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机关效能年”和“节约型机关”创建要求,为保障镇机关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现就镇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
镇机关工作人员因以下事项可向机关事务办申请使用车辆:
1、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
2、突发性事件处置。
3、上级及镇党委、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
4、其他经机关事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同意用车的事项。
除以上事项,原则上不安排用车。镇机关工作人员在本镇(港区)区域内执行公务,出行应乘坐公交车或自行解决, 乘坐公交车费用凭票报销。执行镇党委、政府部署的重大中心工作,由机关事务办根据需要统一安排。
二、车辆调度、管理
1、车辆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由机关事务办统一调度、管理。机关公务用车以使用本机关车辆为主,特殊情况可临时租用社会营运车辆。
2、临时租用社会营运车辆的,由镇机关事务办统一安排,固定若干车辆,并向车主明确相关收费标准及责任、义务。社会车辆使用完毕后,用车人员应认真填写出车证明(含用车时间、用车原因、前往地点),在车主按机关事务办核定的收费标准填写本次用车费用后,签名确认。
三、机关驾驶员工作纪律
1、机关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顾全大局,服从调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保持通讯畅通,按机关事务办安排出车。无出车任务的或完成出车任务的驾驶员,均需在驾驶员办公室待命,随时准备出车。节假日期间或有紧急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
2、机关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有事需请假的,须报机关事务办同意。
3、机关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文明驾驶。按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清洁,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4、车辆保修前须报机关事务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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