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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讲课稿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6-23 11:38:53 | 移动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讲课稿

同志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中央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学习好、掌握好、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当前法院队伍政治思想教育的首要任务。为了帮助大家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面,我从五个方面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问题谈些个人认识和体会,与同志们学习交流。

一、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们首先应明确什么是法治理念。法治理念与法律意识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治理念是一定的组织(在现代特别是政党)和个人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与法律意识相比,法治理念比较系统、完整,法律意识比较零散;法治理念是在系统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法律意识多是自发产生的;法治理念不仅包括对法治现实的认识,也包括对法治的信念、理想和追求等。

明白法治理念概念后,我们再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2、为什么要对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对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政法机关特殊的地位和职能决定的。政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具体讲,对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客观需要。

一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工作日益迫切的重大任务。在社会治安方面,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和增加,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在对敌斗争方面,敌对势力对我颠覆渗透活动的策略发生新变化,通过插手民间维权、插手群体性事件,与我争夺民心、争夺群众的斗争日趋激烈,部分地区的反分裂斗争也非常尖锐,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任务重大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司法需求不断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的头脑,保证政法干警的执法指导思想和观念始终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使命。

二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使我国的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社会物质财富日益丰富,另一方面也使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政法队伍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导致手中的权力发生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多年以来,对外国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了其合理的成份,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同时,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有的干警在执法实践中,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干警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和实际,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工作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以实现其政治图谋。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有的人改革创新的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等。这些也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从根本上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不良影响,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全体政法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三是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政法队伍的素质和形象虽然有了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应当看到,政法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政法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直接相关。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三、如何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

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实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体现在“六个必须”上。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价值追求。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租共同意志,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丰义法治理念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特别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要求。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模式。这是一个基本政治原则,也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脱离中国国情,不从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历史和现实状况出发,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不仅不会起到积极作用,甚至会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不良的后果。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一种先进的理念,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意识形态,应当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始终充满生机活力。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保证政法干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政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政法干警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各项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克服单纯业务观点,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政法干警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严格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关键是要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在上述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四、学习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注意处理好哪些关系?

针对我们司法工作实际和多数干警思想认识方面的薄弱环节,我觉得在学习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上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当今法治国家都把司法独立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予以确认。只有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内涵,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从西方国家司法实践来看,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个人和社会团体的任何干涉。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我们党已经批判地接受了司法独立原则。特别是在反思十年浩劫给党与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之后,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坚持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将司法独立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党执政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统一。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表达党的意志和实现党的领导的过程。司法机关越是能尊重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就越能体现党的领导,实现党的意志,也就越符合人民的利益。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司法独立是相对的,即使在标榜“三权分立”的国家,所谓司法独立也不是绝对的。执政党通过行使人事提名权,推荐或保证本党的成员或对竞选有贡献的人士担任司法职务,以保障司法与行政的合作。换句话说,执政党在提名或任命法官时均带有强烈的党派意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可能不受到当时当地政治环境和各派政治势力的影响。以美国为例,在联邦法院系统,所有的联邦法官和大法官候选人都是由总统提名并提交参议院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最高法院以下的各联邦法院法官的选任,通常由总统授权司法部长或其副手进行。克林顿总统在1993年和1994年分别任命了一位大法官,都是民主党的忠实支持者。特别是在涉外司法活动中,一些国家的所谓“独立司法”,往往成为配合该国政府推行其外交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一些国家通过反倾销诉讼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一些国家通过保护人权诉讼把司法管辖权伸向国外,中国等亚洲国家的受害者对日本军国主义所犯罪行在本提出的诉讼屡屡以败诉告终。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在任何国家,完全独立于政治之外的司法独立是不存在的。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相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的司法独立,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其特色就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结合。要认识到,我们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或是削弱党的领导的问题,而是如何改善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问题。在我国,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不断改进领导方式,支持政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插手、不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政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内涵,既要坚决纠正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代替政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处理作出判断、下达指令这种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错误做法,也要纠正把党委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更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

第二,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关系。政法机关和干警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作为执法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才能真正为大局服务。目前,一些干警存在单纯业务观点,缺乏大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关心党和国家大局,不注意学习党委、政府大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注意紧紧围绕大局,从服务大局出发研究、谋划自身工作,以致工作针对性不强,党委、政府关心的大局工作得不到有力推动,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实际效果不理想。必须坚决防止和纠正单纯业务观点,孤立看待政法工作,割裂政法工作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关系,脱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脱离保障服务目标孤立地抓政法工作的错误思想和作法。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离开法定的职能去“服务”大局。要善于通过汇报工作、提出建议等方式,使党委、政府的决策和指令与政法机关职责要求相一致,尽可能避免一些不合法、不正确、不恰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正确服务大局而不是最终妨碍大局。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从,忽视政法工作和法治实践自身规律、原则和发展创新,消极被动,无所作为,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全面正确发挥作用,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利于保障和服务大局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实践中,一些部门和干警一讲服务大局,就只讲服从,不讲严格依法办事,以致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立假案、搞假破产等,或者恶意规避法律,职责懈怠,甚至放弃职责履行,该管的不管,该查的不查,该受理的不受理。其结果必然是牺牲法治权威,损害政法机关和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最终影响和妨碍大局。

第三,要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政法机关和干警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其执法活动在对具体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相应调整的同时,还会对社会其他相关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并受到执法对象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和评价。这就决定了任何一个执法活动,都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和一定的社会效果,都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少数干警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以致有的机械追求法律效果,机械执法,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不重视、不考虑社会效果,造成“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社会乱了”等不良影响。有的迫于某种压力,为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而忽视法律效果,甚至违法执法,违背法治原则和精神,牺牲法治权威。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内在一致性。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执法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赋予的,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因而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执法办案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法活动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必须注重社会效果,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与评判。任何时候,我们的执法活动都应当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办事,并力求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任何只求某种单一的执法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效果的观念和行为都是错误的。我们的具体执法活动,应首先以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决不能干执法违法的事。但同时要讲政治,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尤其是面对重大执法活动更要慎重。作为一名政法工作者,一方面,必须坚决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胸无大局,不讲政治,机械办案、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党委政府不满意。要充分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矛盾问题不是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就可以有效解决的。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也将大打折扣,法治权威也将受到质疑和影响。另一方面,必须坚决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不遵循法的精神和原则,不坚持依法办事,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这种不求法律效果的执法活动,实际上违背了党和人民的意愿,最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五、如何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作为人民法官,如何结合工作实际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个人体会是人民法官应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忠实信仰者、坚定实践者、有力传播者,并在法院工作中牢固树立十一种理念。

第一,人民法官要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忠实信仰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概括和重大创新,为人民司法事业指明了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执法为民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服务大局是司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保障。这五个方面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完整、科学的体系。人民法官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建设者和参与者,必须深刻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忠实信仰者,并以此指导司法实践。

第二,人民法官要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坚定实践者。理念的价值在于实践。一种理念不论它有多么正确,只有不断在实践中贯彻落实才能产生实际效果。同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一种理论建立之后都必须回到实践中去接受实践的最终检验。人民法官要自觉坚定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生动的司法实践中去,一要依法办事,把握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适用各种法律条文,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处理各类纷争。二要司法为民,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好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三要公平正义,以高度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努力通过裁判活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四要服务大局,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因素,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五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领域能够得到正确实施。

第三,人民法官要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力传播者。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新的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十分深刻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它只有被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普遍理解和接受,才能凝聚成一股全社会向往法治、追求法治的持久的精神力量,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更广泛和更加深远的作用和意义。为此人民法官不仅要成为先进法治理念的坚定实践者,同时还要成为先进法治理念的积极传播者,要以我们自身的模范行为和公正高效的工作成效,向全社会充分展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内涵。要利用各种的案例资源,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的共同信念,以实际行动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

第四,法官在法院工作中应牢固树立十一种理念。一是树立接受党的领导的理念。中国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历史使命。要正确处理具体工作中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对司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二是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通过执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权主体地位。三是树立崇尚法律理念。增强对法律精神的感悟和体认,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学习法律知识,认同法律价值,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律理想,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四是树立司法公正理念。既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五是树立保障人权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坚持打击、保护、监督、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执法司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六是树立法制统一理念。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纠正因地方、部门利益而破坏法治统一实施的问题。要强化执法权也要接受监督、接受制约的观念,保证执法权依法、正确、严格、规范行使。七是树立法律平等理念。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促进人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发展。八是树立司法效率理念。自觉消除执法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努力提高执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严守办案时限,杜绝超期羁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涉案单位正常秩序。强化司法管理意识,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规范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提高司法效率。九是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破除程序法只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规定碍手碍脚、按程序办事麻烦的思想,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诉讼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十是树立司法公开理念。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执法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执法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执法和谐。十一是树立司法文明理念。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人文关怀。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处理,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以上仅是我个人的浅见,由于水平所限,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同志体谅和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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