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创业者协会章程
青年创业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协会简介
第一条本协会的宗旨与口号是:
(一)宗旨:普及创业知识、增强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展现创业风采;(二)口号:励志改变人生,创业成就未来。
第二条本协会的基本任务:
(一)举行大型创业知识培训讲座,在广大同学中普及创业知识;(二)组织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
(三)紧密联系校外公司企业,为广大同学提供更多的创业、就业信息,为广大同学接触社会工作提供便利,鼓励同学进行创业实践,争取成为学校学生联系社会的桥梁和本校创新的“孵化器”。
(四)通过知识的普及、能力的培养和实践的锻炼等,增强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在全校激发和鼓励大学生创业热情,培养一批有深入、全面世界眼光和创业潜质的人才。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义务和准则
第一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参加本协会一般活动的权利;(二)会员有了解本协会内部运作的权利;
(三)会员有监督权利和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创业知识培训的权利,参加协会重大会议的权利,对协会重大决策有建议权和投票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五)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协会举行的活动;(六)会员有参加并组织社团活动的义务;(七)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八)会员有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利益的义务;
(九)会员有发展新会员和扩大本协会影响力的义务;
(十)会员需明确协会及各部门的基本情况和本人职责,认真思考并出谋划策,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义务。
第八条会员精神六条:(一)不要找借口;(二)一切用行动说话;(三)责任是一种使命;(四)强者创造机会;(五)学会适应环境;(六)团队利益高于一切。
第三章协会组织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一)会长:(1名)
会长为社团主心,对各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安排,对外代表创协面对学校领导、地方相关人事机构、工商行政机构、各大企业商家及其他学校及学校团体。
(二)副会长:(2名)
1、负责对外职能的副会长是协会的对外形象,协助会长处理对外关系,直接面对赞助商、各大合作企业商家等,负责协会的对外工作。2、负责对内职能的副会长对协会内部人员进行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日常事物的开展,并负责和各部门间人手的协调工作。
3、负责内部事务的副总经理掌管和监督创协各部门的工作,各部门直接向其负责。
(三):秘书长(1名)
按实际工作需要,负责不定期主持召开协会会议;负责各项日常工作计划、信息通知,管理协会账目,考察会员出勤的工作(四)部长机构
外联部设立部长副部长负责协会一切公关活动及与与社会各社团和企业联系,扩大影响力,提高社团形象,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开拓和维持与校内外各媒体,校内各院系、社团、其他学校及赞助商和相关部门的联系;
组织部设立部长副部长负责活动的策划、执行;对重要活动或服务提出创意性方案;按照需要配合其他部门收集各种就业、创业信息;定期组织企业文化游;负责大小活动中的宣传活动的方案设计和具体实施。
宣传部设立部长副部长负责社团的宣传工作,包括、横幅、海报、传单、问卷调查、会员证的设计
项目综合部设立部长副部长负责联系、了解校内校外企业的有关信息相关信息;负责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为协会提供详细项目评估报告,以决定协会对创业项目活动进行开展并对社团做一些综合性的工作
第六章考核制度
(说明基本分30分20分以上及格,包含20分)
(一)扣分制度1考勤方面
总体要求:凡由协会召开、举办的会议、活动等,相关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1.无故迟到者每人每次扣3分
2.无故缺席者,每人每次扣5分,凡在一学期内,无故缺席3次者将劝其退社3.请假缺席者每人每次扣1分2工作态度及质量方面
总体要求:相关负责人积极、认真、负责地履行相关职责,踏实地做好所分配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因个人原因导致会议、活动等不能如期举行者,每人每次扣3分。
2.凡在活动中故意扰乱活动进行,导致秩序混乱、活动不能顺利进行者,每人每次扣5分。3.凡在活动进行时,相关人员擅自没有得到上级同意时中途离场者,每人每次扣2分。4.凡在规定时间没有总结、或上级布置的任务计划书,每人每次扣2分。
(二)加分制度(无上限)
1.凡参加本协会举办活动(参加者或组织者)每人每次加1.5分。
2.凡参加本协会举办活动并获奖者,一等奖每人每次加5分、二等奖每人每次加4分、三等奖每人每次加3分。
3凡参加社团活动表现积极优秀者,每次加1分4.凡为协会所提意见被采纳者,每人每次加2分。
5.若意见被采纳且由本人负责举办成功者,每人每次加4分。
6年度评分:协会成员应注重与其他成员间交流和合作,加强内部的团结,从集体中汲取工作经验,建设强有力的内部管理层年度加分。
1.与同事融洽相处、通力合作,做好协会工作510分。2.服从协会安排,协助相关负责人做好工作510分奖励评选制度
每学期按表现和分数分别评选出优秀成员,并实行一定奖励每届优秀成员均会获得协会颁发的证书
第四章附则
1本章程有未尽事宜,由会长、副会长、各队员提出修改意见,进行整理修改3本章程自第五届青年创业者协会新成员成立起开始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年创业者协会会长:杨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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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协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青年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社会青年志愿者,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会员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会员者组织开展工作;培训青年会员者;开展与国内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碧霞路29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帮助困难群体;
(二)培养青年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
(三)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活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2-19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年协会七项制度
为了把协会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社会团体,使之成为联系全市民间组织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大会章程第四章规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本会人事任免。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理事会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
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常务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理事会表决确定。
会长、副会长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表接确定。
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专门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本会工作外出考察,其费用须经秘书长决定,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向常务理事会写出考察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会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经秘书长决定,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写出考察情况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会的事业,开设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经费预算。
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可实施。(五)修改章程。本会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秘书处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会七项制度。本会七项制度是确保本会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会秘书处写出草案,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定期开展活动。本会将有计划组织会员活动,必要时聘请有关和专家参加。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议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三)本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收取个人会费和单位会费:本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鼓励捐赠,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工作总结大会上和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公布并致谢。
(二)学会经费来源之一,是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本会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有关部门对经费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会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命名的某某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四)本会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参加其他社团及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会所有,必须交至本会。赠给个人的财务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会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
(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对热爱本会、支持本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会给与表彰奖励。(二)本会每年评选一次“先进会员”,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三)对不关心本会的发展,长期不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不配合本会工作的,应给与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资格、撤换或罢免其在本会的职务。
对玩忽职守,给本会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与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会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做好收取会费的工作。会员交纳会费标准:按民政部门有关的规定执行。团会费交纳时间:每年10月底以前,一次交齐。
(三)本会经费使用范围:1、办公费及差旅费;2、召开会议或者举办活动;3、向上级协会交纳会费;4、友好往来活动经费;5、资料刊物费;
6、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7、设备添置费;
8、开展其它活动必须的经费。(四)本会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本会法人代表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设,建立健全财务账目。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五)会费是本会重要的活动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须在每年6月以前,按章程规定的会费标准一次性交齐会费。
(六)本会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
六、诚信自律建设制度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性活动。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诚实守信、回报社会”的意识。(三)坚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重信誉,维护民间组织的良好形象。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合作、互助和互律,反对和抵制采取不正当上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五)制度完善本行业和本单位内的诚信自律建设制度或自律公约,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人事、劳动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和保障民间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民间组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程序和业务范围依法开展各项活动。(七)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八)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报告及时准确,资金使用合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九)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董(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自能够使各项权利,有关记录和资料齐全、规范。
(十一)坚持廉洁奉公,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民间组织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七、信息披露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是家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1、本单位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
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本单位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披露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守和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四)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民间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2、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与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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