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x庭长:
首先,衷心地感谢您于百忙当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审阅xx汽车客运站合同纠纷的相关资料,同时,就如何行之有效地解决该合同纠纷及达到问题解决的理想状态,向您作进一步的咨询和请示。
问题的二个症结:一、xx公司方面:我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有三个经营租赁标的,即xx客运站、xx镇公共汽车公司和xx客运公司,然而事与愿违,时至今日,xx公司本应积极由其出资成立的三个经营租赁标的只字未给交付我司实际经营,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使得大片物业冷落清淡、租之甚少;车站三级站质未下达授予,致使开通的线路班车寥寥无几;xx公汽尚待201*年后方可交付我司使用,目前仅收取其区区万元的管理费,相比政府高昂的油费补助,更是显得可怜至极、微乎其微;xx客运公司的成立,更是遥遥无期、希望渺小;而车站实际营运当中,上述数个核心标的物缺一不可,否则,车站就不可能正常运营下去,更不用说赚钱润利之事。因此,除却外界些许负面因素外,由于xx公司的严重违约和极端不作为,已导致我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更为可怕的是,如果这些问题不尽快予以解决,我司还将负笈而行、继续亏损下去,因此,事情的有待解决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同时,xx实业的违约事实已是众目睽睽、昭然若揭,其必须给予相应我司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股东方面:本人是201*年05月01日,通过收购范x、彭x、戴x等部分股权,从而以占股权51%入驻和掌控xx汽车客运站。由于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当时公司的大股东兼法人代表范才云刻意隐瞒事实的真相,致使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一份极其重要的《补充协议》,未经本人亲视和知道,因为,此份补充协议在我司权利义务方面,有失公允和极端荒唐,几乎可以视为范才云糊涂而为、率性之作的个人行为,完全在违背其它股东真实意愿下(该协议署名除范才云外,戴厚奇、周银田等人均系他人代写),漠视客观事实和股东意愿,与xx公司签订的丧权辱司、极为不公的协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如果本人知晓此事,决不会轻意签约和插手此事。同时,经过后来的成本和核算和财务稽查,范才云在第一次(周银田转股给彭金国)和第二次股权转让时,便蓄意谋之大动手脚,在车站的主体工程和重要项目上,滥竽充数“充水”金额和无中生有虚报假帐,致使本人在接手车站时,以远远高于实用价值收购公司相应股权。上述两件事,均在我接手后还逐渐发现和知晓,因此,不难看出,范才云与本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和荒报经营数额,带有极大的欺骗性和蒙蔽性,给我在精神和经济上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非常有必要利用法律手段,将其列为被告诉诸法庭,令其受到应有的经济制裁和法律严惩。
以上便是xx汽车客运站内外矛盾主要焦点的概述,带着重重疑窦,本人就下列问题向邓庭长作进一步的咨询和请示:
1、针对该案件,与x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商谈余地?是否通过协商达到对我司减租免租的目的?
2、直接起诉x公司还是直接起诉范才云,对我本人更有利?
3、x公司对车站这样的公益性项目,是否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允下,可以擅自将车站再行转租给第三方?
4、x公司在租赁标的未实际交付我司之前,是否不收租金或进行相应的减租?
5、x公司与我司股东签订合同时,只约定了四个半月的装修期,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签订合同时均有长达半年或一年之上的免租期,是否在协商时要求x公司根据实情给予我司一定的免租期?
6、车站是由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司是镇政府直属企业)提供国有土地,由x公司投资兴建,此种运作模式,是否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效保护呢?
7、x公司就租赁一年之久后未将标的物给予我司实际使用,是否就司实际亏损事实,给予我司一定的经济补偿?
8、如果x公司确实不能将相应的租赁标的如实交付我司使用经营,最终该作如何实际性的答复和解决呢?
出于企业对社会维稳的高度职责和肩负的时代历史使命,同时出于对政府政绩威信的维护和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本人怀着高度的诚意,恳请邓庭长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就xx汽车客运站合同纠纷提出切中要害、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和解决方案,针对x公司方面,达到对我司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减租、免租、一定赔偿的结果;针对范才云方面,达到本人经济得到补偿和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效果。最后,再次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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