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总结(二)
(十一)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十二)授予日问题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三)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1、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时间要求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2、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时间要求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此条为中小企业板特殊规定,创业板未要求);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3、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时间要求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4、激励对象行权的时间要求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5、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内;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十四)预留股份问题
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十五)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六)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十七)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十八)同时采用两种激励方式问题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十九)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问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二十)激励对象行权安排
在每一行权期内,所有激励对象原则上应一次性同时行权,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请,最多可分两次行权。激励对象行权前应事先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申请,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前,激励对象应事先向上市公司足额缴纳行权资金,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借款、担保等任何方式为激励对象行权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董事会申请办理行权时,行权相关事项与之前披露的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公告。
(二十一)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1、征税范围
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报送要求
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4、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5、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2)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6、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关于股票期权应纳税款的计算
(1)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3)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扩展阅读:股权激励总结
股权激励的总结
(一)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序号12345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1*]15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1*年3月17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1*年3月17日)《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中国证监会上市部201*年9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年8月24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1*]175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1*〕8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1*〕171号)《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201*年10月10日国资发分配[201*]168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年7月6日(201*年5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年8月30日)《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年8月30日)6789101112131415(二)股权激励基本方式序号1基本方式限制性股票要点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1/9
序号基本方式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要点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在实践中又细分为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和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2股票期权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3(三)股权激励基本条件序号123基本条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4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授予价格的)5或股票期权:(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678激励对象符合要求(下面详述)授权日与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他无需证监会审批的股权激励工具如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等称为创新型股权激励形的(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四)激励对象的要求序号1激励对象要求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监事、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监管部门不2鼓励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345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6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7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序号激励对象要求他激励对象(各自或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五)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要求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标的股票来源序号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1(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回购本公司股份;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2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3(七)股票期权的相关要求序号1股票期权的相关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2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票来源序号3股票期权的相关要求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4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5(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算术平均价)。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6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7(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8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八)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步骤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相关要求1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步骤程序相关要求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半数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4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5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6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1)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7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内容进行表决(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步骤程序相关要求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5)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7)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8)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9)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10)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8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9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10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步骤程序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相关要求包括:(1)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2)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3)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额;(4)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6)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7)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九)监管和处罚
相关情形法律责任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1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十)分期授予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其中,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确定。(24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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