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立足巩固和提高规范化建设成效,努力构建社区矫正“三化一评估”(管理规范化、防控信息化、扶助多元化、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体系,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切实减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实施社区矫正“三化一评估”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上级政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最大力度组织预防和管控,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牢固树立人本理念,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引导与管理相结合,坚持服务与帮扶相结合,不断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帮扶机制,着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化水平,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效能,为长安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目标
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为契机,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程度,推行信息化防控手段,积极拓展多元化帮扶途径,不断探索评价社区矫正绩效的评估体系,促进社区矫治效果明显改善,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能力明显增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而有成效地开展。
三、主要措施
社区矫正“三化一评估”体系重点围绕管理规范化、防控信息化、扶助多元化,开展矫正效果评估等方面予以推进。
(一)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围绕矫正衔接规范、矫正执行规范、矫正解除规范、执法文书规范四个方面,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水平。
1、矫正衔接规范
(1)县司法局收到相关单位委托后,指派工作人员或指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的镇(区)司法所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出具评估报告。
(2)司法所在收到县司法局指派办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提出能否适用管制、缓刑或者假释的建议,县司法局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
(3)司法所不接受各级法院、监所的直接委托。
(4)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程序。县局社区矫正科收到法律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电话通知或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县局社区矫正科对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入矫前教育,完成首次谈话笔录,发放《社区矫正“鑫生之旅”监督考察手册》,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镇(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执行规范
(1)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同时,签订矫正责任书。
(2)司法所在宣告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情况,每半年评估矫正方案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制定方案时做到因人定案、因人施矫,一人一案。
(3)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严管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运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司法局批准实施。
(4)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其中每月18号为集中教育日,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司法所需制作规范性、完整性、独创性的集中教育讲稿,县局社区矫正科每月组织开展评比考核活动。
(5)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加强镇(区)社区矫正劳动基地建设,根据公益性、人道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制作社区矫正社区服务计划。
(6)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县的,由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下的,由司法所批准,报县局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局批准。
(7)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每月18号进行书面思想汇报,文化程度低的对象可以口述,由他人代写,代写人需签字。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工作情况、社会关系及思想状况。
(8)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一进行电话汇报,对电话汇报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电话汇报内容包括:在什么地方、从事什么工作、有什么困难及思想状况。同时,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当面报告一次,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9)司法所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走访一次,对普管、宽管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走访一次。
(10)司法所对未成年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监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按照《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执行。
(11)司法所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严格执行《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奖惩要求,进行奖惩。
3、矫正解除规范
(1)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作个人总结,根据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2)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期满当天,应当为矫正期满对象进行公开解除宣告(期满当天为节假日的,解除宣告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展,但矫正期限应当如实告知),解除宣告应当庄重、严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同时,向解除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4、执法文书规范
(1)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通知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2)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3)严格按照司法部、省厅相关文件和县局台账格式要求制定社区矫正台账,从运用审前评估、交付接收、矫正执行、解除终止矫正等环节,以及包括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社区矫正会议记录簿、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等进行整理制作台账。
(二)社区矫正防控信息化
围绕日常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系统,强化科学管理,有效提高监督、教育效果,全面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1、推行远程视频系统
(1)运用县、镇(区)调处中心远程视频系统,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入矫教育等活动,做到县、镇(区)两级同步、规范有序,实现会议网上开,业务网上走,社区矫正集中教育网上督等功能。
(2)各镇(区)司法所组织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活动,全部在调处视频监控中心进行,每月及时向县司法局汇报活动开展时间。
(3)县司法局在每次活动开展前,对各镇(区)社区矫正对象出席率进行统计,统计结果计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评分。
(4)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每季度在视频监控中心为全县社区服刑人员授课一次。
2、健全录音电话音频系统
(1)县司法局统一采购带录音功能的电话机,在全县使用社区矫正录音电话音频系统,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留音、监督人情况反馈、审前调查假释评估留证等功能。
(2)各镇(区)司法所对录音电子档案分类归档,通过互联网,每月向县局传输加密电子档案,县局社区矫正科及时核查当月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情况反馈及各项取证,统一整理归档。
(3)各镇(区)司法所落实专人负责录音电话数据采集、核对、整理工作,做好音频数据安全工作,每月上报情况记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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