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身首当修以忠诚,用权时时奉行公正,律己自当安乐廉洁,然后在谋事创业和做人中,心怀百姓,这就是一名普通的一线干警对如何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贯彻三严三实、培育良好作风的朴素回答。
一、严以修身,当立忠诚为誓言
文臣不爱财,武将不惜死,是为忠也。千百年来,从力谏昏君被剖心肝的比干到以精忠报国刺背明志的岳飞,中国民族早已形成这样的内心认同:忠诚是上至士大夫下至平头百姓之于国家的首要行为准则。作为当代中国的审判人员,我们立足于“为大局服务”,着眼于“为人民司法”,最应当忠骨在身。与行政官员不同的是,对法律知识的熟稔往往让我们自信地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成为知法犯法的蠹虫。所以,在忠于党、忠于国家之余,我们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让宪法和法律成为高悬于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明法律之威以律己,忠人民之托以全身。
二、严以用权,必奉公正为圭臬
严以用权,首重程序正义。程序的重要性在法学界是老生常谈,虽然我们与西方国家毫无原则的“程序先行”有别,但我们在追求实体正义时也要求程序正义。作为审判人员,不能为求结案对程序做选择性适用。程序的严格要求本身就是公正的体现。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案件,老百姓才能更直观感受到,在庄严的法庭,两造对立,法官的居中裁判是不偏不倚的,是唯法唯理的,所作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严以用权,需要我们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严格执行程序,让老百姓看得见已经实现和正在实现的公平正义。
严以用权,并不排斥和解。刚性的法律体系、硬性的制度规定、复杂的工作机制并不是法治的全部,充其量只是法制的应有之义。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司法公正的精神和价值在法律条文、制度、规定、工作机制及司法实践中得到的体现和实现。人民法院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争讼双方多为老客户,或者是潜在的贸易伙伴,以调解结案,不仅能够节省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能最大程度弥合争讼者的“撕破脸”,从而为双方今后的经济交往铺平道路。严以用权,也要将审判活动放在整个国情中去考量正义,衡定公平。万万不能屏蔽政治,无视民情,将自己放到虚拟的法律殿堂中,妄想法律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
三、严以律己,需倚廉洁以自安
选择做法官,从某种程度上,就已选择放弃奢华的生活。就我个人而言,其实做一名公正廉洁的法官的出发点不仅仅是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更是出于一名法官对法律的敬仰和对法官职业的尊重,出于一名法官防止自己身陷囹圄、自我保护的本能需要。我理解的廉洁,更多的是个人的修养在工作上的体现。“静以修身,俭以养德”,我们可以将勤俭作为廉洁的一个侧面,通过日常生后中的勤俭持家,渐化为工作中的廉洁奉公。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一人用度奢侈,足以拖垮一家。一官贪污腐败,足以背离民心。历史的吊诡之处就在于它具有惊人的相似性。中国的历朝历代,总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与统治者即位之后放弃修身立德、生活腐化、不思进取从而丧权辱身是分不开的。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新中国的“江山”来之不易,放弃廉洁奉公,我们将会自己开出通往牢狱和地狱的通行证,并因自己的利令智昏成为不法行为的工具。所以,我们应当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勤俭持家,实际工作中践行廉洁奉公,“慎初、慎独、慎微、慎友”,尝试构筑自己关于司法廉洁的的观念体系。
四、落实三实,要守为民为旨归
通过修身强化律己,通过律己慎于用权,落实到谋事创业和做人,最终都得归到为民。“为民”说白了就是心怀百姓,感同天下。在司法领域中,就是指司法活动能够以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为旨归。
这几年中国社会颇不宁静,网络自媒体的盛行,导致不少群体性事件常见诸报端。这其中大多数纠纷本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然而为数不少的群众选择绕开司法,这本身就值得我们反思。其实,“为权利而斗争”是法律人为构建更加民主的社会而发出的时代最强音。法官作为法律人,应当更能尊重权利,尊重老百姓的利益诉求。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权利就无所谓居中裁判,没有权利就没有法官。不尊重权利在这一层次上就意味着法官不尊重自己。当然,由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导致的社会心理失衡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然可能存在,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不是单纯由法律人的司法不公不廉导致的,自然也不是单纯靠法律人以公正廉明就能彻底解决的。只是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在清正廉洁履行职责的前提下,还要时时刻刻有着一颗体恤民情、勘察民意的心。唯有一名忠诚宪法法律、信仰司法公正、践行司法廉洁又能体恤民情的法官,才能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才能重塑法官乃至法律人在整个中国社会的正义形象,进而推动民众知法守法、尊法用法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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