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干部考核条例》进一步发挥干部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明确考核内容应当体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实行分级分类考核,防止考核工作‘上下一般粗’,这将不断提升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干部考核条例》坚持干部考核的政治考核属性,将政治标准贯穿始终,这就要求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被考核和考察干部征求廉洁意见时首先要看政治上是否有问题,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3.
“《干部考核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合考核力量,防止多头、重复考核,这对避免考核中的形式主义,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具有积极的助推作用。”
4.
“《干部考核条例》强化考用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既注重平时考核,又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为重点,专项考核为补充;在平时考核中倒逼各党委(党组)充分运用‘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及时纠偏提醒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同时为大胆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对干部安心干事、大胆干事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
5.
《干部考核条例》进一步完善考核工作,提升干部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让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同志安心干事,这将不断激励自身以饱满的热情投身于工作中,努力奋斗,积极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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