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党委组织部、综治办,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局、房管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各市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我省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加快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社区是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各种社会矛盾的集聚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环节,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突破口。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面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我省各地普遍加强社区治理创新探索,取得积极成效。基层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社区治理空间不断扩大;基层民主制度逐步完善,社区治理的制度基础不断巩固;社区服务功能逐步增强,社区治理效能不断提高;社会参与逐步扩大,社会活力开始显现。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社区治理主体职责不清、社区自治机制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与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改革新形势、社会治理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加快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是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理、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居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众民主权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委“一个定位、三个提升”要求,以增强改革动力、激发社会活力和提升服务能力为工作重心,以满足群众服务需求为根本目的,运用法治化、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方式,着力推进基层民主,培育多元治理主体,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创新社区治理机制,构建多元共治的现代社区治理体系,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努力以社区治理创新引领社会治理新常态,为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把服务群众、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创新社区治理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政府、社会、市场不同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多样化服务需求。
——坚持民主协商,完善居民自治。加强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建设,保障居民民主权利。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坚持依法治理,提高法治意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区治理,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坚持多元共治,扩大社会参与。培育社区治理多元主体,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合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区多元主体共同治理。
——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协调发展。针对不同类型社区的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增强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对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三)总体目标
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村)委会主导,社区各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等社会力量和社区居民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格局。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巩固提高,社区居(村)委会主导作用得到明显增强,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社区服务功能更加强化、职责权力更加清晰、自治作用更加明显、法治氛围更加浓厚、居民群众更加满意,基本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1.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要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要下移工作重心,依法加大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力度,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下沉社区,实现公共资源向社区聚集、公共财政向社区倾斜、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梳理进入社区的工作和任务,凡属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村)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村)委会派任务、下指标。凡属社区居民自治的事务,要充分尊重居(村)委会的自主权,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2.明确社区工作职责。社区居(村)委会依法履行组织居民自治、协助政府工作和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的职能,指导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治和服务活动。全面清理现有社区工作事项,制定社区居(村)委会自治事项清单和依法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实行清单管理。凡不属于清单范围内的事项,确需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办理的,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与社区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社区居(村)委会协办。
3.减轻社区工作负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在社区另设工作机构。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委会、社区服务站(中心)牌子和民政部统一的社区标识,村企尚未分离的农村社区可增挂集体经济组织牌子。取消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村)委会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精简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的检查活动;精简社区各类资料台账,推行建立电子档案。规范社区公章使用管理,公章除用于社区居民自治活动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规范社区工作日常管理,制定社区工作规则,完善社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考评及奖惩等制度,提升社区工作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完善社区治理结构
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村)委会为主导、社区居民为主体、社区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新型社区治理结构,形成社区内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1.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的基层区域化党建新格局。建立街道(乡、镇)“大工委”和社区“大党委”,健全社区“大党委”工作例会、联席会议和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等制度,完善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和社区议事协商机制,完善社区党建带群建机制,把群团建设纳入社区党建工作总体部署。通过党建引领,把各类基层组织、人民团体和广大党员群众组织起来,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和服务优势,推进社区共治共建和居民自治。
2.充分发挥社区居(村)委会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村)委会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督评议活动的职能作用。主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积极组织居民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引导居民群众有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群团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创新,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有序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动员驻区单位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协助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并对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监督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
3.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载体作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参与社区治理、服务居民群众、推动社区发展的重要载体作用。积极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优先发展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法律服务类、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制度。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工作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为区域内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专业指导、孵化培育、调查研究、反映诉求、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其成为社会组织公益服务的资源整合载体、规范运行的督导评估载体、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提升载体。
4.激发居民主体参与积极性。在做好扶贫帮困、敬老助残等传统社区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居民需求特点,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自治和服务活动,引导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居民群众融入社区,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发挥社区党员、居民代表、楼院门栋长等社区骨干在调动资源、组织活动、凝聚力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带动更多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发挥社区志愿者在价值引领、道德示范、关爱帮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社区居民开展自助互助服务,营造良好社区风尚。根据社区特点和居民需求,分类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综合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方法,提升居民自助能力,增强家庭发展功能,引导和培养居民群众主动关心社区公共事务、投身社区公益事业、参与社区治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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