量依法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原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配合协助诉讼调解活动,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或者自愿达成新的诉讼调解协议,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率。
16、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介入人民调解活动。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的一种自治形式,具有民间性的特征。如果人民法院直接介入人民调解活动,将会混淆民间行为与国家司法行为的界限,不利于人民调解活动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把守司法公正这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可以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指导,但它应当是一般法律业务的指导,不能针对正在进行调解的具体纠纷个案发表意见。对人民调解组织正在调解处理中的纠纷,当事人到法庭询问的,答复和表态都应该持谨慎态度,并教育当事人相信人民调解组织的调处。六、大力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宣传先进事迹
1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表彰奖励工作,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符合表彰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及时作出表彰决定和奖励。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善于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树立榜样,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英雄模范人物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广泛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七、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1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桂办发〔201*〕29号文件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突破,要善于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正确把握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及其规律,积极探索预防民间纠纷激化的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因矛盾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案件的发生,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争取把人民调解业务、培训、表彰、指导以及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部门经费预算,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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