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从201*年开展以来,已基本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这项工作在农村还存在特别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人员薄弱,发展问题特别突出,困难更多更大。落实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的质量不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难度大,特别是社区矫正经费严重短缺等方面。要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务之急就是尽快理顺社区矫正工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增强社区矫正队伍的力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素质,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以保证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序的更好地开展。
一、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一)农村社区矫正知识知晓度不高。基层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是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各地基层政权多是把最主要的精力放在发展地方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加之矫正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各级政府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农村群众对社区矫正知识的了解不够、认同度不高。农村群众广泛认为一个人犯了罪就要“坐牢”,是其应得的惩罚,从未听说过社区矫正。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法院宣判了,监狱释放了,就没事了,我不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教育也无所谓。
(二)农村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又不够主动和协调。虽然国家把这项工作划归司法部门,但是真的工作具体到司法所来,所以司法所就成了社区矫正工作最基层的部门,司法所直接承担着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任务。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是,绝大多数基层司法所只有牌子,有办公场所,而没有专门的人员。司法所长是由政府安排的行政编制人员,有的司法所长甚至连行政编制人员都不是的人员来担任的。司法所最多的有两名工作人员,有的一个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这样的情况,在基层司法所不在少数,与社区矫正所需要的配置完全匹配。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两部分组成。社区矫正专业队伍主要包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但他们不仅承担着辖区社区矫正,还承担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八项工作职能,很大一部分还承担了乡镇的联村包组工作,真正用于社区矫正的精力和时间较少。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专业复杂,离社区矫正工作应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人才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大多是由农村村委会、调委会人员担任,从事社区矫正的能力和水平同样受制约。基层事多人少,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普遍,协同配合的情况较少,有些地方的派出所把这部分人移交给司法所以后就很少再去过问了。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顶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的配合,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
(三)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管控困难。首先,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这些都给社区服刑人员管制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其次,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较大。有些人需要外出务工,在实践中,司法所多是采取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一下信息,加之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便保证定期都能够电话联络,但也都是全凭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工作人员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况。
(四)农村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得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实施办法中规定了经费保障,但并没有细化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经费保障款项、使得经费保障问题在实践中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开展的障碍。
(五)是缺乏法律依据。立法滞后、制度不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不高、科学的再犯预测和监控机制尚未形成、对罪犯分类、分级处遇仍停留在初级阶段。社区矫正多是依据两院两部的《通知》、《意见》,既没有一部《社区矫正法》,只有地方性《条例》出台。因此,基层期盼尽快制定出台一部《社区矫正法》。改进和提高农村社区矫正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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