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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零报告”制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6-22 18:03:18 | 移动端:突发事件“零报告”制度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实行突发事件信息“零报告”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3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处置工作,省局决定实行突发事件信息“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和标准

(一)信息报告种类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

2、火灾、水灾、汛情、地质灾害等灾害。

3、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传染病疫情、危险化学品丢失等事件。

4、粮食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事件等社会经济类事件。

5、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群体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等。

(二)信息报告标准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分级标准参见《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三)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内容必须做到客观真实、要素齐备、简明扼要、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报告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24小时内发生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和预警等信息的汇总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损失情况、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报送格式见附件1。

如当日未发生符合报告标准的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事项时,进行“零报告”。报送格式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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