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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条例》突出“关键少数”的极端重要性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6-24 19:32:59 | 移动端: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条例》突出“关键少数”的极端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大安排,它的实施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在监督对象方面,老版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要求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同时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新版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更加明确监督的重点对象,突出关键少数的极端重要性。

党章早就对领导干部包括主要领导特别高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党章第二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章第三章:在全国代表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这就明确了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党章第22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这就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委会的职权。

可以说,高级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党内监督的实效性,“以上率下”才能够培养领导干部的责任与担当意识,真正把党内监督“扛”在肩上。基层看上层,下级看上级,地方看中央。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关键少数”。抓住这部分“关键少数”,就等于抓住了党内政治生活的“牛鼻子”,有利于以上率下地推进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化。

从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中管干部来看,有一半与腐败高级领导干部相关,他们或是直接参与个别腐败高级干部的小团体,或是山头主义、团团伙伙的受益者。针对于此,此次六中全会要求要有效管住“关键少数”的权力,需要实行双管齐下的策略,既要求领导干部管好自己,摒弃特权思想和作风,又要管好身边的人,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身边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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