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初,中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修订的《条例》既有长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验累积和成果展现,又有针对新形势下干部工作新任务、新要求、新状况的调整和创新。这充分体现了中央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表明了坚决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从源头上保证干部队伍先进性与纯洁性,全力培养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队伍的坚定决心。笔者认为这是中央“严谨”而又“大胆”的一次创举!
“大胆”,主要体现在中央不拘一格、五湖四海的选人用人原则和方法上。比如,《条例》将群众认可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导向,这让一些同志有所议论,做工作怎能不得罪人?做工作怎么可能让大家都认可?其实,敢做正事,就不怕得罪人,也许得罪了某些小利益团体或心术不正之人,但是绝不会得罪广大人民群众,不会得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人用人制度,不会得罪自己的良心!身正不拍影子不斜,报效祖国,为民谋利,总会得到国家和群众认可的。又比如,《条例》对饱受争议的破格提拔进行传承,这也受到了一些非议。其实,破格提拔是符合干部成长规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之所以受到非议,是因为之前破格提拔的制度还不够规范,一些地方对资格把关不严或者工作不透明,破格提拔只是需要更加完善的程序、条件和监督等来进行规范。
“严谨”,贯穿在了《条例》的方方面面。之所以更加“大胆”的选人用人,是因为对《条例》的内容有了更加“严谨”的把握,让《条例》更加“严密”。中央为何敢放宽干部的年龄、身份等条件?为何敢坚持破格提拔这样有所争议的制度?那是因为在长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中央对如何规范此项工作积累了良好的经验,并结合当前的形势作了合理的创新。《条例》选拔任用的程序更加完善,纪律更加严明,强化了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在《条例》中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向“裸官”、“病官”、“懒官”出了红牌。又比如,《条例》在原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上,增设“动议”一章,将“民主推荐”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这即坚持了群众导向的地位,向那些不得民心的“独官”关了大门;又解决了简单的“以票取人”,向“跑官”、“要官”、“卖官”的情形亮了红灯。
此次《条例》中,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态度的“严谨”和制度的“严密”,值得我们各级组织部门和领导干部细细品味和体会。只要我们坚持以习总书记的选人用人二十字标准为导向,严格按照《条例》选人用人,就一定能够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群众认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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