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字号编写不当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又称公文编号,是发文机关同一年度公文排列的顺序号。它是一份公文特定的标志,正式公文均应标注发文字号。它为检索和引用公文提供专指性较强的代号,为管理和统计公文提供依据。20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新国标”)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l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在实践中人们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写,常出现以下错误:
1、机关代字混淆。
机关代字是发文机关全称的简缩语,就是选用最能反映发文机关本质属性的字词作为本机关的代字。每一个机关都有自己的代字,也只有一个代字。如国务院制发公文,其代字为“国发”,四川省人事厅发文,其发文字号为“川人”。但若简缩不当易造成混淆,起不到代字作用。如“华东师范大学”,它的代字不能写成“华师大”,因为另外还有“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如用“华师大”就不能分辨,而应写为“华东师大”。同样,“南京大学”的机关代字不能写成“南大”,因为另外还有“南开大学”,“河南大学”的机关代字不能写成“河大”,因为另外还有“河北大学”。
2、年份不全。乱用括号。例如:
①金计生(96)第15号
②夹民政(201*) 16号
③夹府发〔201*〕47号
例①年份不全,应写为“1996”,使用圆括号也不正确,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88 (以下简称“原国标”)规定,应用六角括号“〔〕”,“第”字多余,应删去;例②③年份应置于六角括号“〔〕”内。
3、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次序颠倒。例如:
①成保〔96〕劳人字第51号
②〔201*〕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2691号
“新国标”和“原国标”都规定了机关代字的结构形式是“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因此,例①的错误是机关代字分列年份两边,且年份不全,“第”、“字”多余,正确的应该是“成保劳人〔1996〕51号”;例②年份在发文机关代字前,“字”、“第”多余,应改为“外经贸发展审函201* 2691号”。
二、标题拟写不当
标题是文章的“眼睛”,拟制时必须精心对待,不可马虎。公文的标题与一般的文章标题不同,其拟写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又称“三要素”式,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可以是由“两要素”构成或由“文种”构成。但“两要素”的或由“文种”构成的.一般应是下发的带有固定版头,或对外公布可张贴的,如《××交通管理局通告》、《公告》等。但在实际写作实践中,不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错误。
1、文种错用
文种是公文标题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构成要素。对于文种的选择。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和要求、文种的适用范围、行文关系来确定,不得混淆使用。写作中常出现以下几组文种错用现象。
(1)请示与报告错用、并用
请示和报告虽然都是上行文,但是二者有不同的用途和要求,是两个不同的文种。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办法》),上级对于请示必须有答复,必须事前行文,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办法》),不需要上级作出答复,可事中行文,也可事后行文。但在写作中,人们没有掌握二者区别,常把请示误用为报告,或并用请示和报告。例如:
①《××公司关于急需购买碱性电池的报告》
②《××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风景区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报告》
以上两例,从标题事由看,都是请求上级批准某事项,因此,应将例①的“报告”改为“请示”,例②的“报告”去掉。
(2)函与请示错用
《办法》明确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指示。”从这两条规定可看出,函与请示都可用于“请求批准”,但二者行文方向不同。函是向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请求批准”,而请示是向有隶属关系的直接上级“请求批准”,这是选择这两个文种的关键点。但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受一种情感因素影响,总认为用请示显得对对方尊重,容易办成事.而用函则显得不那么郑重其事,不易引起对方重视,难达目的。因此,常把函错用为请示。例如有一篇公文的标题为《××市司法局关于拨付法制教育经费的请示》,主送机关是“××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向市财政局请求拨款,而且市司法局与市财政局是平级关系,不是相隶属的上下级关系,完全符合函的适用规定。因此,该文标题文种“请示”应改为“函”。
(3)通告与公告错用
通告和公告是现行法定行政公文中唯一的同类两个文种。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办法》),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办法》)。从二者概念来看,二者都有公开告之的功能,但在发布机关、受文对象、内容重要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公告的发布机关级别较高,多由国家机关发布,受文对象广泛——“向国内外宣布”,宣布的事项重大。而通告发布机关广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发布,受文对象范围较小——“社会各有关方面”,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宣布的事项涉及的是一般事项,多是业务工作方面的内容。在使用时,人们往往青睐公告,凡需要对外公布事项,不加区别都用公告。例如:
①《××商场有奖销售开奖公告》
②《××县人民医院关于新设保健门诊的公告》
③《××火车站关于火车晚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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