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民政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切实做好保障基本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强化社会服务的各项工作,加强民政综合能力建设,深入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努力实现“十三五”发展的良好开局。
一、完善兜底性社会救助体系
落实民生工程社会救助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府发[201*]8号),城市低保标准由450元提高到480元,补助水平由290元提高到3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240元提高到270元,补助水平由165元提高到195元,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3660元提高到438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3120元提高到3480元,城市精简职工标准由335元提高到365元,农村精简职工标准由295元提高到325元。联合市财政局下发社会救助提标提补的通知,提出落实资金、提标提补等具体工作要求。继续执行民生工程社会救助任务按季调度、年中督查、年末考核制度,确保民生工程落实到位。
着力抓好社会救助保障扶贫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府字〔201*〕16号)的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实施方案,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部署“十三五”期间社会救助保障扶贫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衔接。加强对象衔接,开展台账比对,实行“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做到“应退尽退”。强化重点保障,着力解决各县(市、区)常补对象占比差异大的问题,原则上各县(市、区)今年常补对象占比要达到15%左右。对常补对象严格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实施综合保障,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别救助、“救急难”力度。
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省级出台的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县两级完善配套文件。理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抓好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出台我市实施细则,制定统一的救助标准。继续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网络即时结算。积极应对资金审计,围绕救助人数与救助标准、支出金额是否相符,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相关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开展自查整改。
规范临时救助操作管理,开展提升低保管理水平专项活动。研究制定《***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操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以政府名义出台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市特别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加强特别救助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制定特别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发挥特别救助制度效益。根据《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提升低保管理水平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字〔201*〕50号)相关要求,对低保对象全面排查,对13类重点对象开展重点核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予以取消低保,严肃查处“人情保”、“关系保”,有效遏制“错保”,尽力消化“群体保”。对贫困群众开展排查摸底工作,主动发现并把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低保,全面落实201*-201*年新增的农村低保基数,根据各县(市、区)落实情况,提出201*年新增农村低保基数方案。在低保工作中全面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完成低保信息数据录入“数字民政”工作,进一步落实听证、公示、备案、入户调查等低保操作管理要求。
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整体推进我市核对信息平台的运用,确保70%的地区实现网上在线核对。逐步实现把核对工作引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提升敬老院综合管理服务能力。继续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把重点从增加床位数量转到改造提升标准化床位,健全安全设施、增加护理设备上来。鼓励试点县(市、区)开展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试点,在完善基础设施、探索运行模式、提供规范服务等方面取得成功经验。针对敬老院等级评定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地做好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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