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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工作监督调研报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6-22 17:46:55 | 移动端:司法机关工作监督调研报告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在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实际与宪法、法律和人民群众对权力机关的要求和希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地位和权威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如何深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实效,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探讨的问题。

一、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现状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还规定,“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监督法》所设定的监督形式之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以我县为例,一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每年人代会,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代表审议报告的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到“两院”及有关部门。闭会期间,根据常委会调查以及群众反映的情况,以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形式,近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司法机关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反贪污贿赂、预防职务犯罪、司法机关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报告。二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活动。如,开展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看守所工作等。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司法机关举行的各种活动。如参加司法机关年度总结会,人大代表座谈会,代表旁听、观摩庭审办案以及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大会等。四是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评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对于涉及司法机关的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评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常委会领导亲自过问,甚至深入司法机关调阅有关案件资料。

实现司法公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最终目标。近年来,我们通过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有效促进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新的问题,一些涉法涉诉案件表现出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或者是少数司法干警徇私舞弊,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通过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我们及时纠正司法机关工作的错误、错案,维护了司法公正,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是弥补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缺位。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法律的这条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办案人员的素质、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也容易导致因强调独立办案而听不进不同意见,因强调在法定时限内结案而导致案件质量瑕疵,甚至出现规避法律或违法乱纪,以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既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也强化和提高了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三是解决了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难题。“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为推动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形式,向法院提出了工作建议,支持法院抓好落实整改,促使法院提高了执行效率,有效地推动了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规范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监督工作实效不断体现。但客观地说,这离法律和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仍显不够到位、监督层面还比较狭窄、缺乏刚性监督手段等情况依然存在,具体表现是“三多三少”: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人大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依照程序办事”成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特点。在当前的监督过程中,我们往往对监督的程序非常重视,存在实质性监督偏少、重程序轻实效、重决议轻执行的问题。

二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较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以及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没有得到有效使用,监督效果还不明显。

三是提出意见多,跟踪落实少。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包括知情、调查、审议和处置四个环节。而问题的解决与落实,处置环节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成效。人大在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专项报告审议结束后,一般都会形成书面材料,交司法机关办理。对一些重要议题的审议,还会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而审议意见和决议是否落实、有关部门是否认真整改、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跟踪问效较少,存在走过场现象。

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一是思想认识上的障碍。有的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足,把人大的监督视为“履行法律手续”,把人大看作“二线机构”。有些同志认为,人大监督本身就是难事,要得罪人,在监督中搞一团和气,甚至讳言监督。认识上的无为思想,导致了行动上的无力。二是监督主体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行使监督权往往流于形式,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充分贯彻实施,程序性的监督多,实质性的监督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三是监督的滞后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性和预见性,缺乏监督深度。四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司法工作透明度不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容易引发社会对于判决、案件侦查是否合理的怀疑,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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