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加强荣辱观修养至关重要。那么,党员干部应如何加强荣辱观修养呢?笔者认为,一是明确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判断荣辱的标准,做了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就引以为荣,反之,则引以为耻;二是必须提高认识、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社会舆论评价,把荣辱观内化为坚定的信念;三是在实际行动中,要做到言正行正,真正成为群众表率。
党员干部加强荣辱观修养至关重要。那么,党员干部应如何加强荣辱观修养呢?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判断荣辱的标准,做了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就引以为荣,反之,则引以为耻
在201*年汶川大地震及其强烈余震中,广大党员干部爆发出来的人性美、人情美受到社会肯定性的确认和赞赏性的评价。面对满目惨重的汶川山河,党员干部不讲条件、不计得失、不考虑投入回报,一切为了灾区人民利益,在抗灾中发挥中流砥柱作用。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钱理群认为:应把抗灾中爆发出来的人性美、人情美提升为一种新的伦理观、荣辱观,将灾难转化为育人、治国的精神资源。然而,抗灾中也有逃兵,北京大学历史系毕业生范美忠,在地震发生时,丢下学生独自逃跑,并事后撰文为自己逃跑的行为高调辩论,这激起舆论界激烈的批评。北京大学历史系党委书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们以有这样的学生感到羞耻,对要学校开除他我们表示赞成。恩格斯说过:“每个社会集团都有它自己的荣辱观”。世界观、荣辱观不同,判断“荣”与“耻”的标准就不一样。资产阶级以金钱的多少来看待荣耀与耻辱,封建士大夫则以门第高低区分贵贱。胡锦涛同志强调的“八荣八耻”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核心内容。从价值观来说,一切对国家、对人民、对集体有益的事都为荣,损害国家、人民、集体、利益的事都为耻。从道德观来说,一切真善美的事都为荣,假恶丑的事则为耻。“荣”与“耻”既有历史的继承性,又有不同时代的不同评价标准。有一种观点认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到“知荣”就行了,知“荣”就自然会去做好事,明不明耻也就无所谓了。这是有失偏颇的。知荣明耻是人们内心的善恶、荣辱标准。“知荣”是做好事、善事的心理支撑,“明耻”是不做坏事、恶事的心理保证。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古代思想家认为,“知耻”是做人之本,辱,莫大于不知耻。一个人只知荣,不知耻,很难保证自己的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越出道德底线乃至法律界项。有知耻 之心,才能自觉地走正道而不走歪道。当然,也不能只“明耻”,不“知荣”。不“知荣”,“明耻”也很难做到。党员干部不仅要辩知荣辱,把握好“荣”与“耻”之间的“楚河汉界”,趋荣避辱,而且要积小荣为大荣,防小辱成大辱。努力做好、维护好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明确荣辱标准,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党员干部荣辱观修养的重要前提。
二、必须提高认识、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社会舆论评价,把荣辱观内化为坚定的信念
(一)荣辱观是最基本的一种伦理价值观,是人们对是否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和是否表现为应当的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认识和评价。这种道德认识和道德评价的主体,一为社会,二为个人。在社会而言,人们履行了一定的社会义务,对社会做出一定贡献,社会对其行为的道德价值就会予以肯定性的确认和赞赏性的评价;反之,人们不履行一定的义务,对社会造成了一定损害,社会对其行为的道德价值就会予以否定性的确认和谴责性的评价。在个人而言,表现为当自身出于责任感而履行了某响应行为,就会在内心深处产生特定的欣慰感和尊严感;而当自身失去了应有的责任感而做出了某不当行为,就会在内心深处产生特定羞耻感和自卑感,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避恶从善。社会主体的认识和评价,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具有一定的他律性;而个人主体的认识和评价,作为一种内部的力量,具有强烈的自律性。社会主体的认识和评价最终能够发生作用,其根本的依据就在于个人主体的内在自律性。道德之所以发生作用的根本特性,就在于其自律性。
(二)党员干部增强荣辱观修养,关键在于自律。首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特别是深入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重要意义。同时要注意学习、借鉴人类历史特别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有关荣辱问题的进步思想和优良传统。通过学习、体验、对照、反省,养成自查、自省的自觉性,形成行荣止耻的自律能力。同时,还要重视荣辱观的他律性。即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评价。他律对于任何社会成员来说,都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都对个人的行为具有引导、约束功能,而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他律有着更严格、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在严格自律的同时,自觉接受他律,接受舆论对自己的评判,接受组织、群众、社会各方面对自己的监督。做到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内在自制力和外在约束力的统一,才能真正把知荣明耻落实到具体行动上,才能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做到不愿为、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解决好对“荣”与“耻”的认知问题,而落脚点是将这种认知付诸行动。
三、在实际行动中,要做到言正行正,真正成为群众表率
所谓言正行正,就是说话要出自公心,表达真实的想法和情况,体现公道正派,彰显高尚情操;就是要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把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不做见不得人的事。党员干部的言正行正,说到底,就是说话、办事都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以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 、以党章的规定来衡量,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凡是符合党纪国法和道德的就坚持,不符合的就自觉纠正。言正和行正密不可分。言正行正,言行一致,才是我们党要求的。那种夸夸其谈、光说不做、言行不一、表里不一的人,其好听的语言不过是一种虚情假意,不是真正的言正。有些人之所以言不正、行不正,说到底是心不正,奉行的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背离了党员干部先进性的要求。德在于行,行不离德。党员干部要做到言正行正,特别是行正,必须加强世界观改造,坚持按照党章的要求进行党性修养,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做到正己先正心,从而在实际行动中把“荣”与“辱”的观念,牢固地奠定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之上,真正做到正言践履,为群众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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