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幼儿园业务工作计划
漳州市幼儿园业务工作计划
(201*、26月)
上学年,幼儿园业务工作有序开展,日常教务活动常规化,课题研究取得丰硕成果,幼儿活动内容丰富,公开活动深受好评。但是,我们觉得离教研活动特色化、课程实施体系园本化、教师成长专业化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本学年工作重点:
1、有序开展日常教学活动。建立良好的班级活动常规,有序地组织班级的区域活动、游戏活动、集中教育活动和生活活动等。
2、加强班级整合建设,“一师一特长,一班一特色”。充分发挥熟手教师的特长,在不断将自身的专长付诸于教学实践的同时,影响和带动新手教师的专业成长,逐渐形成鲜明的班级特色,并通过教学公开观摩活动呈现出来。
3、深入推广课题的研究成果。
1)将园本化的教研模式深化研究、实施;2)不断推进节日家园互动的园本课程的开展;4、教师培训方面:
1)请进来。邀请漳州师院的专家入园,通过与教师座谈、下班指导、专题讲座等形式,加速我园教师的专业成长;
2)走出去。加强与本市姐妹园的业务交流,取长补短;分次分批送教师到外地参观、学习,汲取前沿的幼教理念;3)促进新手教师的专业成长:A、公开观摩活动,(期初个人上报公开课计划,一级及未定级教师本学年要求上报两次公开课计划);B、熟手教师与新手教师结成互助对子;
5、通过家长会、座谈、家访(新生100%家访)、电话回访、家园联系栏、QQ群、博客等形式(留有记录)多渠道搭建家园联系的桥梁。
6、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礼仪从我做起”活动。7、发挥省级示范园的示范、辐射作用,继续推进与长泰林墩幼儿园的“手拉手”帮扶活动。
月计划
2月份
1、班级环境布置,迎接幼儿入园;2、幼儿早操的编排和教学;
3、稳定幼儿情绪,加强常规培养和安全教育;4、班级整合环境评比;5、年段早操观摩;
6、主题活动“尊老爱幼”;
3月份1、“爱妈妈”主题活动的开展;2、公开观摩活动(4-6人);
3、中、小班混班角色游戏的研讨;
4、与长泰林墩幼儿园“手拉手”帮扶活动(走出去);5、大班年段区域和户外活动的开展;6、组织教师“走出去”外出学习培训;7、环保月活动;
4月份
1、开展模仿课研讨活动;2、公开观摩活动(4-6人);
3、继续深入开展大班年段区域和户外活动;4、小班课改简讯;5、与长泰林墩幼儿园“手拉手”帮扶活动(请进来);
5月份
1、主题活动“劳动最光荣”2、中、小班混班角色游戏;3、大班年段区域活动观摩;4、大班幼小衔接专题研讨;
6月份
1、小小班保教结合半日活动观摩;2、“我的节日我做主”六一主题活动(结合幼儿文明礼仪教育);3、期末材料收集;4、撰写幼儿评语;5、教师专题总结;
漳州市幼儿园201*年2月
扩展阅读:漳州市龙文区日出印象幼儿园章程
漳州市龙文区日出印象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规定幼儿园办园的基本要素,是幼儿园办园行为的基本规范。全体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努力提高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不断优化幼儿园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二章幼儿园概要
第四条本幼儿园名称为“漳州市龙文区日出印象幼儿园”。幼儿园由林丽青自愿举办,属“社会组织”个人办学。幼儿园是在龙文区教育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办园要求合理回报的从事非营利性保教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幼儿园地址在龙文区迎宾路6号(立交桥南侧),邮编363000,幼儿园办公室联系电话为2956230,园长室电话为13063008078,招生办公室电话为2956230。
第六条本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幼儿园占地面积600平方米、建筑面积794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450平方米,办园规模为在园幼儿240人。幼儿园依法面向全区自主招生,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第七条本幼儿园的办园主要是:幼儿园、学前教育。办园形式主要是:全日制。
第八条本幼儿园按照龙文区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本幼儿园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园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经报请县教育局备案后正式工作。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可连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园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除第(五)项外,其余六项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条首届幼儿园董事会和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董事会和董事长民主推选产生(或通过其他方式产生)。董事会董事1名,分别举办者林丽青、园长林丽青、教职工代表王琳、理事蔡爱贞、曾丽碧。第十一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议必须有4/5的成员参加,表决时必须有2/3与会者同意方能生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对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董事会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推选确定或变更确定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并分别报请县教育局备案和核准。法定代表人、园长有不适合继续任职的行为或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研究确定新的人选,以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育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保育和课研活动。(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
(七)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园长依法全权管理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培养目标努力实现幼儿园的办园宗旨,并定期向董事会述职,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六条幼儿园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教师、管理干部、职工代表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幼儿园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审议有关教职工权益的决策,反映教职工的呼声。第十七条幼儿园聘任具有国家幼儿教师任职资格的在职幼儿园教师、离退休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来园任教。经考核合格,幼儿园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并依法为在园工作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园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林丽青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九条幼儿园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幼儿园办园前期投入总值为60万元人民币。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和办园积累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幼儿园依法对所有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和办园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幼儿园依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应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为25%(不得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兴建和修缮校舍,改善校园环境,添置教学设备,更新桌椅、图书资料、实验器材、体育器材和专业设备。
第二十二条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目前总资产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举办者投入资产为6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福利待遇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必须向区教育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公示。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八条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区教育局核准。第二十九条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幼儿园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半年以上,或在园学生连年锐减无法开班进行正常教学,或幼儿园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办学的),并经区教育局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条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县教育局依法撤销的,由县教育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幼儿园终止办学经区教育局审查同意,由区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教育费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1*年12月3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字:林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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