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初,*慧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下属的硅铁厂生产车间承包给某私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书中双方商定:硅铁加工厂生产车间承包给某私人,由承包人招聘人员组织生产。同时双方约定,如果承包人招用的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意外伤亡等,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与慧达公司无关,慧达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年10月,农民工伏某被承包人招进硅铁厂工作,后在干活时被飞溅出的硅铁渣戳伤右眼,落下严重伤残。
农民工伏某受伤后,并没有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直到在闻讯赶来的伏某家人多次强烈要求下,才由承包人出面将伏某送入*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伏某的妻子答应并签下了一份协议书后,支付了9200元治疗费。此份协议书的内容是:在拿到9200元医疗费后,不管以后发生任何事情,伏某绝对不能再向承包人索要经济赔偿,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慧达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凭着这份协议,公司及承包人拒绝为伏某申报工伤,也不再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住院治疗40天后,伏某因没有能力继续交医疗费用而不得不提前出院,导致眼伤进一步恶化,错过了二次手术的最佳时间。
被迫出院后,农民工伏某及家人多次去找慧达公司,公司称生产车间承包给了私人,此事和企业无关;去找承包人,承包人说帮伏某拿到了9200元治疗费,自己已尽到了责任,不再管此事。为了继续医治眼伤,也为了讨一个说法,在慧达公司拒绝为伏某申报工伤的情况下,伏某的妻子依然放下家中农活,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她往返*几十次,奔走于公司、承包人和相关部门之间,要求确认伏某所受之伤为工伤。经过她不懈的努力,201*年12月6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伏某受伤属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七级。在与慧达公司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伏某向*市城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慧达公司落实工伤待遇。
仲裁机构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慧达公司将硅铁生产车间承包给没有用人资质的个人,并不能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伏某虽然是由承包人雇佣的员工,但与慧达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慧达公司就应该按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落实伏某的工伤伤残待遇。裁决慧达公司支付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全部费用。
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经*市城关区法院审理,再次采纳律师观点,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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