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
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与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换句话来说,即,今天我们为什么要法治与德治双管齐下,为什么要用道德弥补法律的不足?原因就在于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辅助作用:
首先,从功能来看,道德调整所发挥的作用要快于法律调整。虽然道德和法律都旨在规范人们应做什么,不 该做什么,然法律仍调整不了生活上细微的事情。如在公交车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和孕妇让座,这是我们从出生到成长逐渐学到的礼貌和道德。道德易理解、不是强制性的,所以人们从小就容易接受。因此,在人的未成年时期,道德已发挥出它的调节作用,但由于法律需要思想的成熟,人有一定独立能力,法律的调整作用却要在人的成年以后才能更好发挥。以德治国恰好解决了法治在这方面的不足。
其次,从调整范围来看,所谓法律是“硬约束”,道德是“软约束”。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一管起来,这样就需要道德作补充。如法律难以触动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感情问题,因此,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仅靠法去控制是不大能实现的。只有从道德方面加以教育,才能使人们懂得在尊重自己感情的同时,还要注意到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为了对社会进行良好有效的管理,除了要加强法治这“一只手”外,还必须要用“另外一只手”德治。
最后,从发展趋势来看,道德的前途优于法律。道德是社会现象,是属于人们的意识形态范畴的,法是历史现象,属于制度范畴的。所以,道德自人类出现就伴随人类社会的始终,而法律却发源于伦理道德等一般社会规范,后因国家结构的强化而日益同道德分化,随着社会机制的强化、国家职能的弱化而法律不可避免地最后随国家的消亡逐渐融入一般社会规范,其中大多将为社会公共道德所代替。
从治理一个国家的角度出发,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法治是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核心,而德治又是属于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的核心,二者在范畴上是不同的。但同作为社会规范,其地位都是十分重要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应始终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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