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XX县林业局*** 乙方: XX县五里乡苗香村大田组***
为更好地搞好富林果园场的经营管理,甲方将位于XX县五里乡苗香村大田组的富林果园场承包给乙方经营,经甲、乙双方商定,现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县五里乡苗香村大田组的富林果园场(面积40亩)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限为五年,即从201*年3月1日起至201*年2月28日止。
二、双方商定:五年的总承包租金为壹万玖仟元(19000.00元),即:前三年每年3000元,后两年每年5000元,租金按年支付,每年乙方在卖杨梅结束后将租金交给甲方。
三、 乙方必须爱护甲方果园场内的各种管理设施,如房屋、圈舍、电视设施、自来水设施、潜水泵、打药机械、粉碎脱粒机、家具、农具等,并经常做好维修,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四、如果乙方需要改造果园场内的水、电、路设施,甲方协助乙方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五、如果果园场出现边界纠纷,由甲方出面协调解决。
六、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必须认真管理好场内的各种果树,如果出现损坏,乙方须及时购苗补植。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果树损害的(如发生大面积病虫害、火灾、人为损坏果树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冰雹、地质灾害)造成的果树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 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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