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9月1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办发xxxx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七种情形作出了问责追责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不依法依规决策,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本文结合我省近几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典型案例,就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方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追责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如何开展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审计
领导干部任期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内容广泛、类型较多、情况各异。根据我省近几年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我们认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经济事项可分为五大类型。即工程建设类、经济发展类、资产处置类、物资采购类、财政资金管理类。工程建设类是指政府投资的较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情况;经济发展类是指对内和对外的经济发展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类是指对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处置、变卖和管理使用情况;物资采购类是指大额资产或大批物资的采购、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资金管理类是指大额财政资金及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因此,对领导干部任期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审计,也就是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经济发展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项目、重大物资采购项目和大额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一定的决策程序,根据客观情况和条件,经过分析、比较、选择,在若干方案中确定最优的方案。是否有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或是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决策失误;或是不依法依规决策,决策后管理不善或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恶劣影响等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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