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而设立的一种快速审理方式。如何让小额诉讼制度更好的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我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积极地探索,为落实小额诉讼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小额诉讼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型、社会矛盾的剧增、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法院受理的各种案件进入高发期,使得我们不得不进入一个诉讼大爆炸时期。与此同时,法院人少案多,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日益加剧。然而,经过我们调研分析,在这剧增的民事案件中也包括相当大数量的微小利益纠纷案件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例如,在当下进城务工人员讨要劳动报酬案件中我们发现,这些案件大多事实较为清楚、案件标的较小、涉案原告人数多、时间要较为紧迫。另外,我们就温县法院网上文书统计分析发现,201*年至201*年案件简易案件分别达到1965件、2648件、2093件、1725、793件(至今),分别占总案件数的68.4%、75.8%、78%、70.4%、70.6%,并且在这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对事实无异议的案件分别达到68.2%、58.4%、62.5%、59.5%、60.5%。虽然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有简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方便群众、快速解决纠纷,但也只是普通程序在某些环节上的简化,被称之为“普通程序的精装版”,从举证期、答辩期的设置到传唤当事人、证人,从排期开庭到庭审程序等环节确实未充分考虑到小额、轻微事件在处理上的特殊性。一个更加简便、迅速、经济地解决纠纷的诉讼制度即小额诉讼制度呼之而出。
二、本辖区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以及开展情况
恰逢其时,2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虽然只是增加一条简短的法条,但却已拉开了小额诉讼制度改革及实行的序幕。20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又专门制定13个条文来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问题,这对我们实务部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做出进一步规范和指引。
201*年,全国法院系统陆续开展了小额诉讼的探究工作,各基层法院纷纷开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201*年,全年温县人民法院共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共计195件,占我院所适用简易案件总数1374件的14%,其中涉及民间借贷122件占小额程序案件总数的63%,涉及买卖合同纠纷50件占小额程序案件总数的24%。201*年,全年温县人民法院共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共计62件,占我院所适用简易案件总数793件的7.9%。在所适用小额程序案件中平均审理天数20天,比一般简易案件平均审理天数65天少了45天,大大的提高了民事案件诉讼效率。
三、小额诉讼制度发挥积极作用原因分析
通过对比我院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类型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案件占较大的比重,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总数的63%、24%。小额诉讼制度在简单的民事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是与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分不开的。
(一)标的数额小。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大都标的不大,多数在10000元之下。主要是因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人民对诚信意识重要性却越来越缺乏,尤其是在一些买卖合同案件中,很多情况并非现金交易,当买房与卖方不太熟悉的情况下,交易金额过大的时候双方都会谨慎,一旦出现一方信用出现问题就会拒绝进一步买卖交易。
(二)偏重对诉讼效率的要求。这案件往往对诉讼效率要求较高,大多原告都是在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走向诉讼程序,因涉案标的较小,事实也较为清楚,他们更能希望法院尽快处理自己的案件,过长的诉讼期间即使他们解决了问题,也得不到当事人的满意。
(三)案件事实较为明确,一般为单一的金钱给付关系。该类案件中,原告方大多有被告所出具的借条,事实较为清楚明确、容易查清,一般不存在多大的争议。有的虽没有欠条,但事实清楚,人数较多,可以相互印证。
(四)适用一审终审制度,使一审审判结果更具有稳定性。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该类案件适用一审终审程序,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的诉累。
与以上案件特点相适应,民事审判中小额诉讼程序也正是专门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低的单一的金钱给付案件所设的简易程序,此类案件的一审终审制度更是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更加注重了诉讼的效率价值。这正好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相得益彰。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