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号: ):
你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项原因,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员工连续待聘满六个月。
6、 。
经济补偿为 元,医疗补助费为 元。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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