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为我们党更好地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可靠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核心是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一方面,要推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法治化。发展和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构建完备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实质上就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定型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归根结底是要增强治理国家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强化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力、遵守力,提高国家制度体系的运行力、执行力。
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建设法治中国,是每一位公民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安全秩序等法治价值的崇高追求,是实现国家工作法治化的实践过程。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如今我们已经在依法治国道路上走了17个年头,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一系列重大历史任务,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对于破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法治意识缺失等制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瓶颈性问题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公序良俗的有力保障。近期香港社会的“占中”事件表明,背离民主和法治轨道的“街头政治”,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和对法治社会的挑战,而非真正民主与法治的诉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丧失了权威的法律制度,必然会导致混乱的社会,因此,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作者系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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