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当前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当前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讨【文献号】1-11295
【报刊名称】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主办单位】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CN号】451260【卷期号】199902【出版日期】199905【分类号】D918.9【分类名】司法鉴定学
【标题】当前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作者】侯碧海/吴睿
【作者简介】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侦大队主检法医师/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科技教研室讲师【正文】
刑事技术是刑事侦察工作所应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总称。它是刑事侦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手段,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发现、记录、提取、检验及鉴定与犯罪案件有关联的各种痕迹物证,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技术。刑事技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发现犯罪和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目前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现就部分问题做一简述,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应办法。
一、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拘留期限与鉴定时间的矛盾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由此可见,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0日。而在一些特殊的伤害案件中,在30日内还不能做出鉴定结论。如一些颜面、四肢及关节的损伤,由于损伤部位特殊,病情变化大,损伤后的后遗症和并发症可能比损伤当时的情况还要严重,法医鉴定必须根据被害人损伤当时的情况和后遗症、并发症做出最后的鉴定结论,而这些伤情的稳定常常需要3个月左右。而一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又不能采取其他有效的强制措施,这时法医鉴定时间与拘留时间之间就出现了矛盾。(二)重新鉴定的问题
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和真实性,并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
重新鉴定是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原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由另行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所作的鉴定。
但是,目前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有各自的技术鉴定机构,由于没有很好地统一协调,常常会出现一个案件重复鉴定的情况。如一个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对一伤者进行鉴定后,当事人一方不服或其他原因,又自行到检察院或法院鉴定,有时前后几次鉴定结果不一致,这样就给办案增加了难度,不知是采用哪一家的鉴定结论好。这时,常常是案件在哪一家办理就采用哪一家的鉴定结论处理,严重影响刑事技术鉴定和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是没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三)单独办案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了由公安部省、市公安厅(局)地、市公安局(处)县、区公安局(分局)构成的刑事技术工作网络,但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队伍相对薄弱,人员少,工作量大。如南宁市的三级技术点,包括照相、痕检和法医等专业,一般都只有4名左右技术员,即每一个专业只有一名技术人员,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独自办案的情况,违反了“侦查人员办案不得少于二人”的有关规定,也不能保证办案质量。(四)单独完成技术鉴定问题
刑事技术人员太少还存在其他的问题。三级技术点每一个专业只有一名技术员,在完成相关专业的技术鉴定时,就只能独自完成,无法按“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办案。一人独自进行鉴定,由于受个人技术水平、业务知识的限制、思维的局限性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出现差错,影响侦查的进行,甚至误导侦查,延误战机。另外,一人独自进行鉴定,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给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同志以可乘之机,滋生腐败不利于廉政建设。(五)刑事技术队伍建设问题
目前,南宁市乃至广西全区刑事技术队伍存在的共同问题是:1.刑事技术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量大;2.刑事技术工作条件艰苦、技术设备落后;3.刑事技术人员待遇低、职称与待遇不挂勾,导致刑事技术队伍不稳定;4.刑事技术人员学习、进修时间少。由于工作繁忙,没有多余的时间学习、进修,而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刑事技术人员陈旧的知识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二、解决刑事技术工作申存在问题的办法(一)初步鉴定,推断病变
要解决拘留期限与鉴定时间这一矛盾,可行的做法是对被害人损伤当时的情况做一个初步鉴定,并说明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和并发症,以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根据被害人损伤愈合情况及案情需要,办案机关再做补充鉴定。(二)严格按《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定医院进行鉴定,而鉴定结论不一致,难以认定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本规定所指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是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先指定的医院,而不是对每一起案件临时指定的某医院。因此,为防止舞弊、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三)大力加强刑事队伍的建设
针对单独办案、单独完成技术鉴定及刑事技术队伍建设问题,必须大力加强刑事技术队伍的建设,增强刑事技术队伍力量,增加办案经费,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加强业务培训,为技术人员提供更多的时间学习、进修以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执法,更好地为刑事侦查工作服务,提高办案质量。
扩展阅读:当前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1]1
当前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当前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讨【文献号】1-11295
【报刊名称】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主办单位】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CN号】451260【卷期号】199902【出版日期】199905【分类号】D918.9【分类名】司法鉴定学
【标题】当前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作者】侯碧海/吴睿
【作者简介】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侦大队主检法医师/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科技教研室讲师【正文】
刑事技术是刑事侦察工作所应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总称。它是刑事侦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手段,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发现、记录、提取、检验及鉴定与犯罪案件有关联的各种痕迹物证,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技术。刑事技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发现犯罪和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目前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现就部分问题做一简述,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应办法。
一、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拘留期限与鉴定时间的矛盾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由此可见,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0日。而在一些特殊的伤害案件中,在30日内还不能做出鉴定结论。如一些颜面、四肢及关节的损伤,由于损伤部位特殊,病情变化大,损伤后的后遗症和并发症可能比损伤当时的情况还要严重,法医鉴定必须根据被害人损伤当时的情况和后遗症、并发症做出最后的鉴定结论,而这些伤情的稳定常常需要3个月左右。而一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又不能采取其他有效的强制措施,这时法医鉴定时间与拘留时间之间就出现了矛盾。(二)重新鉴定的问题
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和真实性,并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
重新鉴定是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原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由另行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所作的鉴定。
但是,目前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有各自的技术鉴定机构,由于没有很好地统一协调,常常会出现一个案件重复鉴定的情况。如一个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对一伤者进行鉴定后,当事人一方不服或其他原因,又自行到检察院或法院鉴定,有时前后几次鉴定结果不一致,这样就给办案增加了难度,不知是采用哪一家的鉴定结论好。这时,常常是案件在哪一家办理就采用哪一家的鉴定结论处理,严重影响刑事技术鉴定和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是没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三)单独办案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了由公安部省、市公安厅(局)地、市公安局(处)县、区公安局(分局)构成的刑事技术工作网络,但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队伍相对薄弱,人员少,工作量大。如南宁市的三级技术点,包括照相、痕检和法医等专业,一般都只有4名左右技术员,即每一个专业只有一名技术人员,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独自办案的情况,违反了“侦查人员办案不得少于二人”的有关规定,也不能保证办案质量。(四)单独完成技术鉴定问题
刑事技术人员太少还存在其他的问题。三级技术点每一个专业只有一名技术员,在完成相关专业的技术鉴定时,就只能独自完成,无法按“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办案。一人独自进行鉴定,由于受个人技术水平、业务知识的限制、思维的局限性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出现差错,影响侦查的进行,甚至误导侦查,延误战机。另外,一人独自进行鉴定,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给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同志以可乘之机,滋生腐败不利于廉政建设。(五)刑事技术队伍建设问题
目前,南宁市乃至广西全区刑事技术队伍存在的共同问题是:1.刑事技术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量大;2.刑事技术工作条件艰苦、技术设备落后;3.刑事技术人员待遇低、职称与待遇不挂勾,导致刑事技术队伍不稳定;4.刑事技术人员学习、进修时间少。由于工作繁忙,没有多余的时间学习、进修,而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刑事技术人员陈旧的知识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二、解决刑事技术工作申存在问题的办法(一)初步鉴定,推断病变
要解决拘留期限与鉴定时间这一矛盾,可行的做法是对被害人损伤当时的情况做一个初步鉴定,并说明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和并发症,以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根据被害人损伤愈合情况及案情需要,办案机关再做补充鉴定。(二)严格按《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定医院进行鉴定,而鉴定结论不一致,难以认定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本规定所指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是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先指定的医院,而不是对每一起案件临时指定的某医院。因此,为防止舞弊、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三)大力加强刑事队伍的建设
针对单独办案、单独完成技术鉴定及刑事技术队伍建设问题,必须大力加强刑事技术队伍的建设,增强刑事技术队伍力量,增加办案经费,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加强业务培训,为技术人员提供更多的时间学习、进修以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执法,更好地为刑事侦查工作服务,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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