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政府:
xx汽车客运站自201*年10月01日正式投入营运之前,已由dg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dg市xx供电公司就车站的公共用电签署了《供用电合同》,当时车站正处于建设及装修当中,合同约定车站用电性质为非工业用电,套用工业用电同价计取电费(0.88元/度)。然而溯本清源,车站本身就是xx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与学校、医院同等重要地牵糸着当地百姓的出行和民生大计,应该纳入公益事业的体系版图中,具有浓厚地事业性和公益性。因此,作为公益事业性质的车站,其用电途径主要用于公共场所照明和宿舍生活用电,与从事生产及商业贸易不能相提并论。理应享受与学校、医院同等的用电待遇及优惠。据悉,目前xx的学校及医院均享受住宅用电(0.60元/度)的价格。故xx汽车客运站无论从单位的公益性而言,还是实际公共照明的用途来说,无疑是可以同等享受与学校、医院一样的用电待遇和优惠。
根据国家行政法规及电力部门明文规定,企事业单位经营区域与员工宿舍隔离者,其员工宿舍可享受住宅用电的待遇。处于目前的经营状况和车站的实际情况,故特向镇政府领导汇报请示,恳请领导根据客观事实、着眼事态本质,实事求是地宏观调控及协调供电公司根据车站公益性本质及实际用电途径,给予我站与学校、医院一样的住宅用电(0.60元/度)待遇,起码也得让车站的住宿用电享受同类性质及价格的待遇。切实保障车站公共用电及生活用电能有条不紊地运行。
敬请领导酌情考虑。为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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