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4.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星期之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一星期之后乙方未向甲方续签租赁合同,甲方将有权将其房屋收回并改租第三方。
5.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6、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7.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8、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9.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10、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1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1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13、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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