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有严格明确的行文制度和行文规则,各级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以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有效性。
一、 机关与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
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四类:
1、隶属关系——在同一系统中(主要指“块块”),上下级机关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2、事属关系(又称业务指导关系)——在同一业务系统中(主要指“条条”),上下级机关之间在业务工作中存在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3、不相隶属关系——不同系统机关之间的关系。
4、平行关系——职级相同、相似的机关之间的关系。
二、行文方式
根据行文制度的规定,机关之间的行文方式可分为三类:
1、下行文的行文方式。
(1)逐级行文——采取逐级下达或只对直属的下一级机关的行文方式。
(2)多级行文——较高级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同时下发给下级几级机关的行文方式。
(3)直贯到底行文——只对下级某一机关或直达基层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行文方式。
2、上行文的行文方式。
(1)逐级行文——下级机关向直属的上一级机关的行文方式。这是上行文最基本、最常用的行文方式。除特殊情况外,下级机关均应向所属的上一级机关报告或请示工作,不得越级行文。
(2)越级行文——在特殊情况下,下级机关可以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级的机关直至向中央行文的方式。
越级行文只适用下列几种特殊情况:
①情况特别紧急,逐级行文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②事关重大并经多次向直接上级机关请示而久拖不决的。
③直接上下级机关之间存在原则分歧无法办理的。
④对直接上级机关进行检举、控告的问题。
⑤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但须抄报所越过的上级机关。
⑥询问、联系极个别的具体问题。
3、平行文的行文方式。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平行机关之间均采取平行行文方式。
三、行文规则
1、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尤其是请示性公文。
2、政府各部门可相互行文,也可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
3、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和相应的党组织、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简言之,只有平行机关之间,才能联合行文。
4、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同一系统的平行机关联合行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不同系统的平行机关联合行文,应将党的机关排列在前。
5、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有关上级机关。
6、“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只能确定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同时多头主动。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的形式,但不得抄送给下级机关。
7、“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8、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等。
9、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明确(以内容)主送机关,另外的上级机关作为抄送。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外的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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