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常态释义以及法治新常态
(一)新常态释义
“新常态”这一重大战略概念是习近平同志201*年5月在河南考察工作时提出的。同年7月,习近平同志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重申,要正确认识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进一步增强信心,适应新常态。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总趋势来看,我国经济已步入工业化后期阶段,正在向形态更加高级、分工更加复杂、结构更加合理的阶段演变。
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三个核心变化,即:经济增长速度由高速转为中高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新常态为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其影响范围十分广泛:从全面深化改革到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从依法治国到文化强国;从改善民生到生态文明建设;从社会治理到外交战略等等,覆盖了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各个领域。
(二)法治新常态
立足新常态,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航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新常态。
法治新常态与经济新常态相辅相成。经济发展促进法治建设,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又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法治新常态正是经济增速换挡、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经济发展转型的经济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建立现代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有着重大意义。
二、新常态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挑战、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新常态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挑战
1.社会矛盾多元化、复杂化,导致群众利益诉求不断延伸和扩大。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使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利益诉求也在不断延伸和扩大。原来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开始向社会文化、民主政治、公共利益等方面延伸、扩展。以笔者所在的**市**区为例。**区201*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62.5亿元、增长8%,总量居全市第3位,增速居全市第4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693元,同比增长9.4%,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1万元,增长10.5%。“千亿园区”建设、安谷水电站乐沙城际大道建设、**景区旅游开发等重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群众与政府、企业和集体的矛盾增多。201*年,全区共发生纠纷843件,调解成功829件,纠纷主要类型:婚姻家庭194件,邻里纠纷239件,山林土地纠纷129件,损害赔偿66件,合同纠纷52件,宅基地纠纷26件,生产经营纠纷28件,征地拆迁纠纷25件,交通肇事刑事调解6件,劳动争议纠纷25件。上述十类纠纷与上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
2.群众法治意识逐年提高,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改革开放以来,基层地区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政治参与热情也不断提高。从1986年“一五普法”到201*年“六五普法”即将收官,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法活动近三十年。长期的全民普法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同时,基层群众对法律、法治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深化,日益趋于理解、认同和接受。
3.群众生活方式的改变,对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手段有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飞速发展,给基层群众的生活方式带来巨大的变化。一方面,八零后、九零后迅速成长,其社交、生活方式基本依赖于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社交工具是其关注社会的主要工具。他们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教育背景,善于接受新鲜事物,对于社会时事热点新闻有较高的关注度,同时也有较高的社会治理参与热情;另一方面,由于外出务工的年轻人大多背井离乡,基层,特别是西部边远地区存在大量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留守人群的普遍特点就是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收入较低,属于弱势群体留守人群一般不太关注社会时事,情绪易激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这两类人群有着截然不同的生活方式,这就对基层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
(二)新常态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队伍缺编严重,专业化程度不高。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肩负了有关社会和谐稳定的九大职能,涉及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治宣传、公证、律师管理等方面。除了基本的法律常识外,每一项职能都有着不同的专业要求,例如:人民调解侧重于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援助侧重于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社区矫正侧重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等等。因此,不同业务股室的司法行政干警,工作有所不同,专业素质要求较强。这就要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一是要足额满编运转;二是要求司法行政干警需要具备与上述职能相匹配的法律、心理、管理等专业知识。
尽管近几年,司法行政系统不断补充新鲜血液,但从总体上看,缺编情况仍很严重,个别基层司法所仍然存在一人所的情况。由于身处基层,部分地区基层司法所列户未列编,导致司法所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大,且专业基本不对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开展困难。以**区为例,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在编人员23人,其中司法助理员编制实际招录7人,外调2人,现缺编12人。14个基层司法所中,近1/3的司法所为一人所。其中,全日制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仅1人。
2. 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方式缺乏新意
(1)普法形式缺乏新意。只重普及而轻效果的普法工作开展形式较为单一,而且往往不分法律类型、不细分普法对象,面对不同的人群普及相同的法律。基层普法工作缺乏科学性,且形式单调、缺乏针对性。对于普法宣传效果,尚无专业化、科学化的评价标准。
(2)法律服务相对缺乏主动性。一方面法律工作者消极等待群众上门。由于基层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垄断性较强,因此,部分法律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呈现被动状态。另一方面基层群众寻求法律服务意识淡薄。由于法律工作者与群众的沟通渠道相对狭窄,导致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缺乏主动性,往往矛盾激化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寻求法律帮助。
3. 基层边远地区法律服务覆盖面相对较窄。目前,我国尤其是西部边远地区的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资源配置不尽合理,越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就越多,而法律服务需求最旺盛的边远地区和农村,因经济欠发达,群众寻求法律服务意识淡薄,法律服务购买力不强,因而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就很少,甚至为零。目前**区共有14个乡镇(办事处),但只有1家公证处、1家法律事务所和5家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中有4家法律服务机构在区政府所在乡镇),法律资源配置不均现象十分突出。这一状况一方面导致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过剩,法律工作者生存压力过大,容易出现因过分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或牺牲群众利益的情况;另一方面边远地区群众因法律服务机构的匮乏,导致其法律需求得不到满足,社会矛盾长期积压,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4.社区矫正执法权缺失。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监管职能难以实现。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名义上的执法主体,但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司法行政干部不具备刑法执法主体资格,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执法地位尴尬。在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过程中警示性和威慑力缺乏,工作只能以柔性管理为主。遇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查找和追查等只能借助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惩处作用不大,无法真正实现管理的连贯性。
5.人民调解手段相对滞后。由于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有所欠缺,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更多是停留在“以情感人、以德服人”的阶段,个别地方存在“和稀泥”、“强制调解”的情况,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调解纠纷、正确运用调解技巧化解矛盾的能力还比较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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